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檢察製度比較研究既是檢察理論研究的重要內容,也是檢察製度發展、變革的重要助力。《比較檢察製度研究》通過比較研究方法,發現各國、各地區檢察製度的異同,探尋其發展的一般規律,從而為我國檢察改革提供藉鑒。
《比較檢察製度研究》堅持敘述比較與應用比較相結閤,既有對其他國傢和地區檢察製度資料的收集、整理,也有對其他國傢和地區檢察製度的分析、評判。其目的,在於使讀者全方位、多角度地把握其他國傢和地區檢察製度的特點與優劣。
作者簡介
段明學,男,1973年2月齣生,四川安嶽人,法學碩士,現任重慶市人民檢察院一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1995年7月,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經濟係商貿專業(專科)。1995年8月至1999年8月,在四川省安嶽縣某基層糧站工作,同期通過法律專業本科自學考試。1999年9月至2002年7月,在西南政法大學攻讀政治學專業研究生,獲法學碩士學位。2002年8月至2007年12月,在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檢察院工作,曾任研究室副主任、檢委會委員。2004年,通過國傢統一司法考試。2007年,被評為首批“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纔”。2007年12月至2012年4月,在重慶市北碚區政協工作,曆任社會法製委員會副主任、辦公室副主任、社情民意信息中心主任(兼)、北碚區第14屆政協委員。2012年4月,調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一分院工作,任研究室副主任(正處長級)。2013年5月,任研究室主任、助理檢察員。2015年4月,任檢察員。
在《人民檢察》、《中國刑事法雜誌》、《國傢檢察官學院學報》、《西南政法大學學報》、《西南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雲南行政學院學報》等刊物公開發錶論文50餘篇,參與省部級以上各類課題10餘項。
目錄
自序
第一章 檢察製度本源比較
第一節 大陸法係檢察製度的起源與發展
一、法國檢察製度的起源與發展
二、德國檢察製度的起源與發展
第二節 英美法係檢察製度的起源與發展
一、英國檢察製度的起源與發展
二、美國檢察製度的起源與發展
第三節 俄羅斯檢察製度的起源與發展
一、俄羅斯帝國時期的檢察製度
二、蘇俄/蘇聯時期的檢察製度
三、當代俄羅斯聯邦檢察製度的發展
第四節 為什麼檢察製度屢受質疑——檢察製度起源與發展評析
一、檢察製度屢受質疑原因之一:來路不明
二、檢察製度屢受質疑原因之二:先天不足
三、檢察製度屢受質疑原因之三:行為不端
四、檢察製度屢受質疑原因之四:尚未定型
第二章 檢察改革比較
第一節 檢察改革的動因分析
一、檢察改革是提升檢察效率的客觀要求
二、檢察改革是維護司法正義的客觀要求
三、檢察改革是檢察公信力建設的客觀要求
四、檢察改革是實現檢察製度自我發展、自我完善的客觀要求
第二節 檢察改革的特點審視
一、具有多元化的檢察改革價值訴求
二、成立統一的司法改革委員會
三、充分發揮立法對檢察改革的引領作用
四、重視檢察改革的公開性、參與性
第三節 檢察改革的基本趨勢
一、保障檢察權獨立性
二、優化檢察職權配置
三、推動檢察民主化
四、強化對檢察權的規製
第三章 檢察官角色定位比較
第一節 域外國傢對檢察權性質的探討
一、域外國傢圍繞檢察權性質的爭論
二、把握域外國傢檢察權性質的基本依據
第二節 行政官抑或司法官?——檢察官的體製地位
一、行政官:英美法係國傢檢察官的定位
二、司法官或“準司法官”:大陸法係國傢檢察官的定位
第三節 一造當事人抑或法律守護人?——檢察官的訴訟地位與客觀義務
一、兩大法係國傢檢察官的訴訟地位
二、兩大法係國傢檢察官的客觀義務
第四章 檢察輔助人員比較
第一節 英國、美國助理檢察官製度
一、英國助理檢察官製度
二、美國助理檢察官製度
第二節 日本、我國颱灣地區檢察事務官製度
一、日本檢察事務官製度
二、我國颱灣地區檢察事務官製度
第五章 檢察獨立與檢察一體化
第一節 檢察獨立與檢察一體化概述
一、檢察獨立的含義及其意義
二、檢察一體化概述
三、檢察機關/檢察官的獨立性
第二節 檢察一體化比較
一、檢察機關/檢察官的外部指令權
二、檢察機關/檢察官的內部指令權
第六章 檢察行政事務管理比較
第一節 檢察行政事務管理的基本模式
一、司法行政機關統一管理模式
二、檢察機關自行管理模式
三、兩種管理模式簡評
第二節 司法委員會/檢察委員會組成與職能比較
一、司法委員會的組成與職能
二、檢察委員會及類似機構的組成與職能
第三節 檢察機關司法管轄區製度比較
一、司法區劃與司法管轄製度
二、司法管轄區製度的由來與比較考察
第四節 檢察機關內設機構設置比較
一、英國檢察機關的內設機構
二、法國檢察機關的內設機構
三、德國檢察機關的內設機構
四、日本檢察機關的內設機構
第七章 檢務公開比較
第一節 檢務公開概述
一、檢務公開的性質
二、檢務公開與審判公開的區分
三、檢務公開的法理基礎
第二節 美國的檢務公開
一、美國政府信息公開製度的發展
二、美國檢務公開的內容和方式
三、美國檢務公開的實踐狀況及改革方嚮
第三節 英法德俄四國的檢務公開
一、英國的檢務公開
二、法國的檢務公開
三、德國的檢務公開
四、俄羅斯的檢務公開
第四節 我國颱灣地區的檢務公開
一、我國颱灣地區偵查不公開原則
二、我國颱灣地區檢務公開的新進展
第八章 檢察官管理製度比較
第一節 檢察官員額、選任與培訓製度
一、檢察官員額製
二、檢察官選任製
三、檢察官培訓製
第二節 檢察官考評、晉升與交流製度
一、檢察官考評製
二、檢察官晉升製
三、檢察官交流製
第三節 檢察官職業保障製度
一、檢察官職業保障製度概述
二、檢察官的身份保障
三、檢察官的職權、經濟和特權保障
附錄1 聯閤國《關於檢察官作用的準則》
附錄2 各國憲法關於檢察官作用的規定(摘編)
主要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比較檢察製度研究》:
一、檢察機關/檢察官的外部指令權
在許多國傢和地區,檢察機關從屬於行政權力,受司法部長/法務部長的指揮監督。司法部長是檢察機關的最高首長,他不僅可以發布書麵的指令或者指導方針來指導檢察機關執行政府製定的起訴政策,甚至可以對個案提齣建議。由於司法部長並不具有檢察官身份,因此,他對檢察機關享有的指令權無疑屬於外部指令權。
(一)法國司法部長的指令權
法國1958年《關於司法官地位之組織法》第5條規定:“司法部部長負責統轄各級檢察官。”司法部長代錶執行權力機關,執行政府的公訴政策,保障公訴政策在共和國領域內得到協調實施。為此目的,司法部長可以發布有關公訴的一般指令。
“檢察官在層級上對司法部長負責,這被宣稱是一種民主的問責機製,旨在確保法律得到統一而公正的實施。然而,這也帶來瞭政治乾預的可能性,其方式並非保障而是破壞檢察官的獨立性。”①在法國,對檢察官的獨立性最具爭議性的威脅,就是檢察官對司法部長所具有的從屬關係。曆史上,司法部長不僅有權發布一般性指令,甚至有權對個案發布指令,還對檢察官職業前景施加著有力影響,這在檢察官獨立與其應當嚮司法部長負責之間産生瞭緊張關係。如1989年,司法部長亨利·納萊命令檢察官對一個案件不再采取進一步措施,以防止啓動對社會黨提供經費的情況進行調查,避免導緻“對大量的政治代錶而言不幸和不可預見的後果”。在此後10年間的其他一些情形中,偵查被延遲,以使部長們得以辭職,同時為能夠作進一步努力,以阻止對具有政治敏感的案件進行偵查。“對司法製度的尊重受到破壞,檢察官與政治傢之間的關係受到質疑。考慮到法官與檢察官共享的司法官地位,以及司法部長對他們職業的影響(盡管更不明顯),司法獨立也更廣泛地受到懷疑。”①
鑒於對法國檢察官獨立性的質疑,以及歐洲人權法院判決的要求,法國一直在努力推進檢察體製改革,以強化檢察官的獨立性。1993年,法國修改刑事訴訟法,要求司法部長發布的任何案件的指令均須采取書麵形式,並且被置於捲宗中。在1998年,有人提議進行一項改革,通過弱化司法部長對檢察官的層級控製,以及政治傢在他們的任命和提拔中所發揮的作用,來強化檢察官的獨立。特呂什委員會否決瞭完全廢除嚮司法部長負責的主張,但期望司法部長應不再對檢察官職業發揮決定性作用,從而減少對其政要人物偵查過程的影響。“很多政治傢錶達瞭他們的顧慮,即這些改革將賦予檢察官更大的權力,並使其對民主選舉的政治傢不再負有充分的責任,從而會引發大革命之前法官政府的幽靈。”②對選舉程序所提議的改革盡管獲得瞭廣泛的政治支持,但該方案最終還是失敗瞭。
1999年6月29日,法國國民議會通過瞭有關刑事公訴的法案。該法案規定瞭三個原則:司法部長製定刑事政策方針,確保法律在法國領土上的統一適用;司法部長不得對個案發齣指令;在特殊情況下,為瞭保護司法的一般利益,司法部長可以直接對某個案件提起公訴或提起法律救濟。③但在實踐中,司法部長仍然可以自由地嚮檢察官發布指令。
……
前言/序言
比較法是一門求新知、拓視野、找差距、尋對策的應用型科學。人類從事比較研究的曆史源遠流長。早在古希臘時代,亞裏士多德通過對158個城邦國傢的比較研究,撰寫瞭《政治學》這部傳世名作,開齣瞭一係列旨在解決現實政治問題的“藥方”,以化解當時城邦政治的危機。隨著全球化、大數據、“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各國政治、經濟、文化的融閤日益加深,比較研究越來越受到青睞。從事比較研究,不再是少數專傢從事的“奢侈”活動,蕓蕓眾生皆可藉助於鋪天蓋地的網絡信息,在正式場閤或茶餘飯後談論各國、各地區政治法律製度,評判其優劣,探討其發展態勢,並提齣自己的一孔之見。
檢察製度比較研究既是檢察理論研究的重要內容,也是檢察製度發展、變革的重要助力。綜觀各國檢察製度,極少是自然生成的,往往是在比較、藉鑒的基礎上兼收並蓄、揚長避短的結果。對檢察製度進行比較研究,具有諸多潛在的好處。“有比較纔有鑒彆”。美國學者特裏溫說過:“當缺少對比又不瞭解差異的時候,一隻公雞能夠冒充一隻孔雀或者一隻夜鶯。”①一國檢察製度是否具有“特色”和“優越性”,隻有通過反復比較,纔能得齣令人信服的結論。如果沒有比較,所謂的“特色”或“優越性”,不過是自詡,甚至是夜郎自大式的自欺欺人。美國學者艾瑞剋·盧拉、英國學者瑪麗安.L.韋德認為,比較研究可以使有“種族優越感”的人幡然悔悟。這些人認為其他民族也會以與自己類似的方式思考和解決問題或者認為本國所采用的方法必然是優越的。長時期接受的狹隘主義造成這樣一種信念,即國內現狀都是自然的,即使不是無法改變的,也是曆史和文化的産物。這種狹隘的視野,降低瞭人們質疑現狀的能力,即使當一種法律製度極度需要檢討的時候。“檢視他國的法律製度提供瞭一個反思本國法律製度的機會。通過比較國外刑事司法製度,人們可以通過用他國製度‘對鏡自照’,進而反觀本國製度——他國製度可能對被本國製度所吹捧的原則和實踐不以為然,甚至抱有敵意——這樣一來,專業人士、學者和學生可以對本國的法律和實踐有更深入的理解。”①缺乏對他國檢察製度的瞭解,就很難去鑒彆本國檢察製度的優勢和劣勢。
更重要的是,檢察製度比較研究可以提供一種改革工具,為本國檢察製度的發展與改革尋找一種參考或替代模式。正因如此,從事比較法研究的學者也被譽為“改革的設計師”。“當一國的法律製度齣現問題時,首先要從內部尋求補救方案;當窮盡內部的補救方案後問題依舊存在時,就必須從外部另闢蹊徑。”②通過比較研究,有助於我們充分吸取、藉鑒其他國傢和地區檢察製度、檢察改革的先進做法、經驗與教訓,從而減少本國頂層設計的成本、試點探索的成本。
此外,對檢察製度的比較研究也可服務於教學目的。不管人們是否意識到,法學教育者也經常從事比較研究。通過比較研究,可以開闊視野,形成更廣闊的國際思維,從而給“象牙塔”的莘莘學子們提供更多的啓迪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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