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旅游法判例解析教程/21世纪高等学校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教材》是我国一部对真实的旅游纠纷判例进行法理解析的著作,既是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而编著的一部旅游法教材《旅游法教程》相配套的案例教程,也是一部相对独立的探讨旅游法判例的专著。全书选取了旅游法颁布和实施以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的30个典型案例,按照案件索引、基本案情、判决结果与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参考答案与法理分析的体例对这些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全面的法理解析。既有对相关判决的肯定性评析,也有对判决结果与依据的不同看法。所选判例大部分为旅游民事纠纷判例,只有一小部分判例涉及行政诉讼。《旅游法判例解析教程/21世纪高等学校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教材》既可供旅游专业、法学专业等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和相关教学、研究人员阅读参考,也可供广大司法人员、律师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特别是旅游质检与执法人员参考使用。
作者简介
杨富斌,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原法政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和法学学科带头人,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和美国加州克莱蒙研究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历史唯物主义学会人的发展研究会执行会长、河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导师。主要著作有:<旅游法研究:问题与进路)》《旅行社法律责任制度研究》《旅游法案例解析》《旅游法教程》《旅游法案例教程》等,主编《旅游法论丛》第1至4辑,在《法学杂志》等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以专家组召集人身份参与国家旅游局配合全国人大起草《旅游法》专家咨询组工作三年,近年主要从事旅游法判例研究工作。
杨洪浦,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助理,美国费城切斯纳特希尔学院硕士,拥有执业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律师方向)研究生课程授课老师,中医法学会会员,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外旅游法判例、我国旅游行政执法程序与方法等。
目录
判例1:在建景区内出现死亡事故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来负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判决结果与依据】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参考答案与法理分析】
判例2:学生到景区搞实践活动受伤,经济责任应当由谁赔偿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判决结果与依据】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参考答案与法理分析】
判例3:老年游客景区候车猝死,法院判景区和旅行社担责40%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判决结果与依据】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参考答案与法理分析】
判例4:老年游客景区受伤,旅行社被判担责15%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判决结果与依据】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参考答案与法理分析】
判例5:酒店用餐游客意外摔伤,组团社被判负60%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判决结果与依据】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参考答案与法理分析】
判例6:游客在农家乐饮酒后摔死,法院判旅行社担责20%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判决结果与依据】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参考答案与法理分析】
判例7:旅游广告被诉商标侵权,法院判决旅行社并不侵权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判决结果与依据】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参考答案与法理分析】
判例8:参加高风险项目游客受伤,起诉经营者担责未全获支持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判决结果与依据】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参考答案与法理分析】
判例9:游客漂流致身体伤残,因投保人身意外险获得赔偿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
精彩书摘
《旅游法判例解析教程/21世纪高等学校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教材》:
被上诉人桂商旅行社及涠洲旅行社共同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受害人的死亡是其自身原因所造成,与旅行社的服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旅行社对受害人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同时,旅行社已尽到安全提示、安全保障与及时救助义务。(1)根据涠洲镇卫生院出具的《受害人死亡情况记录》,以及涠洲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受害人死亡情况说明》可以证实,受害人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受害人猝死的根本原因是潜在的、可能致死的自然疾病,是由其自身原因所导致。(2)带团导游黄蓉在车上向受害人做介绍时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把旅游车停在博物馆,也是为了方便不去爬山的受害人休息。同时,根据《旅游法》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因此,受害人有如实告知健康信息的义务,但受害人并没有向导游提出身体健康状况不好,这表明受害人根据自身的健康状况,是可以进行爬山活动的。(3)上诉人所参加的旅游团为散客拼团而非独立成团,该散拼团一共由25名(共7批)散客组成。在公园里分散活动期间,导游分身乏术,只能在这7批客人当中轮流穿梭服务照顾,不可能、实际条件也不允许时时刻刻陪在受害人身边单独照顾。况且,受害人身边还有女儿(刘某姗)、女婿(任某文)两人陪同,导游理所当然去照顾更需照顾的其他旅游者。在事发后十几分钟内赶到现场是合理时间。导游的服务标准,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因此两旅行社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4)事发后,因旅行社所属车辆不能进入景区,涠洲旅行社及时通知了景区公司派车护送受害人去卫生院,并在途中与救护车相遇,马上施行院外抢救。在受害人猝死后,涠洲旅行社也积极联系各部门协助两上诉人处理后事,已尽救助义务。导游并非医生,要求导游对因心脏疾病突然昏厥的受害人进行医学急救措施,已超出导游服务范围,不但勉为其难,还有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后果。事发地点为国家4A级景区,应当由所配备的专业的景区医生进行临时急救。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两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已经明确本案为侵权之诉,一审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做出判决,并无不妥。同时,《侵权责任法》与《旅游法》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并无冲突,在本案中可以同时适用。(1)《旅游法》所指的“旅游经营者”既包括旅行社,也包括景区。旅行社将自己的游客带入景区后,会出现旅行社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景区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重合。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划分责任,谁才是直接的责任主体,显然,《旅游法》更侧重于对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处理,对于侵权责任鲜有提及。而《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却有更详细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已经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景区公司作为景区的管理者,应当是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责任人。旅行社对景区无管理权,旅行社在景区内的行为也受到景区公司的管理,也必须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指挥。因此,对景区内的安保责任,旅行社应当免责。(2)二上诉人等与旅行社签订的是包价旅游合同,由旅行社购买景区的门票,再带领受害人进入景区游览,旅行社本身就成了景区的服务对象。与景区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的合同当事人,不仅包括受害人,还应当包括旅行社。在景区出现侵权责任事故,旅行社本身就是受害者。要求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3)两上诉人等与旅行社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中并不包含乘坐电瓶车,上诉人自行购买电瓶车票,选择乘车方式离开,景区公司既是景区经营者,同时也是电瓶车经营者,景区公司与受害人之间既有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也有运输合同关系,无论基于哪一个法律关系,景区公司都应当是直接的安全保障义务人。(4)《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景区公司电瓶车面向公众开放,年接待游客量百万人次以上,因此景区公司属于旅游法所指的公共交通经营者。由此可见,旅行社仅有协助义务,并非责任主体。请求驳回两上诉人对二旅行社的上诉。
被上诉景区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景区公司对受害人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一)景区公司已经妥善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的晕倒及死亡不是因景区公司未善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根据《旅游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之规定,景区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1)建立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2)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所取得的相关质量标准等级。而受害人的晕倒及死亡既非景区的设备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所致,也非景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所致,其死亡与景区管理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在受害人晕倒后景区工作人员立刻拨打了120,而且为其遮阳、送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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