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环境法学》的编撰始终得到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中国环境出版社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的关心和大力支持。同行专家认真审阅了词条体系和词条初稿并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
目录
出版说明
前言
凡例
条目音序目录
正文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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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汉字笔画索引
条目外文索引
精彩书摘
《环境法学》:
沿革 环境法上的公众参与,可溯源至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其在原则10中提出:“环境问题最好是在所有有关公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个人应有适当的途径获得有关公共机构掌握的环境问题的信息,其中包括关于他们的社区内有害物质和活动的信息,而且每个人应有机会参加决策过程。各国应广泛地提供信息,从而促进和鼓励公众的了解和参与。应提供采用司法和行政程序的有效途径,其中包括赔偿和补救措施。”1998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通过的《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公约》(《奥胡斯公约》),对公众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权利内容做了具体规定。
我国最早有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款可见于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我国立法直接规定公众参与始于200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专门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具体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范围、方式和程序等。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环保部门和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一般义务做了规定。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在第五条中明确了公众参与原则,并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进行了专章规定。2015年7月,环境保护部公布《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作为2014年《环境保护法》的配套细则,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一般认为,2005年圆明园听证会是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此后随着环境教育和立法保障的加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参与环境决策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得到发展。
公众的范围对于参与有关环境和开发决策的公众范围的界定,各国一般采取的标准是“受到直接影响”和“存在利害关系”。通常是指对决策所涉及的特定利益做出反应的,或与决策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一定数量的人群或团体。不仅包括不特定的公民个人,也包括与特定利益相关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我国环境立法中对公众的范围未予界定,从实践来看,一般是指“有关”公众,包括居民、各类专业人士、相关社会团体,以及与拟议行为有关的行政机关。
公众参与的权利从发达国家公众参与决策过程的立法与实践看,公众在参与环境与开发决策活动中主要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和诉诸法律的权利。
中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类型按照参与目标的不同,可分为以下类型:以参与决策为目标的公众参与,以获取环境信息为目标的公众参与,以增进环境政策或决策的可接受性为目标的公众参与。按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发起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自上而下的公众参与和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按照参与过程中公众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状况可以分为对抗型的公众参与和合作型的公众参与。
意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事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也有利于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加强环境保护。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对拟议行动的实施而言,可能引起耗时长、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但另一方面,它也有利于决策过程中收集到难以识别或不容易定量表达的主观信息和了解难以鉴别的环境影响,确定拟议行为和环境影响之间的联系,优化方案选择。(周卫)
推荐书目
王锡锌.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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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中国环境百科全书》是我国第一部大型环境保护专业百科全书。环境法学分支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部工具书,这个分支的使命是通过词条和词条体系,全面、准确地反映环境法领域里的主要概念、原理和制度,为读者正确认识环境法律现象提供工具性支持。这个分支所包含的词条分为总论、环境保护基础法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事项法律、环境资源保护相关法律、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环境保护国际法律文件、外国环境法和中外环境法重要案例几个部分。它们比较科学、全面地反映了环境法律现象和环境法学的全貌。
当前,国际社会和我国的环境法治都在蓬勃发展。2015年通过的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巴黎协定》标志着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通过建立有关规范和约束有关环境的政府行为的制度,使我国的环境法律首次覆盖了环保事业的全部主体,为我国的环境治理提供了全面的制度保障框架。在这个新形势下,政府环境管理大为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方兴未艾,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出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新局面,由此人们对环境法日益关注。因此,《环境法学》选编本的出版恰逢其时。我们希望它能够成为环保事业的各方主体,如党政领导、行政官员、企业家、居民和社会组织、司法界人士、教育者、研究人员和学生运用和研究环境法的案头书之一,并对他们的有所帮助。
2009年,经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推荐,我应邀参加《中国环境百科全书》编纂工程的筹备活动。在此过程中,我牵头起草了环境法学分支的词条建议稿并开始联系词条作者。2012年4月,我正式受聘主持《中国环境百科全书》环境法学分支的编撰工作。我组织了一个以中青年学者为主的编委会来从事这项工作。编委会成员有北川秀树(日本京都龙谷大学)、陈维春[华北电力大学(北京)]、高琪(上海交通大学)、戈华清(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巩固(浙江大学)、胡苑(上海财经大学)、李广兵(武汉大学)、李威(河南工程大学)、李亚虹(香港大学)、卢锟(上海海洋大学)、罗吉(武汉大学)、罗文君(湖北经济学院)、秦天宝(武汉大学)、邵琛霞(南京审计大学)、唐瑭(上海海洋大学)、王清华(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王文革(上海政法大学)、王小钢(吉林大学)、王小军(上海海洋大学)、谢海波(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徐丰果(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杨华国(浙江嘉兴学院)、杨兴(广东金融学院)、赵俊(上海政法大学)、周卫(深圳大学)、朱达俊(中共南京市委党校)、朱建国(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朱晓勤(厦门大学)。我负责这个分支的词条总体设计、分工与协调、词条初稿审改,并与出版社合作审定词条终稿。卢锟博士协助我做了大量的联络、协调和词条修改等工作。编委会成员都是词条的撰写者,并几易其稿,为此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借此机会,我对这个团队所有成员的辛勤工作和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本书的编撰始终得到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中国环境出版社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的关心和大力支持。同行专家认真审阅了词条体系和词条初稿并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本书的编辑对词条给予认真、细致的审读并提出很好的编辑意见。在此我对他们一并表示衷心感谢!
对我和我的团队来说,编撰这部工具书是一项新的工作。虽然我们付出了极大的努力,但由于经验不足,水平所限,书中难免出现错误。特别是,由于本书的编撰时间比较长,在此期间我国环境法治的一些最新的发展没有来得及纳入本书,这只有留待今后弥补。因此我们衷心希望读者不吝赐教,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将来不断改进本书。
王 曦 博士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第九至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学院(IUCN-AEL)第六届“资深学者奖”获得者(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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