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2-22
日本刑法及特别刑法总览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基本信息
书名:日本刑法及特别刑法总览
定价:86.00元
作者:张凌,于秀峰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04-01
ISBN:9787510916748
字数:
页码:540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商品重量:0.4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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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日本刑法及特别刑法总览》收录了新修改的现行刑法、特别刑法共47部。到目前为止,学者翻译了日本刑法典,但对日本特别刑法基本没有介绍。实际上,特别刑法构成了日本刑法的重要部分,对我国刑法立法、刑法学研究以及刑事司法实务具有重要意义。例如,《配偶暴力防治法》《有组织犯罪对策法》等。
目录
部分 刑法
一、刑法典
二、附录:改正刑法草案
三、刑法施行法
第二部分 涉及社会秩序的特别刑法
四、轻犯罪法
五、卖淫防止法
六、配偶暴力防止法
七、网络引诱儿童行为规制法
八、嫖宿儿童及儿童禁止法
九、未成年人吸烟禁止法
十、未成年人饮酒禁止法
十一、跟踪尾随纠缠行为规制法
十二、精神障碍者医疗观察法
十三、关于决斗罪之件
十四、盗窃犯防止法
十五、持有特殊禁止法
十六、醉酒防止法
十七、非法网络链接禁止法
第三部分 涉及经济秩序的特别刑法
十八、罚金等临时措施法
十九、印花税票犯罪处罚法
二十、关于伪造变造仿造外国流通货币纸币银行券证券的法律
二十一、仿造货币证券取缔法
二十二、类似纸币证券取缔法
二十三、仿造印花税票等取缔法
二十四、仿造邮政邮票取缔法
二十五、毁损货币等取缔法
二十六、法人管理者处罚法
二十七、经济罚则调整法
二十八、公害犯罪处罚法
第四部分 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刑法
二十九、危险驾驶致人死伤行为处罚法
三十、暴力行为处罚法
三十一、危害航空安全行为处罚法
三十二、劫机犯罪防止法
三十三、人质犯罪处罚法
三十四、提供恐怖活动资金行为处罚法
三十五、新干线安全运行特例法
三十六、损坏公海海底电缆行为处罚法
三十七、有毒物有害物取缔法
三十八、关于处罚使用火焰瓶等的法律
三十九、爆炸物取缔法
第五部分 涉及有组织犯罪的特别刑法
四十、暴力团对策法
四十一、有组织犯罪处罚法
四十二、破坏活动防止法
四十三、滥杀无辜团体规制法
第六部分 涉及犯罪的特别刑法
四十四、法
四十五、兴奋剂取缔法
四十六、取缔法
四十七、麻醉及精神药品取缔法
四十八、麻药特例法
作者介绍
张凌,男,吉林大学和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犯罪学学会被害人学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亚洲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成果:《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日文),《日中比较有组织犯罪论》(日文),《刑法学》(合著),《日本刑事诉讼法》(合译),《刑事诉讼的目的》(合译)等。
于秀峰,男,吉林省人,现任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商学院经济学博士后,曾留学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部。深圳市第四届、第五届、第六届代表、深圳市第四届、第五届、第六届法制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深圳市(法制办)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等多所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员)。
学术成果:独著《证券犯罪经济学分析》,译著《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辩护的技术与伦理》。在全国重要法学刊物上发表过《市场经济与刑事执法观》《证券犯罪的刑罚适用与司法强化》《日本经济犯罪国际化问题研究》《德国破产法评述》等近20篇较有影响的学术论文。
文摘
《日本刑法及特别刑法总览》:
第四章 刑罚缓期执行
(刑罚的缓刑)
第二十五条 ①对于被宣告三年以下惩役、禁锢或者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期间,可以对该刑罚的缓期执行:
一、以前没有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的;
二、以前曾经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但从该刑罚执行终了之日或者免除执行之日起五年以内没有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的。
②以前曾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但该被缓期执行者被宣告一年以下惩役或者禁锢的,有特殊酌量情节时,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依照后条款规定给予保护观察处分,在该期间以内又犯罪的,不在此限。
(刑罚缓刑中的保护观察)
第二十五条之二 ①对于前条款情况,在缓期执行期间可以交付保护观察;对于前条第二款情况,在缓期执行期间应当交付保护观察。
②依据行政机关的处分,可以暂时解除前款规定的保护观察。
③前款规定的保护观察被暂时解除,适用前条第二款但书和第二十六条之二第二项规定时,在取消该处分以前的期间,认为没有被交付保护观察。
(刑罚缓刑的必要撤销)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刑罚缓刑的宣告。但是,在第三项的情况下,被宣告缓刑人是第二十五条款第二项规定之人,或者符合下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在此限:
一、在缓刑期间内因又犯罪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对该刑罚的没有宣告缓刑的;
二、在缓刑宣告以前犯其他犯罪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的,对该刑罚的没有宣告缓刑的;
三、发现在宣告缓刑以前有其他犯罪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的。
(刑罚缓刑的裁量撤销)
第二十六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刑罚缓刑的宣告:
一、在缓刑期间内又犯罪被判处罚金的;
二、依照第二十五条之二款规定给予保护观察的人不遵守应遵守事项,情节严重的;
三、发现在宣告缓刑以前有其他罪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该刑罚的已经缓期执行的。
(刑罚缓刑撤销时撤销其他缓刑)
第二十六条之三 依照前两条规定撤销禁锢以上刑罚缓刑的宣告时,对缓刑中的其他禁锢以上刑罚也应当撤销缓刑宣告。
(刑罚缓刑期满的效果)
第二十七条 刑罚缓刑的宣告未被撤销且该缓刑期间已满的,刑罚的宣告失效。
(部分刑罚的缓刑)
第二十七条之二 ①下列人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惩役或者禁锢时,考虑犯罪情节的轻重、犯人的处境和其他情节,认为为了防止再次犯罪而有必要并且适当的,可以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期间,缓期执行该部分刑罚:
一、以前未受到禁锢以上刑罚处罚的;
二、虽然以前曾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但该刑罚被缓期执行的;
三、虽然以前曾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但从该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免除执行之日起五年以内没有受到禁锢以上刑罚处罚的,
……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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