内容简介
根据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安排,由我部原市政公用局、武汉市防汛指挥部会同太原市防汛指挥部等十个单位编制的《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经我部审查,批准为部标准,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实行,编号为CJJ9-85。在实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本标准管理单位武汉市防汛指挥部,以便修订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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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方工程
第一节 堤(坝)基及构筑物坑槽清理开挖
第二节 排洪河沟的人工开挖和清淤
第三节 河道的机械疏浚
第四节 均质土堤(坝)体
第五节 粘土心墙与斜墙
第六节 整坡
第七节 土岸填筑
第八节 人工填塘
第九节 水力吹填
第三章 石方工程
第一节 岩基开挖
第二节 堆石体
第三节 石笼护体
第四节 砂石垫层
第五节 反滤层
第四章 砌体工程
第一节 浆砌体千砌体
第二节 砂浆
第三节 变形缝勾缝
第五章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第一节 模板
第二节 钢筋
第三节 混凝土施工
第四节 安装预制构件打入预制板桩(桩)沉入沉井(管)
第五节 变形缝止水构造
第六节 抹面
第六章 钢结构工程
第一节 钢板桩
第二节 钢闸门闸槽止水
第三节 启闭机安装
第七章 木结构工程
第一节 木桩与木板桩
第二节 木叠梁闸门
第八章 水下工程
第一节 沉排
第二节 沉树沉笼
第三节 抛石及潜坝
第九章 防渗及导渗工程
第一节 灌浆
第二节 防渗铺盖和截渗墙
第三节 土堤(坝)裂缝的开挖处理
第四节 减压井
第十章 植物工程
第一节 草皮护坡护肩
第二节 防浪林护堤林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一节 测量
第二节栏杆灯柱竖标里程碑
第三节 堤面排水
第四节 渗测工程
第五节 水位观测井
第六节 防腐处理
第七节 附属工程
附录一 本标准采用名词对照表
附录二 本标准的用词说明
附录三 工程质量评定举例
附录四 水下工程的测量摸探
精彩书摘
第11.6.1条砌体与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应选用抗腐蚀的原材料制成耐酸碱混凝土和水泥砂浆,进行浇注和砌筑,必须符合防腐处理设计要求。
抹防腐砂浆的构筑物,按本标准砂浆抹面第五章第六节要求进行检验。涂防腐沥青的构筑物,不得有脱皮、漏涂、反碱等现象,涂刷均匀整齐,不得污染相邻部位。
第11.6.2条钢构件的防腐,出厂前进行防锈漆涂底.传力的铣平端和铰轴孔的内壁均应涂润滑剂,钢构件与砌体或混凝土结合面,应涂水泥浆。涂底前应将铁锈、焊渣、油污及泥土等清除干净,并保持干燥,底漆和面漆的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运输安装过程中,被损坏的涂底部分,得进行补充涂底。油漆表面应平整光滑,颜色一致,不得有透底、流坠、起泡、皱纹等现象,并根据不同环境和污染情况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11.6.5条木材防腐处理前,木材的含水率应在lO~15%限值内,然后满涂热沥青或木材防腐油(化学工业部标准“重156-55”),浸透值不得少于10mm。按浸煮法进行的木材防腐,浸透值不得少于20mm。按设计要求需用油漆防腐的木质构件,应参照有关规定办理,且不得有漏涂和花涂现象。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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