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資産損失作為一項經濟業務,無論企業經濟性質如何,無論企業規模大小,無論企業核算是否健全,小到損耗,大到固定資産報廢,作為企業都一定會涉及,這其中包括現金損失、貸款損失、壞賬損失、存貨和固定資産的損失、損毀和報廢、股權投資損失、被盜損失,還包括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方麵的損失,以及各類損耗和買賣虧損。因此資産損失業務無論對於企業高管、財務人員,還是稅務人員,都是非常重要的企業所得稅管理環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閤理的損失,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隨後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産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等一係列文件逐步明確資産損失稅前扣除采用審批製。伴隨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稅收管理體製逐步走嚮完善,按照國傢統一要求,為進一步加強財産損失扣除的管理,2011年3月31日國傢稅務總局發布瞭新的《企業資産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資産損失由審批製改為備案製。備案製固然簡化瞭手續,但是如何準備資産損失備案資料,如何去核查企業資産損失是否正確,對於稅企雙方都是一大難點,對於企業是巨大的稅收風險隱患,對於稅務機關是巨大的管理隱患。
從編者曆年的工作經驗中發現,欠缺證據是很大的風險,由於各類資産損失的不盡相同,加上各類資産的性質不同,財務人員很難全麵精通,稅務人員很難麵麵俱到,往往會遺漏某些證據,本書總結瞭編者曆年來的工作經驗,突齣資料準備的實用性,通過梳理資料來源,力爭使財務人員掌握操作實務,使稅務人員把握管理規律。同時也針對資産損失的特殊性為企業管理者提供解決思路,從源頭防範風險的發生。
作者簡介
黃學迅,在企業所得稅界混跡二十年,小有所成。入選國傢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司人纔庫,國傢稅務總局網絡培訓課件建設與審核專傢委員會企業所得稅候補委員:參加2006年以來曆次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錶設計、修訂工作,參與多個總局辦法起草工作:2012年作為講師團主要成員帶領湖北省國稅局取得全國考試集體第1。
吳和華,從事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十年,具有豐富的理論和實踐管理經驗,曾多次參與國傢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管理規範》《電力行業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指南》《企業重組所得稅政策與案例解析》等書籍編寫。
何李安,現任職於成寜市國稅局,從事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十多年,入選國傢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司人纔庫,湖北省國稅局企業所得稅重點稅源及高風險事項管理團隊成員。
吳啓明,從事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八年,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匯總納稅、企業重組等稅收政策有所研究,2012年入選國傢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司人纔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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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綜述
第一節 資産損失的稅法會計定義及差異
第二節 資産損失稅前扣除的演變
第三節 資産損失稅前扣除的流程
第四節 資産損失稅前扣除的特殊事項
第二章 清單申報
第一節 經營性損失
第二節 正常損耗
第三節 正常報廢
第四節 金融交易
第三章 貨幣資産損失
第一節 現金損失
第二節 因金融機構清算而發生的存款類資産損失
第三節 債務人破産清算所緻壞賬損失
第四節 債務人死亡、失蹤所緻壞賬損失
第五節 債務人停止營業所緻壞賬損失
第六節 企業債務重組所緻壞賬損失
第七節 企業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的債務損失
第八節 企業逾期1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5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1‰的應收款項産生的壞賬損失
第九節 企業因訴訟案件所緻壞賬損失
第十節 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緻無法收迴的損失
第四章 非貨幣性資産損失
第一節 存貨(工程物資)報廢、毀損和變質損失
第二節 存貨(工程物資)被盜損失
第三節 存貨(工程物資)盤虧損失
第四節 固定資産報廢、毀損損失
第五節 固定資産被盜損失
第六節 固定資産盤虧、丟失損失
第七節 生産性生物資産盜伐、被盜、丟失損失
第八節 生産性生物資産盤虧損失
第九節 生産性生物資産因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損失
第十節 未能按期贖迴的抵押資産損失
第十一節 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或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的無形資産損失
第十二節 在建工程停建、報廢損失
第五章 投資損失
第一節 因債務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産、關閉、被解散或撤銷所形成的債權性損失
第二節 債務人死亡、失蹤所緻壞賬損失而無法收迴的債權投資産生的損失
第三節 因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無法收迴的債權投資而産生的損失
第四節 因債務人承擔法律責任而無法收迴債權投資産生的損失
第五節 因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受理)無法收迴的債權投資而發生的損失
第六節 因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駁迴)而無法收迴債權投資發生的損失
第七節 委托貸款損失
第八節 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産、關閉、解散、被撤銷所形成的股權性損失
第九節 被投資方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所形成的股權性損失
第十節 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纍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所形成的股權性損失
第十一節 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製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緻資不抵債的,所形成的股權性損失
第十二節 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纍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所形成的股權性損失
第十三節 單戶貸款餘額不超過300萬元,逾期1年以上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
第十四節 單戶貸款餘額超過300萬元至1000萬元(含),逾期1年以上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
前言/序言
資産損失作為一項經濟業務,無論企業經濟性質如何,無論企業規模大小,無論企業核算是否健全,小到損耗,大到固定資産報廢,作為企業都一定會涉及,這其中包括現金損失、貸款損失、壞賬損失、存貨和固定資産的損失、損毀和報廢、股權投資損失、被盜損失,還包括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方麵的損失,以及各類損耗和買賣虧損。因此資産損失業務無論對於企業高管、財務人員,還是稅務人員,都是非常重要的企業所得稅管理環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閤理的損失,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隨後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産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等一係列文件逐步明確資産損失稅前扣除采用審批製。伴隨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稅收管理體製逐步走嚮完善,按照國傢統一要求,為進一步加強財産損失扣除的管理,2011年3月31日國傢稅務總局發布瞭新的《企業資産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資産損失由審批製改為備案製。備案製固然簡化瞭手續,但是如何準備資産損失備案資料,如何去核查企業資産損失是否正確,對於稅企雙方都是一大難點,對於企業是巨大的稅收風險隱患,對於稅務機關是巨大的管理隱患。
從編者曆年的工作經驗中發現,欠缺證據是最大的風險,由於各類資産損失的不盡相同,加上各類資産的性質不同,財務人員很難全麵精通,稅務人員很難麵麵俱到,往往會遺漏某些證據,本書總結瞭編者曆年來的工作經驗,突齣資料準備的實用性,通過梳理資料來源,力爭使財務人員掌握操作實務,使稅務人員把握管理規律。同時也針對資産損失的特殊性為企業管理者提供解決思路,從源頭防範風險的發生。
雖然編者已竭盡所能,鑒於業務的復雜性和多樣性,難免掛一漏萬,也希望能藉此平颱與廣大讀者進行交流,謝謝讀者的指正。
2017年版 企業資産損失稅前扣除實務與典型案例分析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