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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故事:辛普森何以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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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文森特·布廖西 著,陳波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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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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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上海人民齣版社
ISBN:9787208138612
版次:1
商品編碼:12003118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6-07-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36
字數:346000
正文語種: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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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辛普森案轟動世界,至今為人津津樂道。本書作者文森特?布廖西為美國著名刑事辯護律師,曾任美國洛杉磯縣地區檢察官,被稱為“迄今為止較好的檢察官”、“典型的檢察官”。他也是一名成功的暢銷書作者,數部真實犯罪小說榮登《紐約時報》銷售排行榜。本書視角獨特,不落窠臼,過去多數人認為,辛普森能脫罪,是由於他聘請的辯護律師團隊堪稱“夢之隊”,警方程序失誤、證據失效,陪審團偏袒辛普森,本書首次從檢方的角度審視這起案件,進而探尋控訴失敗的原因。

內容簡介

  1994年6月12日晚上,妮剋爾·布朗·辛普森及其男友羅納德·高曼在妮剋爾傢中遇害,妮剋爾的前夫、前美式橄欖球運動員辛普森 (O.J.Simpson)被認為是極大的嫌疑人,檢察官對他提起瞭謀殺指控。1995年1月起,辛普森案由日裔法官伊藤主審,庭審曆時九個月。此案轟動 一時,被稱為“世紀審判”,最終陪審團裁定辛普森無罪,引起美國社會一片嘩然:所有人都認為就是辛普森殺害瞭妮剋爾·布朗·辛普森和羅納德·高曼,為什麼 最終會無罪釋放?
  美國前檢察官、著名刑事辯護律師文森特·布廖西(VincentBugliosi)所著《美國法律故事:辛普森何以逍遙法外?》精闢地分析瞭辛普森脫罪的原因:陪審團受不良信息影響,辯方律師打“種族牌”,檢察官在指控和總結陳詞階段錶現得無能。

作者簡介

  文森特·布廖西(Vincent Bugliosi),曾任美國洛杉磯縣地區檢察官。在他檢控的106個重罪的陪審團審判中,有105個獲得瞭成功,其中21個謀殺定罪無一負例。他被稱為“一個迄今為止較好的檢察官”、“典型的檢察官”。除瞭在法律領域獲得贊譽外,他在寫作領域也取得瞭較大的成功,他是一名成功的暢銷書作者,數部真實犯罪小說榮登紐約時報精裝排行榜。較著名的案件——查爾斯·曼森案件,成為瞭他的經典之作Helter Skelter的基礎,該書是齣版曆史上賣得較好的真實犯罪小說。

目錄

譯者序 / 1
編輯的話 / 1
作者自序 / 1
第一章 案件信息彌散 / 1
第二章 管轄法院的變更:案件移送至市區法院 / 29
第三章 司法錯誤:伊藤法官允許辯方打種族牌 / 38
第四章 審判:控方難以置信地齣現失誤 / 64
第五章 總結陳詞:代錶人民的呼聲微弱 / 122
餘論 / 201
辛普森被判無罪是不是意味著辯護律師就可以被稱作“夢之隊”? / 201
上帝,你在哪兒? / 218
辛普森案判決的根源 / 223
完善警察暴力治理的拙見 / 230
洛杉磯警察局不稱職? / 234
不閤理懷疑 / 236
媒體的作用 / 237
我會為辛普森辯護嗎? / 240
黑人對辛普森的支持及其後果 / 243
從羅德尼?金案和辛普森案審視美國陪審團製度 / 246
辛普森的命運 / 252
附錄一 凶案發生後第二天辛普森的訊問筆錄完整版 / 261
附錄二 辛普森的訣彆信 / 279
附錄三 血液證據分析 / 282
索引 / 291


精彩書摘

  一年多以來,我一直努力遠離辛普森案件。當寫這本書時,我對自己說:我又迴來瞭。海斯曼奬杯獲得者、奧運會火炬手,被數百萬美國人敬仰的O.J.辛普森,讓人無比震驚且又難以置信的是,他可能殺害瞭兩人。一旦放下這種懷疑,便發現自己對案件本身毫無興趣。當然,我也極其關注判決結果,如若辛普森作證,我對交叉詢問會感興趣。除此以外,這起案件並未引起我的興緻。原因非常簡單:當你已對案件(或任何事)的結果瞭若指掌,如何能夠對其保持經久不衰的關注?辛普森確實殺瞭人。他們隻是在審判中耍瞭花招,而我對花招本身興趣不大。
  羅德尼?金(Rodney King)案的情況也是如此。法院電視颱主持人史蒂芬?布裏爾(Stephen Brill)打電話邀請我評論西米榖(Simi Valley)的初審時,由於我對此案興趣索然,所以藉口忙於其他事務(當然我的確業務繁忙)拒絕瞭邀請。在社會學上,此案不容忽視,但是,我們已經對結果一清二楚。影像已經記錄下瞭犯罪過程。鄧緬?威廉(Damian Williams)案也同樣如此。在西米榖法院作齣無罪判決以後,洛杉磯中西部發生瞭騷亂,罪犯在電影院被捕。在梅內德斯案件中,兩兄弟承認弑父弑母。這有什麼令人驚奇之處嗎?我們已經掌握瞭結果。在刑事案件中,唯一讓我興緻盎然的是真凶謎案,我關注的是謎案本身,而不是凶手的真實身份。但是辛普森案並無謎團。任何稱辛普森案為疑案、辛普森可能清白無辜的人,他們要麼就是虛僞至極——委婉地錶明自己在說謊,要麼就是智商有缺陷,抑或未關注證據。據我所知,沒有第四種可能。
  然而,有些媒體將此案報道為“真凶謎案”。更為離譜的是,有一位全國性報紙撰稿人將其稱作“當今最大的真凶謎案”。真正的謎案是:一個智商比室內溫度高不瞭多少的人,竟然能夠為全國性報紙撰稿。恐怕問題不在於智商,而在於缺乏常識。我在日常生活中不斷地發現一個現象——智商和常識沒有必然聯係,智商也不能代錶常識。
  有些記者稱此案為“經典懸疑案件”,這隻是“謎案”的另一種錶達。但是,我們已經確知“懸疑”案件為何物:現有的證據指嚮四個、五個甚至六個嫌疑對象,隨之而來的問題是:究竟誰是真凶?但辛普森案件的證據並非如此,所有的證據都指嚮唯一的嫌疑人——O.J.辛普森,而非有些人認為的另有其人。雖然生活中的真相撲朔迷離,但辛普森案絕非如此。
  很少會有記者對“針對辛普森的指控全部基於間接證據”這一觀點持有異議,這個觀點暗示著案件本身就不是壓倒性的。記者們之所以會如此解讀,是因為即使他們的工作是增進對真相的瞭解,但是他們對間接證據的性質和效力的理解卻並不強於街頭路人。大眾的錯誤觀念將間接證據和證明力不足聯係在一起,但事實並非如此。不同的間接證據,情況迥異。像辛普森案,控方舉證的實物證據、科學證據都指嚮辛普森,證明力已經足夠。
  真正的間接證據案件委實難審理,不僅沒有目擊證人,而且沒有其他證人證言。舉世聞名的難審案件有直接證據——但是沒有子彈、沒有血跡、沒有毛發、沒有精斑,也沒有皮屑。實際上沒有任何實物證據,如衣服、玻璃將被告人和犯罪聯係在一起。這纔是經典的間接證據案件,在這種案件中,必須將不起眼的事實,例如一次不當言論、可疑的銀行交易、巧妙地阻礙偵查行為,與其他的情況疊加在一起,直至最終證明嫌疑人有罪。但辛普森案的情況完全不同:O.J.辛普森可能已經明確錶明自己殺害瞭兩名受害人。換言之,這起案件僅僅是錶麵上的間接證據案件。
  我遠離此案的另一個原因是,我正努力完成關於美國曆史上最重要的謀殺案——肯尼迪總統遇刺案的一本書。同時,我於1991年齣版的另一本書——《美國毒品:成功案件》正在修訂中,今年將會齣版,名稱為《美國打擊毒品日趨嚴重》。我將毒品視為美國麵臨的最為嚴重的問題,這本書也是我的扛鼎之作。當媒體邀請我齣鏡時,我不得不在齣席和拒絕之間作齣選擇。齣席就會擠壓原本就不充裕的幾個小時的寶貴時間,然而拒絕邀請很難讓人愉悅,但我還是推掉瞭百分之九十五的邀請。齣於禮節,即便是拒絕邀請這件事,也耗費瞭我大量的時間。因為我不僅要拒絕電視颱的邀請,還要拒絕全國各地的電颱和報紙的邀請。
  雖然我已盡力,但也隻是部分地遠離辛普森案件。脫口秀主持人和記者們會孜孜不倦地邀請,因而我偶爾也會去電視颱擔任嘉賓。每次都對自己說這是最後一次,但還是會不時地接受新的邀請。我從來不會毫無準備地擔任嘉賓,因而必須對案件爛熟於心,並保持與時俱進。
  由於我撰寫過有關真實犯罪的書籍,在辛普森案審理時,許多人建議我以此案為題材來撰寫作品。對此,我一如既往地堅決迴絕。在令人憤恨的判決作齣數周之後,編輯斯達林?勞倫斯打電話邀請我撰寫一本書,內容是如果由我擔任主訴檢察官,我將如何控訴,並將書名定為《重審辛普森案》,這讓我産生瞭一絲興趣。這個建議多少讓我心動,因為我知道初審的控訴並不完美。除瞭其他的事項,我還可以舉齣比初審中更多的有罪證據,我將會設計交叉詢問證人的方法,詰問他們的證言。不過我並不想無中生有,虛構內容。而我本人也忙於其他書籍的寫作,實在無法再投入到第三本書的寫作中。
  但是編輯跟媒體一樣,仍然孜孜不倦地遊說我。一周以後,編輯又打電話建議我不用全方位地寫作,可以切入更小的視角:為何對辛普森的指控以失敗告終?本書內容可以簡短,主要是從個人角度與讀者探討,將我在媒體上有關此案的采訪擴展開來,而不是像本人以往的著作一樣,詳細深入地探討真實的犯罪案件,將時間、人名、事件都詳盡地寫齣來。由於關於毒品著作的修訂版即將付梓齣版,而我也很自信地知悉辛普森案件敗訴的原因,因此我決定撰寫本書。
  讀者應當瞭解,這本書並非旨在詳細地重述審判的事實、觀點或證據(雖然數量巨大)。我認為之所以讀者對此案興趣濃厚,是因為在閱讀本書之前對案件已經有所瞭解。如果可以用一到十級來衡量凶手的殘忍和可憎,那麼本案中的凶手可以被評定為十級。第一位到達現場的洛杉磯資深警察曾這樣說道:“這是我這輩子見過的最血腥的現場!”妮剋爾?布朗?辛普森(Nicole Brown Simpson)如胎兒般橫躺在地上,羅納德?高曼(Ron Goldman)則跌倒在數英尺之外的血泊中,他們的衣服都浸滿瞭鮮血。1994年6月14日的屍檢報告顯示,妮剋爾的脖子和頭部被捅瞭七刀。緻命傷是脖子上從左往右長達5.5英尺的傷口,此傷口割斷瞭她左右兩根動脈,事實上,也切斷瞭左側靜脈。刀子插入瞭右側靜脈,深入頸部第三根脊椎骨達四分之一英寸。據報道,她的脖子幾乎被切斷,傷口寬度達到2.5英寸,喉嚨和脊椎都已暴露齣來。高曼的頭部、臉部、脖子、胸部、腹部和左腿被刺瞭30刀。他的緻命傷是頸內靜脈被割斷以及胸腹部被刺後産生的胸腔和腹腔齣血。兩名死者手上都有為瞭避開緻命傷害導緻的防禦性傷口。
  我們知道(雖然難以置信),殘酷殺死兩人、犯下如此纍纍罪行之人,正閑庭信步,麵帶笑容地享受生活。這一切是如何發生的?這就是本書的內容。
  本書闡明瞭辛普森案敗訴的五個原因。這五個原因可以被進一步歸納為兩條:史上最糟糕的陪審團和控訴方。事實上,即便陪審團如此糟糕,如果控方有優異的錶現而非差強人意的錶現(第四章和第五章探討這一點),判決結果很可能會截然不同(不要忘記,即便控方的錶現如此糟糕,陪審團在錶決開始的一個小時內,一名白人陪審員和一名黑人陪審員都作瞭有罪錶決。在控方錶現差強人意的情況下,都能得到10比2的錶決結果。可以想象,如果控方的錶現是加利福尼亞人民本應得到的優異錶現,結果會如何。我確信陪審團會作齣有罪判決,或者是一個絕對少數的懸疑判決)。我在見過陪審員或者是聽過、閱讀過他們發言之前,就是這麼認為的。在聽完審判以後記者對陪審員的采訪,並且閱讀瞭三名陪審員共同撰寫的書籍之後,我的這種判斷再次得到強化。從他們身上,我絲毫沒有感受到他們並不關心辛普森是否有罪,也沒有感覺到他們在陪審員室的意識是“即便辛普森有罪,我們還是喜歡他,所以要寬恕他的兩樁謀殺案”,或“即便辛普森有罪,但黑人遭到白人的歧視長達數個世紀之久,因此我們要讓白人贖罪,放過辛普森”。我從來不(哪怕一秒鍾)相信上麵的說法。
  但是,我所見到的是:(1)陪審員的知識水平不高;(2)很有可能從一開始,他們就未能保持中立,而是偏嚮辛普森。即便有上述兩個障礙,隻要控方能夠閤理指控,作精彩的總結陳詞,也能突破這些障礙,讓陪審團認定辛普森有罪。事實上,諸如辛普森案般糟糕的陪審團,是一名閤格的檢察官時不時地需要剋服的障礙。這個陪審團並非我們所認為的那樣鐵闆一塊。在審判結束以後的采訪中,基本上他們所有人都能清晰錶達觀點,其中兩人還有大學文憑。隻有一種陪審員是無法說服的:已經下定決心,即使辛普森確定無疑地有罪,他也要放過辛普森。但是,十二名陪審員中齣現一個蠻橫無理、顯失公平的陪審員已經是極端事件,十二名陪審員都是這樣的人就更不可能發生瞭。處心積慮地故意放過殺害兩人的殺人犯,隻有惡人纔能做得齣。我不相信十二名陪審員都是惡人。如果這起案件的控訴閤理,不僅可能會作齣有罪判決,最終形成懸而未決陪審團也是有可能的。
  大部分美國人(至少是沒有閱讀過本書的人)都存在認識誤區,認為本案的控訴工作優異,僅僅是陪審團的過錯導緻瞭對辛普森的無罪判決。本案的兩名主訴檢察官之一,剋裏斯?達登(Chris Darden)在他的《身處恥辱》(In Contempt)一書中,將這些事情固定。《身處恥辱》一書隻不過是一個部分,而第一部分應當是辛普森案為何會敗訴。雖然《身處恥辱》的內容要點非常諷刺,一看便知道內容虛假,但是沒有人直接對達登提齣挑戰。在這本書中,達登說自“一開始”他“邁入法庭,看到陪審團,他從陪審員的眼中讀齣瞭報復的眼神”,他就知道瞭無罪判決的結果。“自一開始”,他於1996年3月15日告訴芭芭拉?沃爾特(Barbara Walter),“我一見到陪審團,就知道讓辛普森定罪伏法的機會渺茫。”
  因此,達登具有異乎常人的直覺(我們將在本書中證明他的直覺是多麼地極端),他從辛普森案的陪審團團長——一名親切正直的女士的眼中,看到瞭讓殺害兩人的罪犯逍遙法外的情緒。但達登是否從另外一名陪審員——在伯班剋(Burbank)的一傢保險公司工作的22歲的年輕白人女性的眼中看到瞭同樣的情緒?除非達登健忘,他應當記得這名白人女陪審員也作齣瞭無罪錶決。
  但是,達登談及“需要報復”之時,他主要是指陪審團中黑人占多數。達登如此貶低和他本人種族相同的陪審員,並且用如此多的言辭來抨擊他們,認為他們為瞭報復(白人),故意違反瞭以證據為基礎作齣判決的宣誓,蓄意放過殺害兩人的辛普森。達登的這種做法本身就應當受到譴責!在連他本人都不相信的情況下,這種做法就變得可憎瞭。他隻是用陪審團作為他和瑪西婭?剋拉剋(Marcia Clark)無能錶現的替罪羊。辛普森案的指控小組(prosecution team)共有二十五名檢察官,在撰寫本書之時,我訪談瞭其中的八九個人。其中一名檢察官告訴我:“剋裏斯?達登在他的書中怎麼能夠那樣講?在他加入指控小組之時,陪審員已經選定,他還是像我們所有人一樣,對指控辛普森抱有信心。”在《身處恥辱》的第四部分的第1頁,達登錶達瞭他的感受。他引用瞭自己的話,在無罪判決結果公布之時,他對自己說:“天哪!天哪!天哪!天哪!”如果我能夠詰問達登,我將會問他:“剋裏斯,你為何對判決結果如此震驚?按照你的說法,你在九個半月之前就已經知道敗訴的結果。”在該書第327頁,記載瞭他輸掉瞭手套證據的質證後,他告訴吉爾?加西緹(Gil Garcetti):“吉爾,案件沒結束。我發誓我們還能讓他伏法。”難道達登沒有花時間去閱讀傑斯?沃爾特(Jess Walter)與他閤著的書?
  媒體都不假思索地接受瞭達登的說法。1996年9月30日,《新聞周刊》(Newsweek)告訴讀者:“現在這是公認的判斷:實際上檢察官在非裔陪審員宣誓那一刻,就已注定失敗。”確實,這隻是沒有讀過本書的人的“公認的判斷”罷瞭。正如《洛杉磯時報》(Los Angeles Times)在評論本書時所言:“……讀過此書之人,不會再相信美國司法史上流傳最廣的脫罪案件,是由於陪審員的偏見或無德辯護人的花招造成的。地區檢察官辦公室和檢察官已經麵臨正義的檢驗。”
  事實上,在本書第一版於1996年6月齣版之前,一名並非公眾人物的評論者就曾將本案的敗訴歸咎於檢察官[艾倫?德肖維茨是唯一一個通過他的著作《閤理懷疑》(Reasonable Doubts)提到控方應當負部分責任的人,但是德肖維茨並沒有提到控方的任何錯誤。在他的書中,德肖維茨僅提齣傳召馬剋?福爾曼(Mark Fuhrman)齣庭時控方犯的一個錯誤,但事實上,這並非有錯。控方隻是不得已纔為之。見本書第四章]。
  由於該書問世,許多學者和作傢開始轉變話鋒,在不同程度上認為控訴方有錯誤。以傑弗裏?圖賓(Jeffrey Toobin)的著作《他的人生競賽》(The Run of His Life)為例,可以說明這一現象。圖賓為《紐約客》(New Yorker)雜誌撰寫關於辛普森案審判的文章。1995年10月16日(他的書齣版之前),在總結性的文章中並未以任何方式批評控方的錶現,他寫道:“很難想象無論剋拉剋如何努力……似乎(控方)無論做或者不做任何事,都不會改變案件結果……結果似乎是預先注定的。”他將剋拉剋形容為:“有時纔華橫溢”。但是,1996年9月29日,正如《紐約時報》書評欄目刊登的對圖賓新書的評論所言,“此時的圖賓突然發現瞭控方錶現中存在的所有問題”。評論人說道:“圖賓先生可以聲明剋拉剋女士和達登先生的不足之處是逐漸被發現的,但是他在書中對剋拉剋女士進行瞭批評,同時又在雜誌上錶揚剋拉剋女士。例如,在他的書中,他將剋拉剋女士的陪審團選任描述成災難性的、誤導性的,暗示著有可能會輸掉案件,隨後又他在雜誌上對剋拉剋女士進行炙熱的褒奬。當然,圖賓先生有權改變想法,但是,他並沒有對自己迥然不同的評價作齣解釋,這會引起對他的信用的質疑。以至於你都想讓他宣誓,並對他進行詰問。”
  我說過,在辛普森案中,良好的證據開示會引發有罪判決。當然,這都是建立在辛普森有罪的前提下。但對此很可能並無疑問。正如在審判開始之前,我接受《花花公子》(Playboy)雜誌采訪時所說的:“無論審判的結果如何,辛普森都是有罪的。任何一個理性的人都對此毫不懷疑。”事實上,辛普森案中存在的問題從來都不是他有罪與否,而是按照此案的事實和條件,究竟辛普森是否可能是無罪的。毫不含糊地,答案一直都是否定的。在我的一生中,除瞭凶手在犯罪時被拘捕,我從來沒有見到過比這起案件更加明顯的有罪案件。
  將此案進行細分(暫時忽略證明辛普森有罪的直接證據),如果在犯罪現場發現瞭某人的血液,正如血液的DNA檢測結果與辛普森的血液匹配,實際上這就已經可以勝訴瞭,無需多言(在這起案件中,現場不僅發現瞭辛普森的血液,在辛普森的傢裏和汽車裏也發現瞭被害人的血液)。我認為,在現場發現瞭某人血液的情況下,還否認自己有罪,這就相當於一名男子被自己的妻子捉奸在床,還對自己的妻子說:“你究竟是相信我,還是相信你撒謊的雙眼?”[引自理查德?普萊爾(Richard Pryor)的喜劇]
  在離開妮剋爾?布朗和羅納德?高曼的屍體,通嚮後院的通道方嚮,發現瞭五滴血液,其中有四滴位於十二碼(辛普森的鞋碼大小)鞋印的左側。這當然意味著凶手的左側身體受傷瞭。在凶案發生後的第二天早上,警察發現辛普森的左手中指纏著綳帶。下午取下綳帶以後,可以發現他的指關節處有一道深深的傷口。
  DNA存在於所有的細胞中,攜帶瞭每個人的唯一遺傳信息(隻有在同卵雙胞胎中有例外)。DNA就是我們人類的基因指紋。人體將近一百萬億細胞中包含瞭二十三對染色體——每一對染色體的一半來自父親,另一半來自母親,每一對染色體都攜帶瞭DNA。在犯罪案件中,可以從犯罪現場找到的血液、精液、唾液、皮膚或者頭發毛囊中提取齣染色體,隨後可以與嫌疑人身上提取到的染色體進行比對,確定是否匹配。DNA檢測是一項新的法庭科學,於1985年第一次在英國使用,1987年第一次在美國使用。
  五滴血液以及犯罪現場後門發現的三滴血液的DNA檢測結果都與辛普森的DNA樣本匹配。一共使用瞭兩種檢測方法,一種是聚閤酶鏈反應(PCR),另一種是限製性片段長度多態性(RFLP)。聚閤酶鏈反應比限製性片段長度多態性的精確度低,但是,這種技術可以用很小的血滴和因為細菌或其他物質混入導緻降解的血滴進行檢測。五枚血滴中有四枚使用瞭聚閤酶鏈反應測試方法。其中的三滴血液的檢測結果顯示每二十四萬人中纔有一人會攜帶樣本中的遺傳標記(一個遺傳標記是組成DNA分子的一部分基因,樣本中的遺傳標記越多,可做的樣本比對就越多,排除對象也就越多)。辛普森就攜帶瞭這種遺傳標記。第四滴血的檢測結果顯示每五韆兩百人中纔有一人會攜帶樣本中的遺傳標記。第五枚血液攜帶的遺傳標記足夠做限製性片段長度多態性檢測,檢測結果錶明每十七億人中纔有一人會攜帶樣本中的遺傳標記。辛普森再次攜帶瞭這種遺傳標記。後門的血液更加充足,運用限製性片段長度多態性檢測的結果錶明,每五百七十億人中,纔有一人攜帶樣本中的遺傳標記。而辛普森恰恰符閤這個條件。換句話說,僅僅依據血液這一項證據,辛普森無罪的概率是五百七十億分之一。要知道五百七十億差不多是當前全世界人口數的十倍。
  如今我意識到除瞭辛普森之外,攜帶此遺傳標記的不可能另有其人。如果你是一名懷疑論者,你相信那些卡通人物在凶案發生之時,來到位於布倫特伍德(Brentwood)的邦迪社區妮剋爾的傢(Bundy,以下簡稱妮剋爾傢或者凶案現場),殺害瞭妮剋爾,將血液沾滿瞭車子、車道和傢中,並且辛普森沒有不在現場的證據,如果指控這些卡通人物,他們也會拒絕證人為其作證。誰知道呢?或許辛普森最終也不是凶手。很有可能是卡通人物犯下此罪。若你必須調查這種可能性。當你實施調查之時,將會有人把你送到最近的精神病院。
  將案件事實細分,在現場發現瞭辛普森血液的情況下,隻有在 美國法律故事:辛普森何以逍遙法外?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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