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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美国法律史》在之前版本上进行进一步修订,并相应增加了插图,以更加形象的面貌展现美国法律的发展历史。
内容简介
《天下·美国法律史》主要讲述美国自立国以来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而不是讲述具体的法律制度。例如,在公司法方面,它并没有讲美国的公司的种类,各类公司的发展情况,而只讲到美国公司是在什么样的思想支配下发展成今天这个样子的。又如在侵权行为法方面,它讲的是,美国的侵权行为法怎样从严格的过失责任原则走向无过失责任,又如何与社会保险联系起来。
作者简介
伯纳德·施瓦茨(Bemard Schwanz),当代美国法学界著名学者,纽约大学埃德温·D.韦布法学院颇负盛名的教授之一。他曾撰写过二十多部学术著作,其中堪称力作的是五卷本的《美国宪法论集》。他所著的《人类的伟大权利:美国民权史》《行政法》《沃伦首席大法官和沃伦法院》等著作在美国法学界受到普遍好评。
精彩书评
在从阿历克西·德·托克维尔到今天所有的评论家看来,毫无疑问,法律在美国历史上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对人类进步所做的真正贡献,不在于它在技术、经济或文化方面做出的成就,而在于发展了这样的思想:法律是对权力进行制约的手段。
——伯纳德·施瓦茨
目录
引言
在从阿历克西·德·托克维尔到今天所有的评论家看来,毫无疑问,法律在美国历史上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对人类进步所做的真正贡献,不在于它在技术、经济或文化方面做出的成就,而在于发展了这样的思想:法律是对权力进行制约的手段。
第一章建国时期的法律
美国法的历史从各个方面反映了这个国家的历史。美国人生活中发生的每一场重要变革,从共和国建立到两个世纪后社会的内部冲突,都对法律产生了影响。
大法官斯托里断言:一个自由政府的基本准则似乎应当是,要求把人们的人身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独立时期的法律
采纳普通法
美国对普通法的改造
法律的目标
第二章形成时期的公法
我们的公法,就其效力来说,依赖于广大人民对其基本先决条件的接受。人民的接受,而不是形式上的法律机构,是法律得以贯彻的决定性力量。用勒尼德·汉德的一段著名的话来说:我们可能“会怀疑,我们对宪法、法律和法院所抱的希望是不是还不够大。这种希望是虚幻的希望!相信我,这种希望是虚幻的希望!”
第一部宪法
权利法案
马歇尔与司法审查
马歇尔与国家权力
坦尼与经济发展
新的州宪法
治安权与正当程序
对宪法的严峻考验
第三章形成时期的私法和法律制度
在法律形成时期的人看来,法律的目标是实际的,而不是抽象的正义。法律是培养人的进取精神、释放出人的能量的工具。特别是,它的职责在于,为有效地发掘社会的各种资源提供所需要的法律手段。对工具主义的重视在企业公司的发展过程中达到了顶点。
美国法的黄金时代
侵权责任
契约法与财产法
公司法
立法权
法典化运动
法院和律师界
法律的目标
第四章重建和镀金时代的公法
国家的繁荣和发展似乎表明了在一种不受法律控制的环境中所蕴藏的潜力;边疆地区的经验为证明达尔文主义的论点提供了重要的依据。“经验似乎证明,美国人一往无前的信心是正确的,它决定了发展的动力是行动的绝对自由。”
南北战争后的宪法修正案
第十四修正案和《美国权利法案》
有关公民权利的制定法
民权的空乏
对公司的保护
实质性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的统治
洛克纳案和放任主义
法律达尔文主义
第五章镀金时代的私法和法律制度
霍姆斯在他的《普通法》一书中断言:“法律的灵魂从来不是逻辑而始终是经验”;“法律从人类本性的需要中找到了它的哲学”。当霍姆斯这样讲的时候,他正吹响着20世纪法理学的号角。如果法律反映了“这个时代已被感觉到的需要”,那么应该由这些需要而不是任何理论去决定法律应该是什么。
契约自由
劳工和法律
侵权行为法
财产法
公司的时代
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
州际商业委员会
法院和律师界
法律的目标
第六章福利国家的公法
在20世纪中期,福利国家已经征服了美国的法律,正如已在社会其他领域发生过的情况一样。亚当·斯密“无形的手”已经被政府及其机构所确定的日益增多的“公共利益”所取代。在已经变化了的社会条件下,赫伯特·斯宾塞精心设计的制度变得越来越不合实际了;斯宾塞的哲学和它在法学界的信徒,与其说被人们所抛弃,不如说是被人们所超越。
对政府的司法监督
新政判例
有限的宪法革命
法律和福利国家
新联邦主义
战争与和平
从财产权利到人身权利
行政法
对理论的改造
第七章福利国家的私法和法律制度
“20世纪以来,发生了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不再过分强调契约自由了。”个人意志自主在社会上的优先地位仍然得到承认,同样,契约范围的扩大在法律史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人们开始对“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是代表社会进步的唯一途径的观念提出异议。契约自由让位于社会福利和对一个更公平的工作和生活的维护。福利国家的出现使梅因格言的效力大减。
星星之火
从契约到身份吗
财产法
侵权行为法
公司法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
法典化和法律重述
法院和律师界
法律的目标
第八章现代的公法
现行的美国公法直接反映了这个国家的历史:主要目的是满足美国史上各个时期中的不同需要。虽然有时候误入歧途,但大体上使法律一直保持了马歇尔的指导原则:我们决不能忘却“这是我们正在发展充实着的宪法,是一部须按照适应当代政府实际需要进行解释的具有活力的文件”。
战争和宪法
任期四年的国王
沃伦和人身权
平等主义革命
民权法
人权机构
权利的爆炸
是法官还是司法督察员
社会福利与法院
不断变革的宪法
第九章现代的私法和法律制度
法律创立之初,其目的也是唯一的目的,就是维护安宁。法律走向成熟时,要求更为广泛的目标,从而驱使我们在当代追寻远远超出法律秩序传统范围的那些目标。这些内容更加广泛的法律目标,将会由于未能加强普遍的全方位的公共利益而变得毫无意义。
法律死亡了吗
合同法
侵权行为法
财产法
公司法
立法者、执法者和行政官员
法院和律师界
法律教育
法律的目标
前言/序言
序
《美国法律史》一书的译者要将之交付重印出版。我再次阅读了这本书,想写几句话,向读者介绍本书。
在我国,大学法律系里有分开的两门课,即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本书属于后一种,主要讲述美国自立国以来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而不是讲述具体的法律制度。例如,在公司法方面,它并没有讲美国的公司的种类、各类公司的发展情况,而只讲到美国公司是在什么样的思想支配下发展成今天这个样子的。
又如,在侵权行为法方面,它讲的是美国的侵权行为法怎样从严格的过失责任原则走向无过失责任原则,又如何与社会保险联系起来。了解美国法律思想的发展,对我们而言,可说是比了解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更为重要。因此,我认为本书的这一特点对我们是十分有益的。
美国的法律是从英国继承来的。但因美国是从英国分立出来、在新大陆上新建立的一个国家,在许多地方与英国不同,因而在法律方面也必然有与英国不同的地方。举一个最显著的例子,美国的宪法制度、宪治思想与英国的决然不同。在私法方面,美国自始不存在封建土地制,有关土地的法律当然与英国不同。这些都是有研究价值的。
近年来,我国有些学者兴起过一阵判例法的呼声,主张在我国建立判例法制度。这本书正好可以告诉我们一些有关判例法的知识。美国最初有人不愿接受英国的判例法,但因民族传统关系,仍然走上了判例法的道路。可是后来又编制了“统一法”和“重述”。这些情况都可供我们研究参考。
更重要的当然是美国宪政的发展。美国建国时,制宪的人们(他们代表当时的美国人民)怀抱着一种崇高的理想,想要在新大陆上建立一个美好的国家。在那里,人民可以享受到充分的自由和幸福。他们制定了美国的宪法,建立了三权分立制度和联邦制度。以后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制度也经历了各种各样的变化和发展。今天美国宪法的精神和思想已经与当初制宪者的思想有很大的不同。这种变化可以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中看出来。我们研究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可以发现美国社会的发展与变迁。
美国经济是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起来的。美国的法律思想也是从完全的自由主义思想发展起来的。时间才过了200年,这种思想已有了根本的变化。这种变化是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在这本书中,著者施瓦茨教授力图揭示这种变化的深层原因和规律,他把这种原因归结为私有财产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这种说明当然是不够的,但施瓦茨教授的理论仍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所以这本书还是很值得一读的。
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适应于这种经济的法律(公法的和私法的)体系。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已有许多法学方面的学者和学生在学习美国的法律,我国在有些立法中也引进了某些美国法的成分(主要在证券法方面)。这时,如果我们也研究一下美国法律思想史,可能更有助于加深对美国法的理解。施瓦茨教授的这本书可以帮助我们。
这是我愿意向广大读者介绍这本书的一些想法。
谢怀栻
1997年于北京
中译本说明
《美国法律史》一书的作者伯纳德·施瓦茨(Bernard Schwartz)是当代美国法学界的著名学者,纽约大学埃德温·D.韦布法学院最负声望的教授之一。他曾撰写过20多部学术著作,其中堪称力作的是五卷本的《美国宪法论集》。他所著的《人类的伟大权利:美国民权史》《行政法》等著作亦颇具权威性。其著作《沃伦首席大法官和沃伦法院》在美国法学界受到普遍好评。
《美国法律史》是施瓦茨的一部主要著作。此书出版于1974年,是麦格劳-希尔出版公司出版的美国文化生活丛书中的一部。在同一年,美国文化遗产出版公司又将作者陆续写成的一些有关该书的介绍文章、在报刊上发表的专题论文和根据《美国法律史》改写的内容,汇编为《美国法律史遗产》出版。
《美国法律史》共分九章,内容包括了从独立战争时期到当代美国法律发展的整个历史。这本书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在全书的布局上,作者以美国法律发展的主要时期为经,把美国法律史划分成“独立时期”“形成时期”“重建和镀金时期”“福利国家”和“当代”五个阶段。又以主要部门法的演变为纬,描述了传统“公法”和“私法”在各个时期的发展演变情况,范围涉及宪法、行政法、劳工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财产法、公司法等各个领域。经过这样一横一纵的划分,全书脉络清晰、层次分明,构成一个完整严谨的体系。
在选材上,作者并没有把法律史的研究对象局限于各个部门法的具体制度。他叙述了创立和发展这些制度的主体——包括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律师界在内的法律机构的历史,谈到了约翰·马歇尔、坦尼、霍姆斯、卡多佐、布兰代斯、杰克逊、沃伦等法律界的著名人物在法律史上做出的杰出贡献;他探讨了支配着这些机构及其成员的思想和行为的在各个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哲学思潮的演变过程;他还向我们介绍了各个时期开展的法律改革运动。结果,大大丰富了全书的内容。
二是全书有叙有议,叙议结合,务求提纲挈领地揭示美国法律史发展的基本规律,不求就事论事地详述美国法律史发展的具体过程。
同普通法系的其他法学家一样,作者在这部著作中引用了大量的判例。作者在叙述这些判例的情节时,力求简明扼要;在探讨判决的背景和意义时,则追根溯源,浓描重画。正是通过对美国的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一系列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判决的分析和比较,作者向读者揭示了美国法在不同历史时期发展方向上的变化,使读者能够把握美国法律发展演变的基本脉络。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791年关于达特茅斯学院案的判决,表现了美国法在当时维护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原则的基本倾向;1837年关于查尔斯河桥梁公司诉沃伦桥梁公司案的判决,表现了美国法实现私有财产权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倾向;1905年关于洛克纳诉纽约州案的判决,表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法又在朝着贯彻极端的经济放任政策,为了保护私有财产权不惜牺牲“社会利益”的方向发展;1937年关于西海岸旅店公司诉帕里斯案的判决则标志着“社会利益”在美国法中重新得到强调,私有财产权重新受到了限制。
作者注重揭示各个时期的法律思想对当时的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影响。他描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立法者和法官在奉行极端的经济放任政策的时候如何深受斯宾塞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影响;20世纪30年代以后,当极端的经济放任政策被国家干预政策取代的时候,现实主义法学派如何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流派。
作者长于论理,在书中提出了许多颇有见地的主张。例如,他认为,美国法律史的演变过程是联邦权与州权、人权与财产权相互斗争又相互妥协的过程。法律在其间起着平衡和调节作用。这种平衡和调节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实现的。这对于我们把握美国法发展的规律,无疑具有借鉴价值。
三是与美国现行法律制度具有紧密联系和对美国现行法律制度具有重大影响的内容,在本书中占有重要地位。例如,作者先后叙述了美国历史上的历次法律改革运动,包括费尔德法典化运动、法律近代化运动、统一州法运动、普通法成文法和“法律重述”的编写。这些运动对于今天美国法整个体系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当代美国法的发展也是本书讨论重点之一。这一部分内容虽然只有两章,却占了全书约四分之一的篇幅。这些内容对我们研究美国法的现行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产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对此,我们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
四是与一般法学著作晦涩难懂、繁复冗长的特点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本书行文流畅、文笔优美、隐喻双关、妙趣横生,谈来趣味盎然、引人入胜,又葆有其深邃哲理,堪称一部文情并茂的佳作。
鉴于英美法律术语的复杂和译者水平有限,译文中欠妥乃至错误之处在所难免,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校者和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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