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人民法院案例选》是*高人民法院*早创办的案例研究连续出版物,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出版时间*早、延续时间*长、出版册数*多的案例研究书籍。创办二十多年来,《人民法院案例选》坚持“反映审判面貌,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理论,服务审判工作”的编选方针,突出“真实、全面、及时、说理”的编辑特色,从一个侧面记载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发展的轨迹,反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面貌,展示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成就,受到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和喜爱,在全国法院、社会各界乃至国际上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取得了良好的声誉、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成为法研所乃至*高人民法院的品牌性刊物。
随着法律界对案例分析和案例指导需求的增长,关于案例分析的书刊越来越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一是虽然平台增多,但缺乏集中性、系统性;二是虽然数量增大,但.缺乏精选性、经济性;三是虽然来源多元化,但缺乏,给法律工作者使用案例增加了难度。因此,《人民法院案例选》将作出符合读者期待的变化,改为月刊。
改版后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将继续秉承“反映审判面貌、司法水平和指导审判工作并重”的编辑方针,形成“全面、及时、开放”等编辑特色。考虑到*高人民法院发布、评析、编辑案例的说服力,改版后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将全面收集*高人民法院以各种载体发布的各类典型案例,按照读者*普遍的阅读习惯重新编辑,按月集中展现在读者面前,形成“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审判指导与参考”“典型案例发布”等栏目。同时,《人民法院案例选》继续保留经典的“专题策划”“案例精析”栏目,展现各地法院的案例和司法智慧。
此外,为增强互动性和可读性,《人民法院案例选》增设了“域外撷英”“过把瘾”“专家关注”等栏目。为发挥《人民法院案例选》培育思想、褒奖学术的理念,特推出“案香浮动”栏目,刊登某位法官的三至五个裁判案例,挖掘其中裁判精髓,充分展现专家型法官的个人风采、人生经历、著述思想及对司法事业的热爱与贡献。
为进一步适应案例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提高案例的质量、编写与报送效率,《人民法院案例选》对案例编写报送体例做了部分修改和完善,具体要求请参阅“中国应用法学网”刊载的《(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编写体例与报送规范》。
由于水平所限,本书在编辑过程中存在的不当之处,敬祈读者批评、指正。
目录
一、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15号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外部责任的承担问题
指导案例31号
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船舶协商不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发生碰撞事故后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
指导案例52号
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及“一切险”中外来原因的认定
二、公报案例
王玉国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安市楚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袁朝晖与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与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三、审判指导与参考
儋州春江南华糖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儋州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行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特定经济条件下,合同当事人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时,合同主体之判定
深圳市培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长沙市新兴建筑安装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
——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时效制度中的运用
龙岩恒发电业有限公司诉郑振欣、漳州紫金建材有限公司、刘晓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案
——未经董事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与关联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梦幻侏罗纪探险时代(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及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之间就同一笔股权存在两份《股权转让合同》时,对实际履行的是哪份合同的事实应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作出认定
四、典型案例发布
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刘家花诉山东费县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合同纠纷案
“新华”商标纠纷案
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
王风明诉孙元丽、孙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
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
五、案例精析
刑事
民事
商事
知识产权
行政及国家赔偿
六、域外撷英
精彩书摘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0辑 2016年第6辑)》:
原告王玉国诉称:原、被告签订了康宁终身保险合同,按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人寿保险楚州支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11年2月,原告患主动脉夹层疾病,经手术治疗共花医疗费用10多万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4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被告人寿保险楚州支公司辩称:原告所患疾病(手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查明:2009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险种名称为康宁终身保险合同(2007修订版),保费金额为2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第5条第1款约定,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第23条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10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形成术不在保障范围内。”合同签订后,原告缴纳保费共计4600元,2011年2月12日,原告经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诊为主动脉夹层(StanfordB型),并建议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2011年2月17日至2011年3月4日,原告在江苏省人民医院行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2012年4月27日,根据原告王玉国申请,委托了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申请的“1.王玉国所患的主动脉夹层(StanfordB型)是否属于主动脉疾病;2.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是否比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终身保险条款(2007修订版)第23条第10款约定的开胸手术创伤更小、手术死亡率和并发症的发生率低;3.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是否属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终身保险条款(2007修订版)第23条第10款约定的主动脉手术;4.患者的病情是否更加适合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是否属于主动脉修补范畴”等事项进行了鉴定。该所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了省人医司鉴所法医临床[2012]鉴字第087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玉国所患的主动脉夹层(StanfordB型)属于主动脉疾病;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比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终身保险条款(2007修订版)第23条第10款约定的开胸手术创伤更小、手术死亡率和并发症的发生率低;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是主动脉手术,但其无需实施开胸进行;患者的病情更加适合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属于介入主动脉修补范畴。”2012年7月10日,该所作出答复:“1.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外科手术向微创化发展。许多原先需要开胸或开腹的手术,已被腔镜或介人手术所取代。被鉴定人王玉国所患疾病为主动脉夹层(StanfordB型),该病患更适合用介入的方法行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对其实施的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是主动脉手术,属于介入主动脉修补范畴,相对于传统的开胸手术,具有创伤小、死亡率低、并发症发生率低的优点,目前已取代了传统的开胸手术。2.对照委托方提供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终身保险条款(2007修订版)第23条第10款规定‘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被鉴定人接受的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为主动脉手术,本术式与开胸手术虽途径不同,但目的一致,因其无需实施开胸,故创伤更个。本所用法医学及临床医学知识理解主动脉手术之本意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治疗采用创伤小、死亡率低、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方法为合理行为,新的术式取代旧的术式是科学的进步,具体手术途径非本条款的核心内容。3.本所鉴定主张已表达明确,本案矛盾焦点为保险条款滞后于目前医学技术所致。”原告支付鉴定费用5380元。
……
前言/序言
案例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形成的司法产品,作为案例载体的裁判文书蕴含了法官对法律的感悟理解和对纠纷的评判结论,是法官司法智慧的结晶。优秀的裁判文书,不仅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具体纠纷的案结事了,而且能够起到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和指导审判的重要作用。把优秀的裁判文书从浩如烟海的案例中挑选出来,使之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对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对案例的研究特别是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越来越重视且日趋深入,案例研究作品层出不穷。各级人民法院也高度重视案例的编选工作,很多法院还建立了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的平面、网络载体和相关制度,用以指导本辖区内的审判工作。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案例的研究和探索,为建立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已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版时间最长、出版册数最多、影响最为广泛的案例著作。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案例选》的权威性和指导性,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根据审判工作的发展和广大法官的要求,不断规范《人民法院案例选》的编选工作。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应用法学研究的通知》(法[2005]64号);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案例选)编辑工作的通知》(法办[2005]275号);2007年年初,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还出台了《(人民法院案例选)编辑工作规则》;2012年,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下发了《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编写体例与报送规范的通知》,2016年,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下发了《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案例选)编写体例及报送规范的通知》。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案例选》的编辑组织、栏目设置、编写体例和编选方法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推动了案例编选的科学化、规范化、组织化和编辑队伍的专门化。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0辑 2016年第6辑) 电子书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