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法制史(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精品系列教材》比较全面、准确地阐述了中国法制史的发展进程与法律制度的演变规律,主要是为了实现法学教育第二个方面的目的,试图完善法科学生对中国传统社会与法律文化的理解,促进其对中国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理解的现代转化,并使之立足于中国很好地掌握、运用现代通行之法学理论,来解决中国问题。
作者简介
朱勇,男,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院长。
目录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及其特点
第一节 国家雏形与法律起源
第二节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第三节 法律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 夏商法律
第一节 夏商法律概述
第二节 刑事法律
第三节 司法制度
第三章 西周法律
第一节 中国古代早期法制的鼎盛
第二节 刑事法律
第三节 民事法律
第四节 司法制度
第四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
第一节 中国古代早期法制的变革
第二节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制改革
第四节 司法制度的变化
第五章 秦朝法律
第一节 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法制的初建
第二节 刑事法律
第三节 民事法律
第四节 行政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六章 汉朝法律
第一节 儒法合流与封建法制的发展
第二节 刑事法律
第三节 民事法律
第四节 行政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第一节 立法概况与律学成就
第二节 刑事法律
第三节 民事法律
第四节 行政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八章 隋朝法律
第一节 法律思想与立法概况
第二节 承先启后的《开皇律》
第九章 唐朝法律
第一节 中华法系的辉煌:盛唐法制
第二节 刑事法律
第三节 民事法律
第四节 行政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十章 宋朝法律
第一节 立法成就
第二节 刑事法律
第三节 民商事法律
第四节 行政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十一章 辽金元法律
第一节 辽法制概况
第二节 金法制概况
第三节 元朝法律
第十二章 明朝法律
第一节 立法成就
第二节 刑事法律
第三节 民商事法律
第四节 行政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十三章 清朝法律(上)
第一节 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成就
第二节 刑事法律
第三节 民商事法律
第四节 行政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十四章 清朝法律(下)
第一节 晚清法律改革的背景
第二节 宪法文件
第三节 刑事法律
第四节 民商事法律
第五节 行政法律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十五章 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章 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代议制的蜕变与宪法文件
第三节 刑事法律
第四节 民商事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十七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制概述
第二节 宪法文件及相关法
第三节 刑事法律
第四节 民商事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六节 新民主主义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
精彩书摘
《中国法制史(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精品系列教材》:
三、祭祀与法律
在华夏先人中产生的祖先崇拜意识,通过一定的典礼、仪式,逐渐演化为具有宗教性质的祖先祭祀。在华夏先民看来,祖先作为部落的英雄,死后成为具有超人力量的神灵;现世子孙通过定期的崇拜、祭祀活动,沟通与祖先之间的情感,因而祈求祖先对自己的保护。部落联盟时期,部落首领掌握祭拜祖先的主导权,部落首领以与祖先直接对话的方式,固化自己对于部落联盟的统领与管理。
由于祭祀活动与现世子孙的安全、生活直接联系,又成为部落联盟首领强化自己地位的有效手段,因此祖先祭祀活动受到华夏先民的特别重视。直到战国时期,人们仍保持这一传统,将祭祀与战争相提并论,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2)。
祭祀是向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精神与力量的崇敬与祭拜,是一种祭拜当时没有反馈的活动,因此,祭拜是否得体,是否符合被祭拜对象的要求,只能通过严格的礼仪、程序来确定。在部落联盟首领与长老的推动下,逐渐形成一整套礼仪、程序规则。从参与祭祀者的身份限制到祭祀现场参与者的位置,从祭拜管理的分工到违反礼仪的处理,从祭拜语言到祭拜动作,所有这一切,都逐步形成严格的习俗、规则。
祭祀折射世俗。祖先祭祀活动作为部落联盟时期全部落的大事,当然受到全体部落成员的重视与参与。而在祭祀现场参与者所展现的身份、地位、作用,正是部落社会世俗身份、地位、作用的真实反映。在部落联盟首领以及长老的推动下,祭祀活动所形成的习俗、规则,特别是祭祀规则中反映部落成员不同地位、身份、作用的差别,也逐渐扩散至部落社会世俗的生活、管理之中。部落联盟同样以强制力保证上述习俗与规则的实施。随着部落联盟后期国家机构与职能的逐渐成形,这些与祭祀相关的行为规范以“礼”的形式进一步发展,并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四、裁判与法律
中国法律的产生,与其他文明中法律的起源一样,也体现了“由裁判到立法”的特点。初民社会,人们并未意识到需要一个统一的、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体系来维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只是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出现一些需要某个权威机构加以协调、处理,甚至作出裁决的事件。这些协调、处理的结果以及裁决不断积累,一方面,成为其后处理同类事件的参照,另一方面,也为从所有裁决中抽象出一些基本标准或原则创造了条件。(1)
法律产生于判决,产生于相关的决定。从因财产交易的争执而作出的判决中,逐渐抽象出一系列带有普遍性的标准或原则,进而固化为民事法律;同样,从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侵害统治阶级利益者给以惩罚的判决中,逐渐产生刑事法律规范;而在有关公共职能机构的设置及其运作方式的决定中,在有关民众及社会共同体应向中央机构交纳贡赋的决定中,分别产生出具有行政法、经济法性质的法律规范。
史书记载,帝舜任用皋陶为“士”,执掌刑罚。皋陶的直接任务有二:其一,审案断狱,对于各种严重违反部落联盟秩序的行为,以及侵害部落联盟首领及长老利益者给予刑事处罚。其二,收集整理各类犯罪行为以及相对应刑事处罚的案例,作为今后处理此类行为的参照与依据。《尚书·大传>一称:“夏刑三千条”。夏朝尚属于国家和法律产生的早期,不可能形成如此数量的规范性刑事法律条款,因此,“夏刑三千条”指有关刑事处罚的判决数。
五、民族融合与法律
中国法律的起源还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三大部落联盟之间的相互征战,促成了不同部落之间的相互交往。不同的生活习俗,不同的管理方法,在相互接触中交流、融合。史书记载,在不同的部落,形成了不同的刑事惩罚方式。
黄帝之时,中原部落联盟实行兵刑合一之制,刑事惩罚方式以使用的工具区分,包括五种:甲兵、斧钺、刀锯、钻笮、鞭扑。尧舜之时,尚有流、放、窜、殛等刑事惩罚。在长江流域的苗蛮部落,则独立地产生另一种风格的刑事惩罚方法。《尚书·吕刑》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日法。”
帝舜时期受苗蛮部落刑事处罚的启发,将早期仅限于战争时期,或者和平时期对待异族俘虏的肉体刑,也适用到本部落内部成员。但具体实施方式,也只是采取“异其章服”的“象刑”,以示对于受罚人的处罚与羞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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