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行政判决原论》以行政审判权的有限性和行政纠纷的公益性为前提,从相对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保护需要这一制度源头出发,在应然层面清晰地揭示并确立了各类具体行政判决的逻辑产生过程及其相互关系,为行政判决体系的形成、演变、适用及其科学性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解释框架。
《行政判决原论》具体包括导论、行政判决对象论、行政判决请求论、行政判决职权论、行政判决评价论、行政判决适用论六章。“导论”阐明了行政判决问题的特殊性在于行政裁判权的有限性和行政纠纷的公益性,行政判决问题的解决在于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对象论”从司法审判权和行政权相互关系的角度揭示了行政行为和行政法律关系作为行政判决对象的双层递进结构及其历史变迁性。“请求论”和“职权论”分别从原告诉讼请求类型和公共利益保护需要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各类具体行政判决的逻辑生成过程及其相互关系。“评价论”剖析了行政判决对行政行为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评价层次及其选择问题,尤其探讨了合法性评价与有效性评价以及同为有效性评价的撤销判决和确认无效判决的关系处理,解决行政判决的功能重叠问题。“适用论”则总结与概括了现行各类行政判决的适用条件,为行政判决的司法适用提供指引。
作者简介
张旭勇,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入选者。曾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司法部法学理论与法治研究项目等课题,出版专著两部,在《法商研究》《法学》《行政法学研究》《华东政法学院学报》《浙江社会科学》《浙江学刊》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其中数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全文转载。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一、行政判决问题的缘起
二、行政判决问题的特殊性
(一)行政纠纷的特殊性
(二)行政裁判权的有限性
(三)行政判决的公益性和评价方式的法定性
三、行政判决与行政诉讼类型的关系
(一)行政诉讼类型及其功能
(二)行政诉讼类型化差异及其原因
(三)我国行政诉讼类型与行政判决的对应和替代关系
四、行政判决与行政诉讼和解、调解的关系定位
(一)行政诉讼和解、调解及其正当性困境
(二)两种正当化理论及其论证缺陷
(三)行政诉讼和解、调解可能的正当化途径
(四)行政判决与和解、调解关系的重新定位
五、结构安排
第二章 行政判决对象论
一、行政判决对象问题及其意义
(一)行政判决对象的概念
(二)国内学者关于行政判决对象的争议
(三)行政判决对象问题的意义
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判决对象及其主要原因
(一)判决应当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对象
(二)行政判决原则上不宜直接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对象
(三)行政判决原则上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
三、基于权利保障目标的判决对象之突破
(一)行政判决对象突破的必要性、方向及其理论考量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度及其实践的突破
(三)未来可能确立的禁止判决
(四)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何为行政协议案件判决的对象?
四、行政事实行为不宜作为行政判决对象
(一)理论与实践的争议
(二)对主流学术观点及其司法实践之质疑
(三)对现行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分析
(四)对相对人容忍部分违法行政事实行为的法理根据之考问
(五)相关的两个问题
五、行政判决对象的双层结构及其历史性
第三章 行政判决请求论
一、我国行政诉讼诉判关系的误读及其成因
(一)行政诉讼诉判关系的误读
(二)误读行政诉讼诉判关系的原因
(三)需要进一步澄清的两个问题
二、行政诉讼请求的生成逻辑
(一)原权利、救济权与诉讼请求的逻辑关系
(二)救济权的两种类型
三、民事诉讼判决类型“三分法”的取舍之辩
(一)救济权表现形式和民事诉讼判决类型“三分法”
(二)民事诉讼判决类型“三分法”不具有兼容性
(三)诉讼判决类型“三分法”的意义极为有限
四、相对人原权利类型与依诉讼请求行政判决种类
(一)原权利类型化之标准选择
(二)相对人原权利类型:防御权和受益权
(三)防御权、受益权和基于原告诉请的行政判决体系
(四)“采取补救措施”不是一种独立判决形式
第四章 行政判决职权论
一、诉讼职权主义与职权行政判决
(一)诉讼职权主义与行政诉讼的职权干预性
(二)职权行政判决及其特点
二、职权行政判决的法理基础
(一)行政行为的公益性与职权行政判决
(二)为何通过职权判决督促行政机关维护公共利益?
(三)另一种公益:社会资源节约和执法效率提高
三、公益的实现途径与职权行政判决种类
(一)重作判决
(二)补正判决
(三)确认违法判决
(四)变更判决
第五章 行政判决评价论
一、行政判决评价方式问题及其表现
(一)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一元化评价方式
(二)《若干解释》的多元化评价方式及其问题
(三)214年《行政诉讼法》对评价方式多元化的取舍
二、行政行为合法性评价与有效性评价的关系及其选择
三、可疑的无效行政行为理论与确认无效判决的有限性
(一)无效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的背景及其问题
(二)无视他人权益的抵抗权不具有正当性
(三)相对人对无效与否的判断极不可靠
(四)不服从无效行政行为是无力且无益的冒险举动
(五)确认无效判决制度的有限空间
四、确认行政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判决的可能性
第六章 行政判决适用论
一、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
二、重作判决的适用条件
三、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
四、履行判决的适用条件
五、给付判决的适用条件
六、确认判决的适用条件
七、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条件
八、行政赔偿判决的适用条件
参考文献
致谢
前言/序言
总序
法治昌明离不开法学兴盛,法学兴盛离不开法律学人的砥砺前行。浙江财经大学法学文库即是浙江财经大学法律人耕耘于法学领域成果的结晶。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成立于2002年, 2010年获得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现有法学理论、宪法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和经济法学4个硕士学位点;学院法学研究力量雄厚,目前共有法学专业教师33人,教授11人,副教授8人,其中博士生导师2人,硕士生导师17人,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2人,浙江省“151人才工程”人才5人,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3人,校中青年骨干教师7人。
学院坚持实施科研强院战略,鼓励教师从事高水平的学术研究,激发了广大教师从事学术研究的积极性,整体学术水平有较快提升,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科研成果。近年来,学院教师先后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21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8项。教师先后在《法学研究》《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管理世界》《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等刊物上发表和转载学术论文300余篇,出版了专著和各类教材近40部,获得省部级等各类科研成果奖30余项。
为展现浙江财经大学法律学人在法学研究领域辛勤耕耘取得的成果,扩大学术影响,助力法学人才的成长。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与法律出版社协商一致,设立浙江财经大学法学文库出版项目,集中出版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在法学研究领域取得的专著类学术成果。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与法律出版社本着鼓励学术创新、打造学术精品的追求,对申报列入文库出版计划的书稿精心选择,潜心打磨,以期展现浙江财经大学法律学人研究的最高水准。
孔子云: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周敦颐亦言:文以载道。我国的法治建设方兴未艾。弘法治之道在法律人,法律人弘道在法学论著。期盼浙江财经大学法学文库的出版能够为浙江财经大学法律人弘扬法治之道开辟新的天地。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
行政判决原论 电子书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