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保險法領域自成一個世界。雖然從理論上講,保險法僅僅是閤同法的一塊領地,但如果有人以為閤同中的字詞適用於它們的常用釋意,那麼這塊領地就會像雷區一樣布滿陷阱。保險法案讀起來為什麼會常常像《愛麗絲漫遊記》一樣難懂呢?作為法律從業人員或法學學生們該怎麼更好地去學習保險法案呢?而本書正是為此而編寫,書中通過同時探究保險法案的三種影響因素的此消彼長,來描述保險法這門課程,以為法律從業人員或法學學生提供整套的法律和原則,指齣保險法特彆的方嚮感,使他們知道在這個領域裏,如果適用單純的閤同法原則,會導緻錯誤地預測法院將
內容簡介
《美國保險法(第4版)》係美國賓夕法尼亞州比亞努大學法學院著名保險法教授約翰·F.道賓所作,是美國法學院的保險法專傢輔助教材。國內目前由法律齣版社齣版瞭英文第三版。2003年《美國保險法(第4版)》英文第四版齣版,本譯著就是第四版的翻譯作品。
這本專傢輔助著作采納瞭特殊的編排體係。為瞭讓法學院的學生瞭解作為保險法基礎的保險學,著作開篇即以較大的篇幅對保險學進行瞭介紹,這樣的徽法使得讀者更容易理解《美國保險法(第4版)》後麵的內容,同時也成為這本著作的的獨特之處,在之後的內容中,作者相繼對保險利益、風險解釋、受保險保障的人、索賠程序、保險人的拒賠理由、棄權和禁止反言、賠付的方式、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抗辯的義務、代位求償權、再保險、保證保險、保險監管等內容進行論述,對國內的讀者來說,這樣的內容,這樣的編排方式,都給人一種耳目一新的感覺。
作者簡介
梁鵬,男,山西陽城人,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本科就讀中文係,後改讀法學,獲法學博士學位。緻力於保險法領域的教學與研究,先後在《環球法律評論》、《法學評論》、《保險研究》等法學和保險學核心刊物上發錶文章五十餘篇,著有《保險人抗辯限製研究》一書。
目錄
獻辭
序言
TABLE OF CASES
第一章 保險的本質
A.功能定義
1.風險分散
2.眾多的成員
3.主要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人
4.保險人作為承保人
5.保險人的功能
B.保險的類型
1.人壽保險(LifeInsurance)
a.終身保險(Whole-lifeInsurance)
i.普通終身人壽保險
ii.限期內繳費人壽保險
iii.躉繳保費人壽保險
b.定期人壽保險(TermLifeInsurance)
c.兩全人壽保險(EndowmentLifeInsurance)
d.簡易人壽保險(IndustrialLifeInsurance)
e.相互人壽保險(MutualLifeInsnrance)
f.團體保險
i.概述
ii.保險類型
iii.分攤與非分攤
iv.逆選擇
v.代錶人的代理
vi.成員對修訂或終止的同意
vii.對成員的通知
viii.受益人的轉讓和變更
ix.對保單上請求的支持
x.法律衝突
g.萬能人壽保險
i.概說
ii.利率
iii.保險費
iv.保險金
v.貸款與撤迴
h.年金
i.保險公司的侵權責任
2.火災與意外保險
a.火災保險
b.意外保險
3.海上保險與內陸運輸保險
a.海上保險
b.內陸運輸保險
i.起源
ii.個人財産流動保單
(a)概念
(b)個人財産流動保單
(c)商業動産保單
4.健康與殘疾保險
a.健康保險
i.概說
ii.提供健康保險的方法
(a)醫療服務給付計劃
(b)損害賠償保險
(c)獨立或自保計劃
(d)混閤計劃
iii.健康保險承保範圍的限製
(a)現時健康狀況
(b)精神健康除外
(c)醫療必要性要求
iv.健康保險閤同的解釋
b.殘疾保險
5.責任保險
a.概說
b.商業普通責任保單
i.概說
ii.除外責任
(a)概說
(b)“工作成果”除外責任
(c)汙染除外責任
6.産權保險
a.概說
b.除外責任
c.賠償金
d.抗辯義務
e.利益繼受者
C.無過錯補償
1.對輕微傷害的總賠付超過應賠付額
2.對閤理之重大傷害的總賠付低於應賠付額
3.損失賠償金的遲延
D.未保險駕駛人保障與不足額保險駕駛人保障
1.概說
2.未保險駕車人(UM)保險
3.不足額保險駕駛人保障(UIM)
4.未保險駕駛人保障與不足額保險之“連續索賠”
E.口頭閤同
F.書麵暫保單
G.保險費
1.純保險費
2.附加保險費
H.準備金
I.盈餘
J.解約價值
K.保單的解除
第二章 保險利益
第三章 風險的解釋
第四章 受保險保障的人
第五章 索賠程序
第六章 保險人拒絕索賠的理由
第七章 棄權與禁止反言
第八章 賠付的方式
第九章 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抗辯的義務
第十章 代位求賠償
第十一章 惡意訴訟理由
第十二章 再保險
第十三章 保證保險
第十四章 保險監管
保險法術語中英文對照錶
譯後記
精彩書摘
第一章 保險的本質
A.功能定義
根據不同的動機。可以將馬定義為一項動産、一種運輸工具或者一個體態稍大一點的寵物,正如對馬有這樣多的定義一樣,保險的概念也有許多種解釋,但是,沒有任何一種解釋能夠適用於所有的目的。例如,法院和立法機關認為,在某一情況下,有必要對該詞嚴格界定,以確定某一特定的擔保或者補償閤同是否屬於某一監管製定法調整的範圍。按照這樣狹義的功能思維,許多案例和法規中齣現的技術性概念被限定在相當狹隘的實用範圍內,於是,其意義在某種程度上偏離瞭我們的目的。作為一個閤適的齣發點,下文中的功能定義從眾多專門處理風險轉移的閤同中提煉齣來。圍繞這些風險從一方轉移到另一方的閤同,形成瞭一個獨一無二的法律體係,我們將這一法律體係稱為保險法。
對於我們來說,一個閤同如果具備瞭如下三個因素,即是保險:(1)風險分散;(2)在眾多的成員之間;(3)通過一個主要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人來進行。
1.風險分散
在美國法學體係下,任何災禍導緻的經濟損失可以通過三種非保險措施之一加以解決:
(1)最通常的情況下,由遭受災禍者自負經濟損失(從腿部骨摺到房屋被焚均可能由受災者自負)。
(2)在普通法規製下,由故意或過失地引起災禍發生者負擔經濟損失。
(3)在一定的製定法規範下,立法機關從社會的角度認為最適閤承擔損失的一方負擔損失(例如勞工補償法下的雇主)。
盡管保險無法轉移與任何災禍事故相伴而來的痛苦、不便和悲哀,但保險方案卻可以在盡可能多的、遭遇同樣風險的人中間分散經濟損失的危險。保險的主要目的在於,通過嚮保險基金繳納確定的費用,將他所單獨承受的風險交換由他人承擔,獨擔風險的結果是,或者避免所有損失,或者遭受毀滅性的損失。保險的團體成員很清楚,對所投保的特殊風險來說,他的最大損失就是他所支付的費用。這種經濟風險的廣泛分擔就是所謂的風險分散原則。
前言/序言
保險法領域自成一個世界。從理論上講,保險法僅僅是閤同法的一塊領地,但如果有人以為閤同中的字詞適用於它們的常用釋意,那麼這塊領地就會像雷區一樣布滿陷阱。保險法案之所以讀起來常常像《愛麗絲漫遊記》一樣難懂,是因為閤同(保單)隻是影響承保人和保險人決定的三種因素之一。第二種因素是大量的“公共政策”。這類政策通常站在被保險人集團這邊。長久以來,法院承認保險是大多數個人和公司經濟計劃中的重要成分。保險業齣售和服務的産品,比其他行業涉及的産品,對我們經濟穩定的影響更大;如果允許保險業像其他行業一樣隨心所欲、唯利是圖地去生産和服務産品,那麼將産生一場範圍廣泛的大災難。不像花生醬和電燈泡,保險産品尤其復雜。當普通消費者拿到一張保單的時候,他對買瞭什麼(或者沒買什麼)知之甚少。因此,法院(和立法機構)傾嚮於公共利益因素,以確保消費者購買的産品閤理地接近於他想買的産品。
美國保險法(第4版) [Insurance Law]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