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含产品质量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定价:25.00元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07-01
ISBN:9787509384107
字数:
页码:
版次:4
装帧:平装-胶订
开本:32开
商品重量:0.3kg
编辑推荐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章总则
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
1�毕�售者对保健用品作虚假说明,消费者知假买假后是否有权向销售者主张“退一赔一”?
2�惫�交乘客是否属于消费者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法调整对象——经营者】
3�比绾稳隙ň�营者?
4�笔褂孟�费积分换取手机,是否属于购买手机的消费者?
第四条【交易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
第六条【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安全保障权】
5�辈幻魃矸莸谌�人闯入酒店对消费者伤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第八条【知情权】
6�本�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情况和信息的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第九条【选择权】
第十条【公平交易权】
7�毕�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第十一条【获得赔偿权】
8�弊魑�求偿主体的消费者范围是什么?
9�本�营者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是否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本�营者对消费者有哪些附随义务?
第十二条【成立维权组织权】
第十三条【获得知识权】
第十四条【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
11�鼻趾ο�费者个人信息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监督权】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义务】
12�毕�售者承诺“十”,所售商品为冒牌货,经营者是否应按其承诺赔偿?
第十七条【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
13�本�营者接受消费者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第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
14�甭眯猩缬Φ背械J裁窗脖R逦�?
15�背鲎獬党性巳说陌踩�保障义务是什么?
第十九条【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采取措施
的义务】
16�本�营者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
的义务是指什么?
第二十条【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
17�焙娇展�对因机场名称标识不明的机票导致旅
客迟延旅行的,承担什么责任?
第二十一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18�辈�品或者其装上的标识须符合哪些要求?
第二十二条【出具发票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质量担保义务、瑕疵举证责任】
19�笔孪仍级�免除质量担保义务的协议是否无效?
第二十四条【退货、更换、修理义务】
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制度】
20�薄捌呷铡逼诩淙绾渭扑�?
第二十六条【格式条款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不得侵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
21�鼻趾ο�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特定领域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22�本�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有哪些行为?
23�本�营者违反本条义务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条【听取消费者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工商部门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抽查检验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的职责】
24�比嗣穹ㄔ河Φ辈扇〉姆奖阆�费者提起诉讼的措施有哪些?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
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
25�毕�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括哪些?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组织的禁止行为】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争议解决的途径】
26�毕�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第四十条【消费者索赔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企业变更后的索赔】
第四十二条【营业执照出借人或借用人的连带责
任】
第四十三条【展销会、租赁柜台的责任】
27�惫裉ǔ凶夥降木�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虚假广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投诉】
第四十七条【消费者协会的诉权】
第七章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情形】
28�比绾卫斫馍唐坊蛘叻�务存在缺陷?
29�本�营者违反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第四十九条【造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侵犯人格尊严的弥补】
第五十一条【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0�本�营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31�本�神损害赔偿的受偿主体括哪些?
32�毕�费者购物虽未遭受经济损失,但因人格受到侮辱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造成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预付款后未履约的责任】
33�北=》�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否无效?未消费的预付服务费是否应予退还?
34�币蚓�营者违约,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退还部分服务费?
第五十四条【退货责任】
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
35�卑迥静闹始揖咦魑�实木家具出售是否构成商业欺诈?
36�毕�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但商品质量合格的,消费者是否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
37�毕�售者以普通石榴玉石手镯冒充翡翠手镯出售,消费者是否有权请求销售者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
38�本�营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前销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车,消费者是否有权请求退还所购汽车,并由经营者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的购车款?
第五十六条【严重处罚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第五十九条【经营者的权利】
第六十条【暴力抗法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参照执行】
第六十三条【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1�焙细癫�品需要有哪些基本的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2�蹦男┎�品不在《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内?
3�敝柿考际跫喽讲棵湃绾味越ㄉ韫こ讨惺褂玫牟�品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条【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4�惫�家关于鼓励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主要有哪些?
第四条【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5�辈�品责任保险有哪些特征?
6�比绾稳范ㄏ�售者、生产者法律责任?
第五条【禁止行为】
7�比绾稳隙ㄎ痹旎蛘呙坝萌现け曛尽⒚�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
第六条【鼓励推行先进科学技术】
8�比绾吻�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9�鼻恐菩员曜嫉闹掷嘤心男�?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
第九条【各级政府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公众检举权】
�蔽夜�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监督检举主要作
了怎样的规定?
11�比绾未�理公众检举的关于产品质量的问题?
第十一条【禁止产品垄断经营】
12�本哂泄芾砉�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实施哪些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行为?
13�钡厍�封锁行为的表现有哪些?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要求】
14�比绾闻卸喜�品质量是否合格?
15�比绾谓缍ù�理品和劣质品?
第十三条【工业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16�鄙昵肴现さ奶跫�有哪些?
17�逼笠档闹柿刻逑低ǔ@�哪些构成要素?
18�逼笠凳欠癖匦氚炖砥笠抵柿咳现せ虿�品质量认证?
第十五条【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制度】
19�蔽�什么抽查样品时必须抽取?
20�辈�品质量监督抽查为什么不准向企业收费?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违反监督抽查规定的行政责任】
21�奔喽匠椴橹蟹⑾植�品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职权范围】
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条件】
22�辈�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设立须具备哪些条件?
第二十条【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中介机构依法设立】
23�辈�品质量法规定的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括哪些?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必须依法出具检验结果、认证证明】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的查询、申诉权】
24�毕�费者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哪些质量问题?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权益组织的职能】
25�毕�费者协会主要有哪些公益性职责?
26�毕�费者在展销会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向谁索赔?
第二十四条【抽查产品质量状况定期公告】
第二十五条【监管机构的禁止行为】
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要求】
27�毕�费者购买的产品内在质量与外在说明不符的,已经构成产品瑕疵应该怎么办?
28�焙挝�不合理的危险?
第二十七条【产品及其装上的标识要求】
29�痹谖�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二十八条【危险物品装质量要求】
30�碧厥獠�品的装应该符合怎样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1�蔽痹旌兔坝玫那�别是什么?
32�蔽痹臁⒚坝盟�人厂名、厂址的应负何种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33�比绾问褂貌�品质量认证标志?它与商标有何不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的禁止行为】
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三十四条【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禁止销售的产品范围】
第三十六条【销售产品的标识要求】
第三十七条【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
厂名、厂址】
34�鄙�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
址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的禁止行为】
第四章损 害 赔 偿
第四十条【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35�背械2�品合同责任主要有哪些条件?
第四十一条【人身、他人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36�鄙�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其他免责或者轻责任
事由主要有哪些?
第四十二条【销售者的过错赔偿责任】
37�比绾卫斫庀�售者的过错?
第四十三条【受害者的选择赔偿权】
38�币蛟耸湔摺⒉执⒄叩鹊谌�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确定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
39�比松硭鸷Φ呐獬シ段Ю�哪些内容?
40�比毕莶�品导致人残疾,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41�本�神损害赔偿是否在赔偿范围之列?
42�币虿�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侵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时,如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计算标准与现行的赔偿计算标准不同时,
应如何计算?
第四十五条【诉讼时效期间】
第四十六条【缺陷的含义】
第四十七条【纠纷解决方式】
43�奔际跫喽叫姓�部门如何调解产品质量纠纷?
44�比绾稳范ú�品质量纠纷的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
45�焙挝�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46�敝俨没�构或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对争议涉及的
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的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47�辈�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可否作为产品质量民事纠纷的有效证据?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假冒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生产、销售淘汰产品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伪造、冒用产品产地、厂名、厂址、标志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不符合产品装、标识要求的行政处罚规定】
48�比绾味浴叭�无”产品定性处罚?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的从轻或者轻处罚情节】
第五十六条【违反依法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义务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规定】
第五十八条【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条【生产伪劣产品的材料、装、工具的没收】
第六十一条【运输、保管、仓储部门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经营者的责任承担】
49�苯�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应承
担什么责任?
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四条【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第六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六条【质检部门的检验责任承担】
第六十七条【推荐产品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八条【产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九条【妨碍监管公务的行政责任】
第七十条【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
第七十一条【没收产品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货值金额的计算】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条【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法(节录)
(2013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2017年1月6日)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月14日)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2014年8月27日)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2015年1月5日)
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
(2004年3月12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2014年2月14日)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1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2012年月22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8年月9日)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2001年11月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2015年6月15日)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2000年月31日)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995年8月25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1月12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9日)
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8日)
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
(1995年12月1日)
实用附录
消费损害赔偿计算
内容提要
1、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法难题进行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的立法与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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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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