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日本刑法及特别刑法总览》收录了新修改的现行刑法、特别刑法共47部。到目前为止,国内学者翻译了日本刑法典,但国内对日本特别刑法基本没有介绍。实际上,特别刑法构成了日本刑法的重要部分,对我国刑法立法、刑法学研究以及刑事司法实务具有重要意义。例如,《配偶暴力防治法》《有组织犯罪对策法》等。
作者简介
张凌,男,吉林大学和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犯罪学学会被害人学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亚洲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主要成果:《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日文),《日中比较有组织犯罪论》(日文),《刑法学》(合著),《日本刑事诉讼法》(合译),《刑事诉讼的目的》(合译)等。
于秀峰,男,吉林省人,现任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商学院经济学博士后,曾留学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部。深圳市第四届、第五届、第六届人大代表、深圳市第四届、第五届、第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深圳市(法制办)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等多所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员)。
学术成果:独著《证券犯罪经济学分析》,译著《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辩护的技术与伦理》。在全国重要法学刊物上发表过《市场经济与刑事执法观》《证券犯罪的刑罚适用与司法强化》《日本经济犯罪国际化问题研究》《德国破产法评述》等近20篇较有影响的学术论文。
目录
第一部分 刑法
一、刑法典
二、附录:改正刑法草案
三、刑法施行法
第二部分 涉及社会秩序的特别刑法
四、轻犯罪法
五、卖淫防止法
六、配偶暴力防止法
七、网络引诱儿童行为规制法
八、嫖宿儿童及儿童色情禁止法
九、未成年人吸烟禁止法
十、未成年人饮酒禁止法
十一、跟踪尾随纠缠行为规制法
十二、精神障碍者医疗观察法
十三、关于决斗罪之件
十四、盗窃犯防止法
十五、持有特殊开锁工具禁止法
十六、醉酒防止法
十七、非法网络链接禁止法
第三部分 涉及经济秩序的特别刑法
十八、罚金等临时措施法
十九、印花税票犯罪处罚法
二十、关于伪造变造仿造外国流通货币纸币银行券证券的法律
二十一、仿造货币证券取缔法
二十二、类似纸币证券取缔法
二十三、仿造印花税票等取缔法
二十四、仿造邮政邮票取缔法
二十五、毁损货币等取缔法
二十六、法人管理者处罚法
二十七、经济罚则调整法
二十八、公害犯罪处罚法
第四部分 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刑法
二十九、危险驾驶致人死伤行为处罚法
三十、暴力行为处罚法
三十一、危害航空安全行为处罚法
三十二、劫机犯罪防止法
三十三、勒索人质犯罪处罚法
三十四、提供恐怖活动资金行为处罚法
三十五、新干线安全运行特例法
三十六、损坏公海海底电缆行为处罚法
三十七、有毒物有害物取缔法
三十八、关于处罚使用火焰瓶等的法律
三十九、爆炸物取缔法
第五部分 涉及有组织犯罪的特别刑法
四十、暴力团对策法
四十一、有组织犯罪处罚法
四十二、破坏活动防止法
四十三、滥杀无辜团体规制法
第六部分 涉及毒品犯罪的特别刑法
四十四、鸦片法
四十五、兴奋剂取缔法
四十六、大麻取缔法
四十七、麻醉及精神药品取缔法
四十八、麻药特例法
精彩书摘
《日本刑法及特别刑法总览》:
第四章 刑罚缓期执行
(刑罚的全部缓刑)
第二十五条 ①对于被宣告三年以下惩役、禁锢或者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期间,可以对该刑罚的全部缓期执行:
一、以前没有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的;
二、以前曾经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但从该刑罚执行终了之日或者免除执行之日起五年以内没有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的。
②以前曾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但该被缓期执行者被宣告一年以下惩役或者禁锢的,有特殊酌量情节时,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依照后条第一款规定给予保护观察处分,在该期间以内又犯罪的,不在此限。
(刑罚全部缓刑中的保护观察)
第二十五条之二 ①对于前条第一款情况,在缓期执行期间可以交付保护观察;对于前条第二款情况,在缓期执行期间应当交付保护观察。
②依据行政机关的处分,可以暂时解除前款规定的保护观察。
③前款规定的保护观察被暂时解除,适用前条第二款但书和第二十六条之二第二项规定时,在取消该处分以前的期间,认为没有被交付保护观察。
(刑罚全部缓刑的必要撤销)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刑罚全部缓刑的宣告。但是,在第三项的情况下,被宣告缓刑人是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人,或者符合下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在此限:
一、在缓刑期间内因又犯罪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对该刑罚的全部没有宣告缓刑的;
二、在缓刑宣告以前犯其他犯罪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的,对该刑罚的全部没有宣告缓刑的;
三、发现在宣告缓刑以前有其他犯罪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的。
(刑罚全部缓刑的裁量撤销)
第二十六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刑罚全部缓刑的宣告:
一、在缓刑期间内又犯罪被判处罚金的;
二、依照第二十五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给予保护观察的人不遵守应遵守事项,情节严重的;
三、发现在宣告缓刑以前有其他罪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该刑罚的全部已经缓期执行的。
(刑罚全部缓刑撤销时撤销其他缓刑)
第二十六条之三 依照前两条规定撤销禁锢以上刑罚全部缓刑的宣告时,对缓刑中的其他禁锢以上刑罚也应当撤销缓刑宣告。
(刑罚全部缓刑期满的效果)
第二十七条 刑罚全部缓刑的宣告未被撤销且该缓刑期间已满的,刑罚的宣告失效。
(部分刑罚的缓刑)
第二十七条之二 ①下列人员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惩役或者禁锢时,考虑犯罪情节的轻重、犯人的处境和其他情节,认为为了防止再次犯罪而有必要并且适当的,可以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期间,缓期执行该部分刑罚:
一、以前未受到禁锢以上刑罚处罚的;
二、虽然以前曾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但该刑罚全部被缓期执行的;
三、虽然以前曾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但从该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免除执行之日起五年以内没有受到禁锢以上刑罚处罚的,
……
前言/序言
本书是研究日本刑事实体法的重要基础资料,包括刑法和特别刑法两大类,特别刑法中包括“涉及社会秩序的特别刑法”“涉及经济秩序的特别刑法”“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刑法”“涉及有组织犯罪的特别刑法”和“涉及毒品犯罪的特别刑法”,收录现行有效的法律共48部。
本书有两大特点:第一,收录的刑事实体法最全,收录了迄今为止所有的刑事实体法。日本刑法典早已被译成中文,但大部分特别刑法尚无中文译本。这些特别刑法具有较强的历史特征和特殊适用对象,对我国刑事法研究者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第二,本书收录的刑事实体法是经过最新修改后的法律。在日本,修改法律比较频繁,特别是对人们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更是如此,例如《有组织犯罪处罚法》《危险驾驶致人死伤行为处罚法》等。
本书的资料主要来源于日本法务省法律信息中心资料库,上述法律为日本现行有效的最新资料(截至2016年3月)。
第一部分“刑法”中,除《刑法典》以外,还收录了《改正刑法草案》和《刑法施行法》。《改正刑法草案》不是法律,但对于研究日本刑法有重要意义,《刑法施行法》内容的意义不大,但在立法技术上具有一定价值。
第二部分“涉及社会秩序的特别刑法”,收录了《轻犯罪法》等14部法律,其中有些法律制定的年代相当久远(如关于决斗的法律),有些法律是涉及现代社会生活的法律(如非法网络链接禁止法)。特别刑法的分类,是编译者整理的。
第三部分“涉及经济秩序的特别刑法”,收录了有关经济犯罪的法律11部,这些法律大部分是在上个世纪中叶制定的,而且后来修改较少,其中大部分内容被经济刑法所代替。
第四部分“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刑法”,收录了11部有关公共安全方面的法律,处罚的对象包括危险驾驶、暴力行为、劫机、绑架、恐怖活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五部分“涉及有组织犯罪的特别刑法”,收录了《暴力团对策法》《有组织犯罪处罚法》《破坏活动防止法》和《滥杀无辜团体规制法》4部法律。这几部法律的内容都包括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条文结构复杂,涉及内容广泛,充分反映了日本对待有组织犯罪的独特视角和立法技术的精细。
第六部分“涉及毒品犯罪的特别刑法”,收录了《鸦片法》等5部法律。日本的毒品犯罪刑事立法非常细腻,对鸦片、兴奋剂(冰毒)、大麻、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四类毒品分别制定单独的法律,而且条文中包括大量程序法和行政法的内容。
日本法律的条文名称一般是由编者或者学者后加的,因编纂者不同条文名称的表述有所不同。条下面的“款”,一般用①②③表示,“项”用一、二、三表示。为了节省篇幅,法律条文都使用阿拉伯数字。日本的法律都有一个文字量很大的《附则》,主要规定该法律的施行时间和过度措施,对于理解法律的内容关系不大,因此全部删除。为了使读者能够更好地了解每部法律的要点,编译者分别撰写了“简介”供读者参考。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在日本,除了刑法和特别刑法以外,大量的犯罪和刑罚存在于行政刑法和经济刑法中,例如道路交通法、公职人员选举法、证券交易法等等,据统计有300余部行政法中都规定了涉及犯罪与刑罚的“罚则”,由于篇幅所限,本书无法收录。
本书的出版得到了人民法院出版社范春雪主任的大力支持,在文稿校对时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博士生王天、杨剑锋、陈凌剑做了大量工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由于编译者的水平有限,译文难免会出现错误,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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