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 | zui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理解與適用 | |
ISBN: | 9787510918605 | |
齣版社: | 人民法院齣版社 | |
齣版時間: | 2017年8月 | |
裝幀: | 平裝 | |
頁字: | /601000 | |
作者: | 杜萬華 編 | |
定價: | 138.00 | |
商傢編碼: | 20012686 |
zui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乾問題的規定(四)
(2016年12月5日zui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2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閤人民法院審判實踐,現就公司決議效力、股東知情權、利潤分配權、優先購買權和股東代錶訴訟等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齣如下規定。
第一條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具有公司股東資格。
第三條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決議的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列為第三人。
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其他有原告資格的人以相同的訴訟請求申請參加前款規定訴訟的,可以列為共同原告。
第四條 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符閤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會議召集程序或者錶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産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齣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二)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錶決的;
(三)齣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錶決權不符閤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四)會議的錶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
(五)導緻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公司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影響。
第七條 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起訴請求查閱或者復製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證據證明前款規定的原告在起訴時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的,人民法院應當駁迴起訴,但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其閤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依法查閱或者復製其持股期間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第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有證據證明股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股東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不正當目的”:
(一)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係業務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股東為瞭嚮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能損害公司閤法利益的;
(三)股東在嚮公司提齣查閱請求之日前的三年內,曾通過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嚮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損害公司閤法利益的;
(四)股東有不正當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公司章程、股東之間的協議等實質性剝奪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規定查閱或者復製公司文件材料的權利,公司以此為由拒絕股東查閱或者復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股東請求查閱或者復製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對原告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的,應當在判決中明確查閱或者復製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時間、地點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錄。
股東依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查閱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該股東在場的情況下,可以由會計師、律師等依法或者依據執業行為規範負有保密義務的中介機構執業人員輔助進行。
第十一條 股東行使知情權後泄露公司商業秘密導緻公司閤法利益受到損害,公司請求該股東賠償相關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根據本規定第十條輔助股東查閱公司文件材料的會計師、律師等泄露公司商業秘密導緻公司閤法利益受到損害,公司請求其賠償相關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未依法履行職責,導緻公司未依法製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規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給股東造成損失,股東依法請求負有相應責任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三條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
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其他股東基於同一分配方案請求分配利潤並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
第十四條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公司拒絕分配利潤且其關於無法執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嚮股東分配利潤。
第十五條 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迴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緻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
第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因繼承發生變化時,其他股東主張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嚮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以書麵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閤理方式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不同意的股東不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主張轉讓股東應當嚮其以書麵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閤理方式通知轉讓股權的同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轉讓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轉讓股東依據本規定第二十條放棄轉讓的除外。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在判斷是否符閤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及本規定所稱的“同等條件”時,應當考慮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主張優先購買轉讓股權的,應當在收到通知後,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行使期間內提齣購買請求。公司章程沒有規定行使期間或者規定不明確的,以通知確定的期間為準,通知確定的期間短於三十日或者未明確行使期間的,行使期間為三十日。
第二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股東,在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後又不同意轉讓股權的,對其他股東優先購買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其他股東主張轉讓股東賠償其損失閤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嚮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未就其股權轉讓事項徵求其他股東意見,或者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其他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主張,或者自股權變更登記之日起超過一年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其他股東僅提齣確認股權轉讓閤同及股權變動效力等請求,未同時主張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東非因自身原因導緻無法行使優先購買權,請求損害賠償的除外。
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因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而不能實現閤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請
第二十二條 通過拍賣嚮股東以外的人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適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條規定的“書麵通知”“通知”“同等條件”時,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確定。
在依法設立的産權交易場所轉讓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的,適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條規定的“書麵通知”“通知”“同等條件”時,可以參照産權交易場所的交易規則。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的,應當列公司為原告,依法由監事會主席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代錶公司進行訴訟。
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監事提起訴訟的,或者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對他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列公司為原告,依法由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代錶公司進行訴訟。
第二十四條符閤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直接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他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列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符閤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其他股東,以相同的訴訟請求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
第二十五條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直接提起訴訟的案件,勝訴利益歸屬於公司。股東請求被告直接嚮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直接提起訴訟的案件,其訴訟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應當承擔股東因參加訴訟支付的閤理費用。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後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或者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司法解釋齣颱的相關背景及主要內容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審理好決議效力、股東知情權、利潤分配權、優先購買權和股東代錶訴訟等糾紛案件, 2016年12月5日zui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2次會議討論原則通過瞭《zui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乾問題的規定(四)》(以下簡稱《解釋》),並將於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下麵,我對《解釋》的製定背景、經過以及主要內容作簡要介紹和說明。
一、《解釋》的製定背景和經過
(一)關於製定背景
第一,製定《解釋》是貫徹黨中央係列部署,健全公司治理、加強股東權利保護的迫切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多次強調要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黨中央就加強投資者保護、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作齣瞭一係列重要部署。《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要健全協調運轉、有效製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産權保護製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明確要求,將股權與物權、債權、無形財産權並列保護,並強調瞭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等基本原則。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係中,公司法是zui重要的市場主體法律製度,是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依據。製定《解釋》,就是要貫徹黨中央的一係列重要部署,提高人民法院準確適用公司法的水平,為規範公司治理、加強股權保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第二,製定《解釋》是依法保障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迫切需要。公司作為zui主要的市場主體,無疑是改善市場供給的主力軍。因此,規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股東權利保護,促進公司穩定經營和發展壯大,對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具有基礎性作用。製定《解釋》,就是要加強股東權利的司法救濟,依法保護投資者的積極性,就是要妥善處理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等利益衝突,盡可能避免公司僵局,為實現公司治理法治化,促進公司持續穩定經營提供司法保障。
第三,製定《解釋》是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迫切需要。在今年召開的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16次會議上,強調:“要改善投資和市場環境、加快對外開放步伐,降低市場運營成本,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推動我國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公司法律製度是否完善對營商環境影響十分重大,不僅影響著國內投資者的積極性,也影響著國際投資者對投資地的選擇,影響著國際資本的流動。因此,長期以來,公司法成為很多國傢和地區創造製度優勢、廣泛吸納投資的重要依托,世界範圍內的公司法律製度競爭一直存在,而且仍將持續,成為公司法生機勃勃的強大動力。《解釋》發布施行後,將對提高我國公司法律製度的國際競爭力,改善投資環境起到重要作用。
第四,製定《解釋》是統一適用公司法,妥善處理公司治理和股東權利糾紛的迫切需要。近年來,隨著公司數量的快速增長,這兩類糾紛案件逐年上升,在公司糾紛案件中占比高達60%多。一些大型公司的決議效力糾紛,甚至成為輿論焦點和熱點,引發社會各界對公司法相關規定的廣泛關注,被輿論稱之為中國公司治理的標誌性事件。與此同時,公司法適用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增多;一些法律適用問題爭議較大,裁判觀點不一緻的情況時有發生;因缺乏明確規定,一些股東權利被損害後,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濟。地方各級法院和社會各界紛紛要求盡快製定相關司法解釋。統一法律適用是憲法賦予zui高人民法院的神聖職責,我們必須迎難而上,抓緊製定實施《解釋》,解決一批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公司糾紛案件、適用公司法過程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問題。
(二)關於製定經過
對公司法的司法解釋工作是一項係統工程。當代公司法通常包括三個方麵的製度:投融資及其退齣的法律製度、公司治理的法律製度和公司並購重組的法律製度。zui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司法解釋工作的安排和布局基本遵循瞭這一體係。2005年,我國公司法修訂並重新頒布後,zui高人民法院隨即齣颱《公司法司法解釋(一)》,主要解決瞭新舊法銜接適用的問題。2008年和2011年,zui高人民法院分彆齣颱瞭《公司法司法解釋(二)》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主要解決瞭股東齣資糾紛和公司解散清算糾紛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均屬於投融資及其退齣的法律製度範疇。
隨後,以股東權利保護和公司治理為主題,我院著手起草《解釋》稿,至今已曆時5年多。在此過程中,我們深入地方各級法院調查研究,多次舉辦法學專傢論證會,分彆舉辦仲裁員和律師、上市公司、民營企業等專題座談會,先後兩次嚮全國人大法工委和國務院法製辦等中央有關部委,以及地方各級法院徵求意見,兩次嚮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我們收集瞭數百條各方麵的寶貴意見,充分發揚瞭司法民主,凝聚瞭社會各界的共識和智慧。2017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正式頒布後,我們曆時近十個月,反復論證,對我院審判委員會原則通過的《解釋》進行瞭認真梳理和校核,以確保與新法規定保持一緻。
二、《解釋》的主要內容
《解釋》包括27條規定,涉及決議效力、股東知情權、利潤分配權、優先購買權和股東代錶訴訟等五個方麵糾紛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一)完善決議效力瑕疵訴訟製度
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就公司經營事項作齣決議,是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式。因此,關於決議效力的爭議也是公司治理糾紛的主要類型。《解釋》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麵,完善瞭決議效力瑕疵訴訟的法律適用規則:
一是確定瞭決議不成立之訴。對決議效力瑕疵的分類,各國立法例大緻存在“二分法”與“三分法”的分野,前者包括決議無效和決議可撤銷兩種決議效力瑕疵,後者則在此基礎上還規定瞭決議不成立或者決議不存在。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瞭確認決議無效和撤銷決議之訴,均係針對已經成立的決議,未涵蓋決議不成立的情形。我們認為,從體係解釋齣發,不成立的決議當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應是公司法的默示性規定。因此,《解釋》第五條規定瞭決議不成立之訴,與決議無效之訴和撤銷決議之訴一起,共同構成瞭“三分法”的格局。有觀點認為,召開會議並作齣決議,是公司意誌的形成過程,而非公司的意思錶示,因此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不存在是否成立的問題。我們認為,《民法總則》明確將包括公司在內的法人的決議行為,規定在民事法律行為製度中,對此《解釋》應當嚴格貫徹。
二是明確瞭決議效力案件的原告範圍。為維護公司穩定經營和交易安全,在訴的利益原則的基礎上,各國公司法對決議效力確認之訴的原告範圍多有限製。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亦就此作瞭適當限製。但由於該規定較為原則,司法實踐中對其具體含義存在一定爭議。《解釋》嚴格貫徹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立法宗旨,在第一條規定確認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之訴的原告,包括股東、董事、監事等;在第二條規定,決議撤銷之訴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具有股東資格。
三是明確瞭確認決議無效或者撤銷決議的法律效力。關於公司內部規定或者決議的外部效力問題,《民法總則》通過第六十一條、第八十五條等規定予以瞭明確,基本確立瞭內外有彆、保護善意相對人閤法利益的原則。據此,《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公司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影響。
(二)依法強化對股東法定知情權的保護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賦予瞭股東查閱、復製公司章程、決議等文件材料的權利。該權利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固有權,屬於法定知情權,是股東權利中的基礎性權利,依法應當嚴格保護。《解釋》針對適用該兩條規定中遇到的爭議較多的問題,作齣瞭如下規定:
一是結閤訴的利益原則,通過第七條明確瞭股東就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規定享有的訴權,並規定瞭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享有的有限訴權。二是結閤司法實踐經驗,對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能有的不正當目的作瞭列舉,明確劃定瞭公司拒絕權的行使邊界。三是明確規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東間協議等方式,實質性剝奪股東的法定知情權。公司以此為由拒絕股東行使法定知情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是為保障股東知情權的行使,對股東聘請中介機構執業人員輔助查閱作齣瞭規定。五是就股東可以請求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損失作瞭規定,以防止從根本上損害股東知情權。
(三)積極探索完善對股東利潤分配權的司法救濟
利潤分配權,是指股東有權按照齣資或股份比例請求分配公司利潤的權利。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潤,原則上屬於商業判斷和公司自治的範疇,人民法院一般不應介入。因此,《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應當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當不予支持。但近年來,公司大股東違反同股同權原則和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排擠、壓榨小股東,導緻公司不分配利潤,損害小股東利潤分配權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破壞瞭公司自治。比如,公司不分配利潤,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領取過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東操縱公司購買與經營無關的財物或者服務,用於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費,或者隱瞞或者轉移利潤,等等。為此,《解釋》第十五條但書規定,公司股東濫用權利,導緻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司法可以適當乾預,以實現對公司自治失靈的矯正。
(四)規範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和損害救濟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較強的人閤性,股東之間基於相互信任而共同投資。為此,公司法規定,股東嚮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享有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轉讓股權的權利。這是股東維護其人閤性利益的主要法律依據。但關於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通知、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損害救濟等,公司法沒有具體規定。
為此,《解釋》一是細化瞭行使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程序規則。比如規定轉讓股東應當以書麵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閤理方式,將轉讓股權的同等條件通知其他股東;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應當按照章程規定期限、轉讓股東通知期限和30日zui低期限的先後順序確定;判斷“同等條件”應當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等。二是明確瞭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邊界和損害救濟製度。股東優先購買權製度的立法宗旨,在於維護公司股東的人閤性利益,而非保障其他股東取得轉讓股權。據此,《解釋》第二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股東在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後又不同意轉讓的,對其他股東優先購買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即其他股東不具有強製締約的權利。
同時,為瞭防止轉讓股東惡意利用該規則,損害股東優先購買權,《解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轉讓股東未就股權轉讓事項徵求其他股東意見,或者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其他股東有權要求以實際轉讓的同等條件優先購買該股權。但為瞭維護交易秩序和公司穩定經營,《解釋》對股東優先購買權被侵害後,股東行使相關權利的期限做瞭適當限製。三是解決瞭關於損害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閤同效力的實踐爭議。我們認為,對此類閤同的效力,公司法並無特彆規定,不應僅僅因為損害股東優先購買權認定閤同無效、撤銷閤同,而應當嚴格依照閤同法規定進行認定。正是基於此類閤同原則上有效,因此人民法院支持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五)完善股東代錶訴訟機製
一是明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涉及兩類不同訴訟。司法實踐中,對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訴訟類型,以及公司的訴訟地位存在不同認識。我們認為,公司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係公司機關,其履行法定職責代錶公司提起的訴訟,應當是公司直接訴訟,應列公司為原告。《解釋》第二十三條對此予以瞭明確。二是完善瞭股東代錶訴訟機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瞭股東代錶訴訟,但對於股東代錶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勝訴利益的歸屬、訴訟費用的負擔等問題,沒有規定具體的操作規則。《解釋》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條分彆就這三個方麵的問題作齣瞭規定。
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解釋》的公布實施,對於維護股東權利,協調股東與公司的關係,推動公司法人治理機製的進一步完善,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響應“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號召有著積極意義。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們還將深入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審判實際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為司法審判更好地服務於黨和國傢的工作大局而努力奮鬥。
一、重磅發布2017年8月28日上午10:00zui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主題是發布《公司法》司法解釋(四),zui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zui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賀小榮齣席今天的新聞發布會。《解釋》包括27條規定,涉及決議效力、股東知情權、利潤分配權、優先購買權和股東代錶訴訟等五個方麵糾紛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將於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發布會主要內容為杜萬華專委對《解釋》的製定背景、經過以及主要內容作簡要介紹和說明,以及杜萬華專委、賀小榮庭長答記者問。
二、製定背景:
第一,製定《解釋》是貫徹黨中央係列部署,健全公司治理、加強股東權利保護的迫切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多次強調要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黨中央就加強投資者保護、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作齣瞭一係列重要部署。《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要健全協調運轉、有效製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産權保護製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明確要求,將股權與物權、債權、無形財産權並列保護,並強調瞭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等基本原則。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係中,公司法是zui重要的市場主體法律製度,是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依據。製定《解釋》,就是要貫徹黨中央的一係列重要部署,提高人民法院準確適用公司法的水平,為規範公司治理、加強股權保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第二,製定《解釋》是依法保障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迫切需要。公司作為zui主要的市場主體,無疑是改善市場供給的主力軍。因此,規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股東權利保護,促進公司穩定經營和發展壯大,對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具有基礎性作用。製定《解釋》,就是要加強股東權利的司法救濟,依法保護投資者的積極性,就是要妥善處理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等利益衝突,盡可能避免公司僵局,為實現公司治理法治化,促進公司持續穩定經營提供司法保障。
第三,製定《解釋》是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迫切需要。在今年召開的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16次會議上,強調:“要改善投資和市場環境、加快對外開放步伐,降低市場運營成本,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推動我國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公司法律製度是否完善對營商環境影響十分重大,不僅影響著國內投資者的積極性,也影響著國際投資者對投資地的選擇,影響著國際資本的流動。因此,長期以來,公司法成為很多國傢和地區創造製度優勢、廣泛吸納投資的重要依托,世界範圍內的公司法律製度競爭一直存在,而且仍將持續,成為公司法生機勃勃的強大動力。《解釋》發布施行後,將對提高我國公司法律製度的國際競爭力,改善投資環境起到重要作用。
第四,製定《解釋》是統一適用公司法,妥善處理公司治理和股東權利糾紛的迫切需要。近年來,隨著公司數量的快速增長,這兩類糾紛案件逐年上升,在公司糾紛案件中占比高達60%多。一些大型公司的決議效力糾紛,甚至成為輿論焦點和熱點,引發社會各界對公司法相關規定的廣泛關注,被輿論稱之為中國公司治理的標誌性事件。與此同時,公司法適用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增多;一些法律適用問題爭議較大,裁判觀點不一緻的情況時有發生;因缺乏明確規定,一些股東權利被損害後,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濟。地方各級法院和社會各界紛紛要求盡快製定相關司法解釋。統一法律適用是憲法賦予zui高人民法院的神聖職責,我們必須迎難而上,抓緊製定實施《解釋》,解決一批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公司糾紛案件、適用公司法過程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問題。
三、製定經過:
對公司法的司法解釋工作是一項係統工程。當代公司法通常包括三個方麵的製度:投融資及其退齣的法律製度、公司治理的法律製度和公司並購重組的法律製度。zui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司法解釋工作的安排和布局基本遵循瞭這一體係。2005年,我國公司法修訂並重新頒布後,zui高人民法院隨即齣颱《公司法司法解釋(一)》,主要解決瞭新舊法銜接適用的問題。2008年和2011年,zui高人民法院分彆齣颱瞭《公司法司法解釋(二)》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主要解決瞭股東齣資糾紛和公司解散清算糾紛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均屬於投融資及其退齣的法律製度範疇。隨後,以股東權利保護和公司治理為主題,我院著手起草《解釋》稿,至今已曆時5年多。在此過程中,我們深入地方各級法院調查研究,多次舉辦法學專傢論證會,分彆舉辦仲裁員和律師、上市公司、民營企業等專題座談會,先後兩次嚮全國人大法工委和國務院法製辦等中央有關部委,以及地方各級法院徵求意見,兩次嚮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我們收集瞭數百條各方麵的寶貴意見,充分發揚瞭司法民主,凝聚瞭社會各界的共識和智慧。2017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正式頒布後,我們曆時近十個月,反復論證,對我院審判委員會原則通過的《解釋》進行瞭認真梳理和校核,以確保與新法規定保持一緻。
四、主要內容
《解釋》包括27條規定,涉及決議效力、股東知情權、利潤分配權、優先購買權和股東代錶訴訟等五個方麵糾紛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一)完善決議效力瑕疵訴訟製度。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就公司經營事項作齣決議,是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式。因此,關於決議效力的爭議也是公司治理糾紛的主要類型。《解釋》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麵,完善瞭決議效力瑕疵訴訟的法律適用規則:一是確定瞭決議不成立之訴。對決議效力瑕疵的分類,各國立法例大緻存在“二分法”與“三分法”的分野,前者包括決議無效和決議可撤銷兩種決議效力瑕疵,後者則在此基礎上還規定瞭決議不成立或者決議不存在。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瞭確認決議無效和撤銷決議之訴,均係針對已經成立的決議,未涵蓋決議不成立的情形。我們認為,從體係解釋齣發,不成立的決議當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應是公司法的默示性規定。因此,《解釋》第五條規定瞭決議不成立之訴,與決議無效之訴和撤銷決議之訴一起,共同構成瞭“三分法”的格局。有觀點認為,召開會議並作齣決議,是公司意誌的形成過程,而非公司的意思錶示,因此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不存在是否成立的問題。我們認為,《民法總則》明確將包括公司在內的法人的決議行為,規定在民事法律行為製度中,對此《解釋》應當嚴格貫徹。二是明確瞭決議效力案件的原告範圍。為維護公司穩定經營和交易安全,在訴的利益原則的基礎上,各國公司法對決議效力確認之訴的原告範圍多有限製。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亦就此作瞭適當限製。但由於該規定較為原則,司法實踐中對其具體含義存在一定爭議。《解釋》嚴格貫徹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立法宗旨,在第一條規定確認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之訴的原告,包括股東、董事、監事等;在第二條規定,決議撤銷之訴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具有股東資格。三是明確瞭確認決議無效或者撤銷決議的法律效力。關於公司內部規定或者決議的外部效力問題,《民法總則》通過第六十一條、第八十五條等規定予以瞭明確,基本確立瞭內外有彆、保護善意相對人閤法利益的原則。據此,《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公司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影響。
(二)依法強化對股東法定知情權的保護。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賦予瞭股東查閱、復製公司章程、決議等文件材料的權利。該權利是公司法賦予股東的固有權,屬於法定知情權,是股東權利中的基礎性權利,依法應當嚴格保護。《解釋》針對適用該兩條規定中遇到的爭議較多的問題,作齣瞭如下規定:一是結閤訴的利益原則,通過第七條明確瞭股東就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規定享有的訴權,並規定瞭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享有的有限訴權。二是結閤司法實踐經驗,對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能有的不正當目的作瞭列舉,明確劃定瞭公司拒絕權的行使邊界。三是明確規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東間協議等方式,實質性剝奪股東的法定知情權。公司以此為由拒絕股東行使法定知情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是為保障股東知情權的行使,對股東聘請中介機構執業人員輔助查閱作齣瞭規定。五是就股東可以請求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損失作瞭規定,以防止從根本上損害股東知情權。
(三)積極探索完善對股東利潤分配權的司法救濟。利潤分配權,是指股東有權按照齣資或股份比例請求分配公司利潤的權利。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潤,原則上屬於商業判斷和公司自治的範疇,人民法院一般不應介入。因此,《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應當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當不予支持。但近年來,公司大股東違反同股同權原則和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排擠、壓榨小股東,導緻公司不分配利潤,損害小股東利潤分配權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破壞瞭公司自治。比如,公司不分配利潤,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領取過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東操縱公司購買與經營無關的財物或者服務,用於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費,或者隱瞞或者轉移利潤,等等。為此,《解釋》第十五條但書規定,公司股東濫用權利,導緻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司法可以適當乾預,以實現對公司自治失靈的矯正。
(四)規範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和損害救濟。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較強的人閤性,股東之間基於相互信任而共同投資。為此,公司法規定,股東嚮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享有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轉讓股權的權利。這是股東維護其人閤性利益的主要法律依據。但關於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通知、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損害救濟等,公司法沒有具體規定。為此,《解釋》一是細化瞭行使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程序規則。比如規定轉讓股東應當以書麵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閤理方式,將轉讓股權的同等條件通知其他股東;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限,應當按照章程規定期限、轉讓股東通知期限和30日zui低期限的先後順序確定;判斷“同等條件”應當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等。二是明確瞭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邊界和損害救濟製度。股東優先購買權製度的立法宗旨,在於維護公司股東的人閤性利益,而非保障其他股東取得轉讓股權。據此,《解釋》第二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股東在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後又不同意轉讓的,對其他股東優先購買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即其他股東不具有強製締約的權利。同時,為瞭防止轉讓股東惡意利用該規則,損害股東優先購買權,《解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轉讓股東未就股權轉讓事項徵求其他股東意見,或者以欺詐、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其他股東有權要求以實際轉讓的同等條件優先購買該股權。但為瞭維護交易秩序和公司穩定經營,《解釋》對股東優先購買權被侵害後,股東行使相關權利的期限做瞭適當限製。三是解決瞭關於損害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閤同效力的實踐爭議。我們認為,對此類閤同的效力,公司法並無特彆規定,不應僅僅因為損害股東優先購買權認定閤同無效、撤銷閤同,而應當嚴格依照閤同法規定進行認定。正是基於此類閤同原則上有效,因此人民法院支持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股東以外的受讓人可以請求轉讓股東依法承擔相應閤同責任。
(五)完善股東代錶訴訟機製。一是明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涉及兩類不同訴訟。司法實踐中,對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訴訟類型,以及公司的訴訟地位存在不同認識。我們認為,公司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係公司機關,其履行法定職責代錶公司提起的訴訟,應當是公司直接訴訟,應列公司為原告。《解釋》第二十三條對此予以瞭明確。二是完善瞭股東代錶訴訟機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瞭股東代錶訴訟,但對於股東代錶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勝訴利益的歸屬、訴訟費用的負擔等問題,沒有規定具體的操作規則。《解釋》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條分彆就這三個方麵的問題作齣瞭規定。
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解釋》的公布實施,對於維護股東權利,協調股東與公司的關係,推動公司法人治理機製的進一步完善,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響應“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號召有著積極意義。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們還將深入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審判實際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為司法審判更好地服務於黨和國傢的工作大局而努力奮鬥。
五、答記者問
法製日報記者:在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新形勢下,我們《解釋》的齣颱和實施具有怎樣的重要意義?
杜萬華:當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我們在經濟生活中zui重要的一個任務,黨中央對此非常重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它的目的是什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目的就是要通過改革在生産端為社會提供高品質的生産資料和消費資料,推動經濟的不斷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資料的需求。這是供給側改革的本意。要實現這一目的,就必須要有提供高品質物質資料的現代企業。供給側改革的zui重要的是涉及到能夠提供這些物質資料生産的現代企業。這是供給側改革的重要內容。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試圖通過對現代企業製度的落實來催生一大批能適應供給側改革需求的市場主體,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這一次《民法總則》在規定我們法人製度的時候,規定瞭一個營利法人,除瞭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之外,還有一個其他營利法人製度。供給側改革首先要依靠這一類主體,就目前來講,我們國傢創造社會的市場主體主要就是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就目前來講,據今年大約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數字,我們目前擁有企業的數量高達2800多萬傢,這個量很大,但不是所有的主體,這是企業,它不包括農村承包經營戶,農民承包經營戶要達到3.2億傢,也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個體的一些企業。我們《解釋》當然不是解決所有市場主體,而是要解決市場主體的主力軍的問題,主力軍就是公司。我們《解釋》目前的公司法司法解釋四,通過對公司製度現代化治理的完善,來提高它適應供給側改革的需求。這一點對供給側改革來講非常有意義,主要是從以下幾方麵來對我們供給側改革有巨大意義。
第一,我們《司法解釋》通過對股東權的維護來激發全社會的投資熱情,吸引國際資本到中國投資,我們規定應該說對這種投資是具有很大意義的。目前我們國傢的經濟正處於一種新常態,近幾年來由於經濟金融危機的影響,民間資本的投資熱情需要激發,我們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的齣颱,就是要煥發大傢的投資熱情,因為我們加強對股東權的保護,特彆是對利潤分配權的保護,使大傢覺得獲取投資收益是有法治保障的,有利於保護和激發大傢的投資熱情。另外,對國際資本、世界各國投資的吸引,近幾年來我們的對外引資數量增幅不大,需要我們通過股東權的保護,當然也包括對國外資本的引進來繼續加大我們的改革開放。目前世界各國由於經濟的不景氣,貿易保護主義很嚴重,很多國傢都在競相把一些國際資本往自己本國引進。我們中國麵對這樣的世界市場的變化,就應當加大我們對於股東權利的保護,吸引國際資本投資中國,歡迎國際資本投資中國。這是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具有第一個非常重大的意義。
第二,我們通過協調公司內部各類利益主體的關係,特彆是股東和公司的關係。在既保證股東權利的閤法行使,維護股東權,又能夠保證公司麵對復雜的國內國際市場,成為決策科學及時、執行堅決有力、機構高效運行的市場主體。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就要達到這個目的。因為我們公司製度決策怎麼辦,執行怎麼辦,監督程序怎麼辦,都做瞭規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通過司法促使我們公司成為這樣現代的市場主體。成為這個市場主體以後的目的是保證我們公司能夠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讓股東能夠大量盈利。目前來講這是我們從供給側改革來講的第二點意義。
第三,通過對於股東權利的協調、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的協調平衡依法保護,解決公司的僵局。現在我們很多公司的運行中間由於股東權利上的爭執,常常股東和股東之間作不齣決定,會影響公司的形象,影響公司的效率,要盡量的避免這種公司僵局。這次我們加強對股東權利的保護,目的就是這一點。保護瞭公司就保護瞭公司創造財富的能力。
第四,通過協調公司內部和外部的關係,更好的維護市場的經濟秩序,保證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我們開展公司治理,不是為治理而治理,而是通過治理公司讓現代的企業製度發揮它的作用,它要進入市場去拼搏,要參與市場的交易,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規定公司的內部和外部的關係,其目的是更好的維護世界的交易秩序。
第五,通過對股東權的維護,來解決目前企業經營中普遍存在的高杠杆運行的問題,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要發揮這樣的作用。黨中央所提齣的在供給側改革中間,其中提到“三去一降一補”,其中有一個去杠杆,目前我們企業的經營來講,大部分是高杠杆運行,為什麼會齣現這樣的情況?因為作為一個企業來講,它要産生增值必須要做幾大要素要融為一體,資本、土地、勞動力、技術、管理五大要素,五大要素的結閤纔能産生商品價值的增值。這五大要素當中zui重要的一點是資本,我們資本的融資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融資,一種是間接性融資。間接性融資許多就是通過藉貸的方式來融資,就目前來講,我們很多企業的經營是高負債經營,高負債經營就會齣現企業負債率過高,産生巨大的經營風險,會導緻資不抵債,齣現進入到符閤破産條件的狀態。如果我們轉換一個思路,資本從直接融資、從資本融資,就可以大大的降低這個風險。公司法司法解釋四通過對股東權的保護,鼓勵社會資本直接以資本的形式進入到經營中來,這個經營的風險就降得很低。我們現在很多的經營之所以齣現這樣的情況,我們很多的資本投入到公司以後,如果利潤分配不當,很多投資者就不願意把錢直接投入到企業,而願意把錢通過藉貸市場的方式來融資給企業,他可以收利息,而不願意投資做股息,原因之一是長期以來我們對資本的股東權利保護的不到位。我們這次通過公司法的司法解釋,加大對股東權的保護,促進股東更多的把自己的資金投入到公司中間去,是去分股息,分紅利,而不是分配從藉貸中收取利息,這樣對於解決我們企業的高風險運行,也解決目前的民間藉貸中間高利率問題等等都是有好處的。這樣對於我們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意義十分重大,至少從五點上來看。
從目前來講,我們中國企業的數量非常龐大,高達2800多萬傢。在這些企業中,許多企業還沒有完全按照現代企業製度來進行運行,企業法製化治理水平還不高,雖然我們公司法已經齣颱很多年,但是這個水平還不是很高,尤其是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中小企業更是如此。這一次公司法司法解釋四齣颱以後,我們希望通過對股東權的這種保護,通過平衡股東與公司的關係,協調公司內部和外部的關係,來改變企業特彆是民營企業公司治理水平普遍不高的現狀。當然要做到這一點需要我們人民法院嚴格司法,也需要我們公司的管理者、公司的股東要認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來辦事,如果我們共同把公司的治理水平提高瞭,我們公司創造社會財富的能力就會大幅度提高。
中央電視颱記者:公司治理主要涉及的公司內部的法律關係,但是公司參與市場的交易則會産生一些外部的法律關係。公司內部的法律關係是否會影響到其外部法律關係的效力,進而對交易秩序産生影響?《解釋》當中對這個問題到底采取什麼立場?
杜萬華:的確,公司作為一個市場主體來講,要處理兩種關係:第一種關係是公司內部的關係。內部的關係涉及到股東與股東之間的關係。包括股東會與董事會的關係,股東與監事會的關係,或者說股東與公司的關係。這些關係處理的好,它會提高公司法製治理水平,確實非常重要。但是就像我剛纔所說的,公司在提高治理水平的目的是要參與市場競爭,就要與其他市場主體通過交往,通過進行市場交易,這就不可避免的公司要處理它與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公司的外部關係。
通常情況下,公司內部關係如果處理的好,提高瞭公司的能力和水平,對於促進市場交易來講是正麵的,也會促進公司的外部關係和諧,這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不能排除有時候在處理公司內部關係的時候,它和處理公司外部關係會發生一個矛盾和衝突。齣現這種情況的時候該怎麼辦?假如說公司的股東會或者是董事會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相應規定,作齣瞭這個公司的決議,這個決議一旦作齣以後,有些董事或者有些股東他們認為你違法瞭,違背公司章程瞭,我要嚮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這個決議。可不可以?可以。《解釋》當中已經做瞭規定。但是決議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以後,它的效力應該就沒有瞭,但是有一個情況,往往這個決議齣來以後,公司依據公司法定代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依據公司的決議,已經與公司外的其他主體,就是善意相對人訂立瞭閤同,這個閤同是有效還是無效的?一個行為,是有效還是無效的呢?
舉一個案例來講,假如說某一個公司的法定代錶人,本來按道理講,按照章程的規定應當召開股東會同意以後纔能夠齣讓本公司的某一塊土地,結果他違背瞭公司章程規定,沒有召開股東會就與其他的公司訂立瞭土地使用權轉讓閤同,很顯然前麵這個協議違背公司,公司的其他股東請求法院撤銷這個決議是可以的。但是法定代錶人與其他人簽訂的閤同是有效還是無效呢?如果按照我們現在的民法總則,是有效的。這就是一個矛盾。這是公司內部和外部的矛盾。解決這樣矛盾的時候,我們要秉持一個原則叫內外有彆。對內這一類行為要製止,對外如果與公司的法定代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所簽定協議,其他的市場主體簽訂協議的時候,他是一個善意相對人,這個協議是有效的。這一點我們《民法總則》61條、85條對這種行為規定得很清楚。至於處理公司內部和外部關係的條款在《民法總則》中規定得很多。比如《民法總則》61條、62條,62條涉及到法定代錶人。《民法總則》85條,這是直接講公司決議效力,被撤銷以後撤銷之前與善意相對人所訂立的閤同不受影響。涉及到非營利法人的條款就不說瞭,94條也是這樣的含義。還有153條,明確規定從民事行為的角度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製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該強製性規定不能導緻無效的除外。這個除外條款就是處理剛纔我說的這個問題,也就是公司內部是可以撤銷的,但是外部這個效力是要保護的。還有170條講代理這一塊。總之這些條款說明瞭一個問題,我們在處理公司內部和外部關係的時候,它是兩個法律關係,要采用內外有彆的方式來處理。
為什麼要這樣處理呢?這裏麵有這樣的關係,作為我們公司的目的是什麼,設立公司的目的是為瞭增長我們的社會財富,使我們的資産保值增值,這是設立公司的目的。但是一個公司的財産或者一個社會的財産它的增值是通過什麼途徑呢,剛纔說的五大要素的結閤,zui終要産生保值增值是通過交易實現的,這是按照馬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的觀點,如果産品沒有交易,這個商品的價值就實現不瞭,它是要通過交易來實現。正因為如此,任何一個市場經濟國傢都要把保護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力,降低交易成本,作為他們很重要的任務規定下來。如果說我們的法律製度規定在公司有內部和外部關係的時候,我們側重於維護公司內部的關係,這對交易市場的交易安全、交易效率和交易成本會産生很大影響,這是不閤適的。所以我們認為在公司齣現內部和外部關係的時候,應該是內外有彆、交易優先的原則。這裏要說明一點,外部的關係一定要是相對人善意的,如果是惡意的,和公司的人員惡意串通、相互勾結,來損失公司的利益是另外一個問題,不應該有效。如果這樣的話,就實行另外的一些原則。從這個意義上講,在處理公司製度的時候,不能夠孤立的就公司說公司,一定要把公司放在市場經濟大的平颱和背景下來考慮,隻有這樣我們纔能擺正公司和市場的關係。
中國法院手機電視記者:我注意到前一段時間我們zui高法院齣颱瞭《關於為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若乾意見》。這個《意見》也強調要保護中小股東的權利,今天公布的《司法解釋》有很多維護股東權利的做法,在保護中小企業股東權利方麵我們有哪些具體的規定和做法?
賀小榮:發布實施《解釋》,正是深化落實《關於為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乾意見》的重要舉措。中小股東在公司中通常處於相對弱勢地位,因此公司法對股東權利的保護,在很大程度上是對中小股東權利的保護。《解釋》聚焦錶決權、知情權、利潤分配權、優先購買權、股東代錶訴訟等五個方麵股東權利的司法救濟,具有以下幾個方麵的特點。一是全麵係統覆蓋救濟領域。股東權利內涵豐富,並具有很強的層次性、體係性。要加強對股東權利的司法就是,就必須全麵係統地解決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為此,《解釋》既加強瞭對錶決權等公益權的司法救濟,也加強瞭對利潤分配權等自益權的司法就是;既涵蓋瞭對實體權利的救濟,也就當事人訴訟地位等程序問題作齣瞭較為詳盡的規定;既包括對知情權等手段性權利的保護,也完善瞭對利潤分配權等目的性權利的司法救濟。二是突齣重點解決救濟難題。《解釋》始終堅持問題導嚮,重點解決在股東權利糾紛案件審判中存在的法律適用難題。比如第五條規定瞭決議不成立之訟,解決瞭相關訴訟案由不完善,對股東錶決權救濟不足的難題;第九條肯定瞭股東法定知情權的固有權屬性,解決瞭該權利被實質性剝奪或者讓渡時,股東利潤分配權、錶決權等權利難以得到有效救濟的難題等等。三是積極探索完善救濟途徑。對一些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法律適用問題,《解釋》力圖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探索強化對股東權利的救濟。比如,針對司法實踐中公司分配利潤糾紛增多,但公司法沒有就如何裁判此類案件作齣直接規定的問題,《解釋》依據公司法第四條關於股東享有獲取投資收益的權利的規定、第二十條關於股東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閤法權益的規定等,結閤公司法原理,規定瞭該類案件的一般裁判原則,以及司法介入公司利潤分配的有限情形。總之,《解釋》的發布施行,將指導人民法院更加準確地適用公司法,充分發揮司法功能,依法保護股東權利,為廣大公司和資本市場的發展壯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謝謝大傢。
杜萬華:我做一下補充。我非常贊同賀小榮庭長剛纔對這個問題迴答的觀點。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我們《解釋》當中已經說的非常清楚,我們整個司法解釋基點就是保護股東權。這個股東權當然是全體股東也包括中小股東。我在這裏要強調一點,關於利潤分配權的問題。在利潤分配權的問題上有兩條:第一,公司做瞭決議要分配利潤,具體操作層麵不落實決議,這時候相關的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這樣的案子要受理,審理以後應該判決相應的公司要落實公司的決議對利潤進行分配,嚮股東分配。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14條、第15條等規定的很清楚。如果公司本身沒有對利潤分配做決定,相關的當事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分配利潤,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對這種訴訟要駁迴訴訟請求。因為通常下利潤分配怎麼分配,這是公司自治的範圍,法院原則上不介入,這隻是一個原則,但是不介入,並不是任何情況下都不介入。
第15條有一個但書,“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迴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緻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這裏我要對這個除外條款做一些說明,我認為這是比較重要的,所以做這樣的補充。如果股東有證據證明公司盈利並且符閤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部分股東濫用權利導緻公司不分配利潤,緻使其他股東的利益受到損害,受損害的股東起訴公司要求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在這裏第15條所說的濫用股東權利怎麼來理解?根據當前司法審判實踐的一些概括和歸納,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麵:第一,給在公司任職的股東或者其指派的人發放與公司規模營業業績同行業薪酬水平明顯不符的過高薪酬,變相給該股東分配利潤的,隻給這些股東薪酬,彆人的不分,實際上是變相分配利潤。第二,購買與經營不相關的服務或者財産,供該股東消費或者使用,變相給該股東分配利潤的。這是變相給這些股東開小竈,分配利潤,其他股東沒份。第三,為瞭不分配利潤隱瞞或者轉移公司利潤的,本來掙瞭錢瞭,我把錢挪到其他地方去,導緻不分配利潤。第四,濫用股東權利不分配利潤的其他情況。可能我們還不能窮盡,但是前三種是比較多的。如果齣現上麵的情況,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受損害的股東訴訟請求符閤法律規定的可以判決公司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就利潤分配作齣決議。為什麼判它做決議,因為決議做不做是股東自治的範圍。並可以同時嚮相關主管機關發齣司法建議,督促公司及時履行法定義務,維護股東的閤法權益。如果齣現剛纔受損害的股東的訴訟請求,如果符閤規定的,可以判決公司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就利潤分配作齣決議,並可以同時嚮相關主管機關發齣司法建議,督促公司及時履行法定義務,維護股東的閤法權益。這個利潤的分配,如果這樣我們就能夠更好的平衡大股東和小股東的利益,使股東的權益都得到平等保護,有瞭這樣平等的氛圍,投資者的投資熱情,特彆是中小投資者的投資熱情就會高漲起來。如果大量的都是中小投資者分配不到錢,他沒有投資熱情,我們公司的資本就會逐漸枯竭,那還怎麼去搞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搞不瞭。我隻是做這樣一點補充。
界麵新聞記者:這次齣颱的《司法解釋》,核心內容是規範公司的治理,這個《解釋》實施之後會對公司治理的法治化進程有什麼樣的重大影響?
杜萬華:這一次我們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切入點是股東權的保護。但是又不僅僅是股東權的保護,更重要的是公司治理機製。其實按照公司法,包括今年3月公布的《民法總則》,在營利法人的部分,專門對公司和營利法人它的現代企業的組織機構進行瞭規定,嚴格講公司法本身就是一部組織法。這部組織法規定瞭三大機構,第一是權力機構是股東會,第二是執行機構主要是董事會及其他所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第三是監事會,有些是不設監事會隻設監事,但是即使是單獨的監事,他也是以監督機構的名義齣現的。這三大機構的設立,構成瞭現代企業製度基本框架,現在的公司和包括《民法總則》對這三大機構他們的職責、權利以及運行都做瞭規定。如果嚴格按照這個規定落實下來,我們的現代企業製度就能夠建立。但是在現實生活當中來看,剛纔迴答第一個問題時候就說瞭,我們一共有2800萬個企業,真正按照公司製度完全落實的數量還不多。這次我們《司法解釋》從股東權入手,在入手的時候,我們不僅依照法律的規定明確對股東權利的保護,同時在保護的時候是相當注意要平衡股東與股東之間的關係,平衡股東與董事之間的關係,包括股東會和董事會,平衡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係。股東權利要維護,但是公司的權利也要維護,股東權利不能絕對化,公司的權利也不能絕對化,就要按照法律來給予保護。
剛纔賀庭長也談到瞭權利的平衡,在我們五個方麵,從決議、法定知情權、利潤分配權、股東優先購買權和股東代錶訴訟,這幾大方麵都是在平衡兩方麵的關係。比如說股東知情權,有一些是股東可以提的,有一些要進行限製,如果有不正當目的,要對你進行限製。股東代錶訴訟也不是說股東任何時候都可以訴訟,如果股東認為這個利益受到損害,還先得請求董事會和監事會提起訴訟,如果董事會、監事會不提起訴訟,你纔能提起股東代錶訴訟,都有權利限製。即使股東代錶訴訟打贏瞭官司,這個利益歸公司,不能歸你自己。通過這些來說明一點,公司治理結構是非常重要的。
在這裏我要講一點,在我們公司法的目的,司法解釋的目的除瞭要明確這幾大結構的運行以外,一定要明確一個觀點,就是公司自治和司法介入的關係。其實我們的公司法,包括《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都規定瞭公司自治的原則,在公司內部的自治司法是不能介入,包括公權力也不能介入。比如說公司如何做決策,做決策的實體內容司法是不能介入的。如果是正當的,這個錢拿多少來分配利潤,拿多少來作為未來企業的發展基金,這是人傢自治的範圍。我們就不能介入。司法在什麼樣的情況下介入呢?當公司治理機製受到瞭破壞,這個機製的運行已經不正常,這種情況下我們的司法就應當介入。剛纔所說的這五個方麵,比如說做決議,決議的實體性內容,司法原則上不管,但是程序要管,召集的程序、錶決的人數符不符閤法律規定,符不符閤公司章程,如果不符閤就管你,但是具體做瞭哪些內容是自治的範圍。知情權也是,哪些情況下我們隻是對股東該知道哪些內容做一些規定,請求權做一些調整。利潤分配也是如此,分多少、怎麼分是人傢自治的問題,但是如果齣現瞭不分,故意不分,損害股東的利益,我們就要管,就要司法介入。股東代錶訴訟一樣是如此。在這裏一定要明確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司法在什麼時候介入,在公司治理機製被破壞,而且自身沒有辦法自我修復,甚至齣現瞭公司僵局這樣非常利害的情況下,司法纔能介入,恢復它的機製。當然在恢復機製的過程當中,就要平衡公司內部的各個利益主體之間的關係。在任何情況下我們都要把握住一點,要按照唯物辯證法的觀點來看問題,任何人的權利都不是絕對的,任何人的自由都是有邊界和範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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