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商事卷(第五版)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Guiding Cases]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编辑推荐
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丛书共分民事卷、刑事卷、商事卷、行政?国家赔偿卷四个分册。具体而言,本丛书有以下特点:
1.收录全面*威。在全面吸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收录各类司法解释文件的*威文本,并精心收集大量地方司法文件。
2.分类细化合理。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专家同志,对司法解释予以细心梳理、分类,以便于广大读者查找使用。
3.链接配套法规。对于重要的司法解释,以脚注的形式标出与之对应的法条,同时,在每一部分司法解释之后,附有相关法律法规全文,以便于读者准确、及时查找使用。
4.精选指导案例。在全面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基础上,还重点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编辑的典型案例。
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截止2017年8月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及与诉讼活动密切相关的司法文件。同时在全面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重点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编辑的案例。为了方便读者对相关问题的理解与应用,对于直接涉及诉讼活动进行的部分重要法律法规,也以“法规链接”的形式进行了收录。
本书还收录了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一些地方司法业务文件,读者可以有针对性的查找,参考适用。
内页插图
目录
商 事 实 体 法
一综合1(3)
二公司、企业、合伙1(45)
三商事合同4(198)
(一)综合4(198)
(二)借贷、存款合同4(242)
(三)融资租赁合同6(282)
(四)合资、合营、联营合同6(287)
(五)买卖、购销合同7(300)
(六)技术合同8(331)
四担保8(349)
(一)综合8(349)
(二)保证9(388)
(三)抵押10(408)
五保险11(411)
六票据12(475)
七信用证、独立保函13(510)
八证券、期货13(527)
九金融14(645)
十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16(692)
(一)综合16(692)
(二)著作权17(737)
(三)专利权18(773)
(四)商标权19(814)
(五)植物新品种权20(847)
(六)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21(852)
十一破产、改制与清算21(881)
十二海事海商24(1049)
十三涉外商事26(1128)
十四诉讼时效26(1170)
商 事 程 序 法
一民事诉讼(商事部分)27(1181)
二海事诉讼28(1207)
三商事仲裁29(1236)
附录一: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32(1349)
附录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一览32(1491)
精彩书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商事卷(第五版)》:
第八十一条【自然资源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三条【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二节债权
第八十四条【债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六条【按份之债】债权人为2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2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第八十七条【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第八十九条【债的担保】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第九十条【借贷之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一条【合同的转让】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九十三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三节知识产权
第九十四条【着作权】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条【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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