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杨际平中国社会经济史论集》是中国社会经济史专家、厦门大学历史系教授杨际平先生目前学术成就的集成。本论集收录杨际平教授的论文(包括他参加相关问题讨论的一些书评)计113篇。已融入杨际平《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岳麓书社2003年版)一书的论文,除《唐代西州欠田、退田、给田诸文书非均田说》一篇外,都不再收入此论集。还有少数几篇早年写的论文,受当时政治环境的影响,没有多大学术价值,亦未收入论集。 本论文集分为3辑。第一辑为《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卷》;第二集为《唐宋卷》;第三集为《出土文书研究卷》。
作者简介
杨际平,1938年10月生。福建省平潭县人。1956年由福建师院附中考入北京大学历史系。1961年北京大学历史系毕业。先后在湖南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湖南零陵三中、湖南零陵一中工作。1978年考入厦门大学历史系硕士研究生,1981年毕业留校。现为厦门大学历史系退休教授。历任中国经济史学会理事、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理事、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理事。
目录
精彩书摘
《杨际平中国社会经济史论集:唐宋卷》:
入宋以后,于咸平二年(999)在唐州、襄州设营田务。“二州营田皆无税荒土地。襄州凡四百八顷七十余亩,唐州百七十顷。”后因得不偿失,便于天圣四年(1026)废弃。“令召无田产人户请射,充为永业。”
北宋时期的各种系省官田(包括废屯、户绝田、没官田、江涨沙田、弃堤退滩、濒江河湖海自生芦苇地、荻场、废弃官牧场、圩田等等)多数则由无地或少地农民承佃,交纳地租。如天圣元年(1023)七月规定:“天下职田,无令公人及主户租佃,召客人(户)者听。”天圣三年(1025)九月规定,“应系(官)田及系官荒田,经三年以上者,许挑段请射。于所请田元额税加十分之二,更于次年起税纳,仍先许中户等已下户请射,如有余者方许豪势请佃,即不得转将典卖”。哲宗元符二年(1099)十一月壬辰诏也规定:“河北路黄河退滩地应可耕垦,并权许流民及灾伤第三等以下人户请佃,与免租税三年。其已前诸逋负亦权住催理三年。如合量行借贷,令提举司相度施行。如官员并吏人及有力之家请佃及官司给与者,各徒二年。”至南宋时期,臣僚还在说,“在法:品官之家不得请佃官产,盖防权势请托也”;“在法:官田惟许下五等人户请佃,所以优之也;官户及上三等户不许,所以防其侵细民求生之路也”。说明北宋政府的基本政策就是让客户与下等户承佃官田。
客户佃官田,一般还是“轻立租课”,并世代承佃,视同永业。如河北、陕西、淮南、京西、夔州等地的屯田,“率耕垦已四十余年,虽有屯田之名,父子相承,以为已业”。天圣四年(1026)朱谏亦言:“福州屯田,耕田岁久,虽有屯田之名,父子相承,以为已业。”元祐二年(1087)侍御史王岩叟言:“按三路(河北、河东、陕西)百姓佃官田者甚众,往往父祖相传,修营庐舍,种植园林,已成永业。”南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6《财赋三·省庄田》亦载:“省庄田者,今蜀中有之,号‘官田,……然其实皆民间世业,没贸易,官仍收其算钱。但世相沿袭,谓之官田,不知所始也。”说明蜀中的这些省庄田在北宋时期就已成为民间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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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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