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注釋法典(新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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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製辦公室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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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會得到大驚喜!!
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91167
版次:4
商品編碼:12307397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8-01-01
用紙:膠版紙

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釋法典”叢書是我社集數年法規編撰經驗,創新齣版的大型實用法律工具書。本套工具書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為主綫,結閤日常司法實踐領域確定分冊。本書獨*打造七重法律價值:1.齣版權*;2.內容全麵;3.注釋精煉,;4.案例指導;5.層級清晰,檢索便捷;6.超值增值服務。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是注釋法典係列(新四版)的分冊之一,該分冊涵蓋刑法領域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解釋及函復。

本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以【注釋】形式對重難點條文闡釋,注釋內容吸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製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對條文權*解讀的精華。

重難點法條下以【鏈接】的方式索引重要的關聯條文,提供相關且有效的條文援引。

專設【公報案例(指導案例)】和【典型案例指引】,案件來源於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及其他權*齣版物、各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等,收錄大量案例全麵展示解決法律問題的實例。

在目錄後設置【典型案例索引】,迅速定位案例資源,以此最大限度地提高圖書的即查即用性。

法律文件按照效力等級排列,分為法律、行政法規及文件、部門規章及文件、司法解釋及文件四個層級。相信能夠成為廣大讀者理解、掌握、適用法律的首*工具書。


作者簡介

中國法製齣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齣版社,成立於1989年6月,隸屬於國務院法製辦公室。齣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傢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齣版物。

目錄

一、綜閤
●法律及法律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017114)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1210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2012314)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
(2014424)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
(2014424)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
(2014424)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
(2014424)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19981229)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2009827)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
(19991030)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於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
(20051229)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齣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
(20051229)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20041229)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2009827)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
(2009827)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2002428)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2002829)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2002428)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
(20021228)
●部門規章及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
(2008625)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
(2017427)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201057)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
(20111114)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
(2012516)
二、總則
(一) 刑法適用範圍
●部門規章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海上發生的違法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917)
●司法解釋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
(201510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
(200112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乾問題的解釋
(1997925)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國傢機關、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但尚未依照規定程序獲取該單位職務的人員是否適用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問題的答復
(200411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外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我國領域內犯罪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20031015)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執行《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的通知
(200065)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復
(199812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第十二條幾個問題的解釋
(19971231)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工作中具體適用修訂刑法第十二條若乾問題的通知
(1997106)
(二)犯罪
●法律文件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法製工作委員會關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範圍問題的答復意見
(2002724)
●部門規章及文件
公安部關於村民委員會可否構成單位犯罪主體問題的批復
(200731)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辦理流竄犯罪案件中一些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19891213)
●司法解釋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6111)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範圍有關問題的答復
(2003418)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涉嫌犯罪單位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産的應如何進行追訴問題的批復
(20027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復
(20009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汙、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
(20006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1999625)
指導案例
王新明閤同詐騙案
公報案例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訴李彬、袁南京、鬍海珍、東輝、燕玉峰、劉鈺、劉少榮、劉超綁架案
典型案例
黃炳光詐騙案
(三)刑罰
●司法解釋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2016111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
(201211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犯新罪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20095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乾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20093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乾具體問題的意見
(201012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對因犯罪在大陸受審的颱灣居民依法適用緩刑實行社區矯正有關問題的意見
(2016726)
關於對判處管製、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
(201142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修訂後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通知
(20173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
(201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問題的答復
(201253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行為人通過僞造國傢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傢工作人員職務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20043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復
(200432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19984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産部分執行的若乾規定
(201410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産刑若乾問題的規定
(200012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文書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錶述問題的批復
(200022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産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復
(19988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
(199712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傢計委關於統一贓物估價工作的通知
(199442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濫伐自己所有權的林木其林木應如何處理的問題的批復
(199372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決宣告後又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種漏罪是否實行數罪並罰問題的批復
(1993416)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傢稅務局關於辦理偷稅、抗稅案件追繳稅款統一由稅務機關繳庫的規定
(19911031)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雲南省玉溪汽車總站運銷服務部收到的雲南郵電勞動服務公司正大服務部退還的聯營投資款應否作為贓款返還原主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932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親屬主動為被告人退繳贓款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1987826)
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沒收儲蓄存款繳庫和公證處查詢存款問題幾點補充規定
(198374)
指導案例;
1郭明先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
2董某某等搶劫案
3馬世龍(搶劫)核準追訴案
4楊菊雲(故意殺人)不核準追訴案
5蔡金星、陳國輝等(搶劫)不核準追訴案
典型案例
1罪犯趙威減刑撤銷案
2罪犯魯龍不予減刑案
3罪犯管欽誌不予假釋案
4罪犯王曉夢不予假釋案
5罪犯黃謹依法收監案三、分則
(一)危害國傢安全罪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節錄)
(2014111)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傢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1117)
(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20151227)
●規範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
(201499)
●司法解釋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16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91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産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5121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78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711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41230)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藥的大口徑武器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20041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39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製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351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011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
(20131218)
公報案例
1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訴張某某、金某危險駕駛案
2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檢察院訴龔德田交通肇事案
3淮安市人民檢察院訴康兆永、王剛危險物品肇事案
4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檢察院訴高知先、喬永傑過失緻人死亡案
典型案例 ;
1貴州省盤縣金銀煤礦“3 1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湖南省湘潭縣立勝煤礦“1 5”特大火災事故
3四川省濾州市桃子溝煤礦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部門規章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8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辦理騙匯、逃匯犯罪案件聯席會議紀要》的
通知
(19996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辦理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犯罪案件聯席會議紀要》的通知
(20034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厲打擊假幣犯罪活動的通知
(20099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
(2014325)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格依法辦理虛報注冊資本和虛假齣資抽逃齣資刑事案件的通知
(2014520)
●司法解釋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藥品、醫療器械注冊申請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78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41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012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232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僞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09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僞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二)
(201010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産、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03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9123)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200841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9114)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公證員齣具公證書有重大失實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2009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0412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二)
(20074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20111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48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於印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200278)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地質工程勘測院和其他履行勘測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有關犯罪主體的批復
(201510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中涉及錄音錄像製品有關問題的批復
(200510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國有控股、參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的解釋
(20058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35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懲處生産銷售僞劣食品、藥品等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通知
(2004621)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通過企業以“高開低徵”的方法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20043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傢煙草專賣局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假冒僞劣煙草製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20031223)
……

精彩書摘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瞭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閤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製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國傢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保護國有財産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産,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産,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罪責刑相適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條【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彆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中國領域包括領陸、領水和領空。本條第1款中的“法律有特彆規定”,主要是指刑法第11條關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的特彆規定;刑法第90條關於少數民族自治地區製定的變通或補充刑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法律中作齣的特彆規定,如香港特彆行政區基本法中的有關規定等。本條第2款是有關我國擬製領土的規定,注意船舶與航空器包括民用的,也包括軍用的。國際列車不在本款規定範圍之內,其具體管轄規定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

  我國刑法對屬地管轄原則中的犯罪地采取瞭遍在說的觀點,對犯罪地應作廣義的理解:(1)犯罪行為地、結果發生地均被視為犯罪地。(2)行為地既包括犯罪的實行行為地,也包括犯罪的預備行為以及應有所作為之地(不作為犯);在共同犯罪的場閤,共同犯罪行為有一部分發生在我國領域內,就認為是在我國領域內犯罪。(3)關於結果地,在未遂犯的場閤,行為人希望結果發生地、可能發生結果地都是犯罪結果地;在共同犯罪的場閤,共同犯罪結果有一部分發生在我國領域內,就認為是在我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屬人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是指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包括取得我國國籍的具有外國血統的人),包括定居在外國而沒有取得外國國籍的華僑和臨時齣國的人員。國傢工作人員,是指本法第93條規定的人員,軍人的範圍可以適用本法第450條的規定。國傢工作人員和軍人在我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都適用本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受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限製,這一點與普通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罪有所不同。

  第八條【保護管轄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本條中的外國人,是指具有外國國籍或無國籍的人。適用本條的保護管轄原則,應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主體必須是外國人。(2)行為地必須是我國領域外,且必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或公民犯罪。(3)該犯罪行為的最低法定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必須是我國刑法規定的最低法定刑。(4)行為符閤“雙重犯罪”原則,即犯罪地的法律與我國刑法均將該行為規定為犯罪。

  第九條【普遍管轄權】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適用普遍管轄原則的國際犯罪主要是劫持航空器犯罪、危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錶的犯罪等危害人類共同利益的犯罪。適用普遍管轄的前提是我國締結或參加瞭懲處國際罪行的國際公約,我國刑法也將相關行為規定為犯罪,且罪犯在我國領域內齣現。

  第十條【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一條【外交代錶刑事管轄豁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二條【刑法溯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齣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本條規定瞭刑法時間效力也即刑法的溯及力問題。我國刑法中的溯及力采取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關於刑法第12條,應注意:(1)本條規定的“處刑較輕”,是指刑法對某種犯罪規定的刑罰即法定刑比修訂前刑法輕。法定刑較輕是指法定最高刑較輕;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則指法定最低刑較輕。(2)如果刑法規定的某一犯罪隻有一個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該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規定的某一犯罪有兩個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體犯罪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掌握司法解釋和立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問題。司法解釋和立法解釋是對刑法的解釋,這意味著刑法條文的真實含義原本如此。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對其實施前的行為有溯及力,這與刑法有很大不同。司法解釋和立法解釋隻在存在新舊兩個解釋的情形下纔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具體應注意:(1)司法解釋自發布或者規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適用於法律的施行期間。(2)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3)對於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4)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按照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錯誤的,不再變動。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第十二條幾個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二章犯罪〖1〗第一節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傢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傢、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産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産,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産,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本條規定,故意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特徵:1�斃形�人對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必須是明知的。而這種明知既包括對必然發生危害結果的明知,也包括對可能發生危害結果的明知。2�斃形�人的心理必須處於希望或者放任的狀態。根據我國刑法理論,“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采取漠不關心,聽之任之的放任態度。區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對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小、其危害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決定量刑,都具有重要意義。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緻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纔負刑事責任。

  “過失”和“故意”一樣,同是行為人主觀上對危害行為發生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狀態。根據本款的規定,過失犯罪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緻發生瞭危害社會的結果,構成犯罪的;第二類是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即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緻發生瞭危害社會的結果,構成犯罪的。本款規定的“應當預見”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具有認識的義務和能力。“應當預見”要求根據行為人的具體情況,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能夠作齣正確的判斷。所謂行為人的具體情況,主要是指行為人的年齡、責任能力、文化程度、知識的廣度和深度、職業專長、工作經驗、社會經驗等。上述情況不同,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的可認識能力也不同。疏忽大意過失的特徵有兩點:一是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具有可認識的能力,即應當預見;二是由於行為人主觀上粗心大意,忽略瞭對行為後果的認真考慮,盲目實施瞭這種行為,以緻發生瞭危害社會的結果。過於自信過失的特徵也有兩點:一是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由於行為人過高地估計自己的能力,相信自己能夠避免這種結果的發生,以緻發生瞭這種危害結果。不論是疏忽大意過失還是過於自信過失,其共同特點是行為人不希望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即主觀上都沒有讓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圖。第2款是關於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纔負刑事責任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由於行為人主觀上的過失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的,不一定都負刑事責任。

  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兩點:1�痹諶隙ê痛�理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時,應當注意區分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和意外事件,以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區彆是:前者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即行為人由於主觀上疏忽大意,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以緻發生瞭這種結果;而後者是由於客觀上不可抗拒,主觀上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瞭危害社會的結果,行為人對危害社會的結果主觀上沒有過失,不負刑事責任。2�痹諶隙ê痛�理過失犯罪時,應當注意區分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和間接故意犯罪,以劃清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區彆是:前者行為人雖然對其行為的危害結果已有預見,但其主觀上並不具有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危害結果的發生,是由於行為人過高地估計瞭自己的能力,過於相信自己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在危害結果發生之前,行為人主觀上一直認為這種危害結果不會發生;而後者是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對這種危害結果是否發生持漠不關心、聽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態度。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瞭損害結果,但是不是齣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是指因不以行為人主觀意誌為轉移、行為人無法預料的原因而發生的意外事故。根據本條規定,意外事件包含瞭兩種情況:一種是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發生瞭損害結果,如自然災害、突發事件及其他行為人無法阻擋的原因造成瞭損害結果;另一種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瞭損害結果,即根據損害結果發生當時的主客觀情況,行為人沒有預見,也不可能預見會發生損害結果。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過失,對實際發生的損害結果沒有罪過,不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本條規定,由於不能抗拒或者行為人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損害結果的行為,不是犯罪。所謂“不可抗拒”,是指不以行為人的意誌為轉移,行為人無法阻擋或控製損害結果的發生。如由於某種機械力量的撞擊、自然災害的阻擋、突發病的影響等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使其無法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不能預見”是指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情況和發生損害結果當時的客觀情況,行為人不具有能夠預見的條件和能力,損害結果的發生完全齣乎行為人的意料之外。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傢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本條第2款規定的8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對於本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隻要故意實施瞭殺人、傷害行為並且造成瞭緻人重傷、死亡後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對司法實踐中齣現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後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為,依據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此外注意,毒品犯罪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僅對販賣毒品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周歲的計算,應當以實足年齡為準,即從行為人14歲或16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纔能視為已滿14周歲或16周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5條、第12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骨齡鑒定”能否作為確定刑事責任年齡證據使用的批復》

  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的刑事責任】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傢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製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第四章;《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瞭使國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應當具備防衛起因、意圖、對象、時間、限度五個條件。注意幾個問題:(1)在財産性犯罪的情況下,行為雖然已經既遂,但在現場還來得及挽迴損失的,應當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可以實行正當防衛。(2)預先安裝防衛裝置的問題。安裝防衛裝置時並無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效果發生時則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一般認為是正當防衛。但如果預先安裝的防衛裝置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如架設電網等“防盜”緻人死亡的,不論被電擊死者是否是不法侵害人,通常都要認定為犯罪。(3)至於不法侵害者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並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不屬於正當防衛的情形有:防衛不適時、假想防衛、防衛過當、防衛挑撥、偶然防衛、互相鬥毆等。

  注意互相鬥毆可以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成立正當防衛:一是一方求饒或者逃走,另一方繼續侵害。二是在一般的輕微鬥毆中,一方突然使用殺傷力很強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後者可以進行正當防衛。無過當防衛的條件,除瞭防衛起因與防衛限度外,其他條件與一般的正當防衛相同。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特殊防衛,其前提條件必須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能以其行為最終成立何種罪名為標準得齣結論。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檢察院訴吳某故意傷害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第11期)

  案件適用要點:孫某等人在淩晨3時左右闖入女工宿捨,動手毆打女服務員、撕扯女服務員的衣衫,這種行為足以使宿捨內的三名女服務員因感到孤立無援而産生極大的心理恐慌。在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嚴重侵害的情況下,被告人吳某持順手摸到的一把水果刀指嚮孫某,將孫某的左上臂劃傷並逼退孫某。此時,防衛者是受到侵害的吳某,防衛對象是闖入宿捨並實施侵害的孫某,防衛時間是侵害行為正在實施時,該防衛行為顯係正當防衛。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不負刑事責任亦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為瞭使國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根據本款的規定,采取緊急避險行為應當符閤以下條件:(1)避險的目的是為瞭使國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危險。(2)“危險”正在發生,使上述閤法權益受到威脅。對尚未發生的危險、已經結束的危險,以及假想的危險或者推測的危險,都不能采取緊急避險行為。(3)緊急避險行為是為瞭使更多更大的閤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采取的損害另一種閤法權益的行為,因此,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避免的損害。所謂“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是指擔任的職務或者從事的業務要求其對一定的危險負有排除的職責,同一定危險作鬥爭是其職業義務。如負有職責追捕持槍罪犯的公安人員,不能為瞭自己免受槍擊而逃離現場;飛機駕駛員不能因飛機發生故障有墜機危險,而不顧乘客的安危自己逃生等。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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