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釋義
目錄:
diyi章 總則
diyi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定義]
第三條 [強製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
第四條 [行政監督職責分工]
第五條 [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及電子招標]
第六條 [禁止乾預招投標]
第二章 招標
第七條 [招標內容審核]
第八條 [邀請招標]
第九條 [可以不招標情形]
第十條 [自行招標能力]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資格]
第十二條 [招標從業人員資格]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權]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閤同]
第十五條 [公告與標準文本]
第十六條 [文件發售]
第十七條 [資格預審文件提交時間]
第十八條 [資格預審主體和依據]
第十九條 [資格預審結果]-
第二十條 [資格後審]
第二十一條 [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第二十二條 [對文件的異議]
第二十三條 [文件的閤法性]
第二十四條 [標段劃分]
第二十五條 [投標有效期]
第二十六條 [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標底編製]
第二十八條 [踏勘現場]
第二十九條 [總承包招標]
第三十條 [兩階段招標]
第三十一條 [招標終止]
第三十二條 [限製或者排斥投標人行為]
第三章 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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