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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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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于建伟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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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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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74603
版次:1
商品编码:11991400
包装:平装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6-07-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24
字数:2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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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由法律起草单位全国人大内司委编写的释义

  ★充实——运用*手立法材料,准确、全面、深入解析法律内容。

  ★详尽——逐条解释立法原意和立法背景,附录相关立法资料

内容简介

  准确阐释立法原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立足法律实践问题、权*指导法律实务。

  慈善法的制定,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全国人大内司委慈善法起草团队编写的这本释义,对慈善法作了全面而深入的解读。本书全面阐释慈善法出台背景和意义,逐条解释法条含义,并附有与慈善工作密切相关的立法资料、法律文件。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权*性,为行政执法人员、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理论研究人员和社会大众提供了权*的学习读本。


目录

慈善法的诞生与展望(导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慈善活动定义】

第四条【开展慈善活动的原则】

第五条【弘扬传统美德】

第六条【管理体制】

第七条【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八条【慈善组织定义及其组织形式】

第九条【慈善组织条件】

第十条【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慈善组织章程】

第十二条【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和会计制度】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慈善组织禁止事项】

第十六条【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情形】

第十七条【慈善组织终止情形】

第十八条【慈善组织的清算程序】

第十九条【慈善行业组织】

第二十条【授权规定】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一条【慈善募捐的定义】

第二十二条【公开募捐资格】

第二十三条【公开募捐方式和地域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开募捐方案】

第二十五条【公开募捐信息】

第二十六条【合作募捐】

第二十七条【公开募捐平台的验证义务】

第二十八条【定向募捐】

第二十九条【定向募捐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条【建立慈善协调机制】

第三十一条【募捐对象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开展募捐活动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三条【禁止虚假慈善】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三十四条【慈善捐赠的定义】

第三十五条【捐赠方式】

第三十六条【捐赠财产】

第三十七条【经营性活动捐赠】

第三十八条【捐赠票据】

第三十九条【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捐赠人义务】

第四十一条【捐赠人履行捐赠承诺】

第四十二条【捐赠人监督权利】

第四十三条【国有企业捐赠】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四条【慈善信托的定义】

第四十五条【慈善信托设立】

第四十六条【受托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变更受托人】

第四十八条【受托人义务】

第四十九条【信托监察人】

第五十条【法律适用】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五十一条【财产的范围】

第五十二条【财产的用途】

第五十三条【财产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慈善组织财产投资】

第五十五条【捐赠财产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慈善项目管理】

第五十七条【剩余捐赠财产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慈善组织确定受益人】

第五十九条【慈善资助协议】

第六十条【慈善活动支出及管理费用】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六十一条【慈善服务的定义】

第六十二条【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

保护】

第六十三条【慈善服务标准】

第六十四条【向志愿者的告知义务】

第六十五条【志愿者服务记录】

第六十六条【合理安排志愿服务】

第六十七条【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

第六十八条【志愿者权益保障】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九条【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

第七十条【政府部门的慈善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息

公开】

第七十二条【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内容】

第七十三条【公开募捐和项目实施情况信息公开】

第七十四条【定向募捐告知义务】

第七十五条【向受益人履行告知义务】

第七十六条【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九章 促进措施

第七十七条【政府及其部门促进慈善事业的基本

职责】

第七十八条【慈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十九条【慈善组织税收优惠】

第八十条【捐赠人税收优惠】

第八十一条【受益人税收优惠】

第八十二条【及时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八十三条【免征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八十四条【对扶贫济困的特殊优惠政策】

第八十五条【慈善服务设施用地】

第八十六条【金融政策支持】

第八十七条【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规定】

第八十八条【弘扬慈善文化】

第八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支持】

第九十条【慈善项目冠名】

第九十一条【慈善表彰】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十三条【监督管理措施】

第九十四条【检查、调查要求】

第九十五条【慈善信用记录和评估制度】

第九十六条【慈善行业自律】

第九十七条【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承担吊销登记证书等法律责

任】

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承担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

改等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有违法所得的慈善组织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募捐活动违法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不依法出具捐赠票据或志愿服务证

明等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骗取税收优惠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

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受托人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慈善服务中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假冒慈善骗取财产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第一百一十一条【非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

第一百一十二条【施行日期】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

宪法和法律有关慈善的规定

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慈善立法议案建议的主要内容

现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税收优惠的规定

国外慈善立法简要情况

精彩书摘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本条是关于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程序的规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在慈善法颁布前,设立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双重审核”,使得许多民间草根组织难以获得合法身份。这次慈善立法,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对我国社会组织登记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即设立慈善组织直接依法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项改革是一个重大突破,对培育慈善组织、发展慈善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在工作实践中,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既要依据慈善法的上述规定,又要依据慈善组织具体形式相应的行政法规,即:《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具体规定(将来修改后依照新规定办)。下面,分别对新设立慈善组织的登记和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的慈善认定作一简要说明。

  一、新设立慈善组织的登记程序

  第一,申请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成立基金会、社会团体或者社会服务机构的申请,在申请书和章程中应当明确载明申请成立的是慈善组织。申请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九条以及相应慈善组织形式对应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如申请成立基金会,除了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慈善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慈善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期限的,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第三,准予登记的,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发给基金会、社会团体或者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登记证书上载明其组织属性为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的认定程序

  第一,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申请。因为其已经是经合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只是囿于当时的规定,不具有慈善组织的身份。其申请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九条规定的要求,明确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第二,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认定期限的,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第三,准予认定的,换发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或者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其组织属性为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第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这三类组织都采取的是分级登记管理体制。县、设区的市、省级和国务院民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的社会组织登记和慈善组织认定。

  第二,除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三类社会组织以外,事业单位可否认定为慈善组织,这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情况来定,目前还不能纳入慈善组织范畴。另外,未经登记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以及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由于其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难以按照慈善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决策、执行、监督机制,难以完整地行使慈善法赋予慈善组织的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所以,不宜认定为慈善组织。但这些组织依然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同样可以受到慈善表彰。

  第三,慈善法公布后以及施行以后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如果在设立时未选择登记为慈善组织,在运营一段时间后打算转变为慈善组织,是否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还是先注销登记,再重新登记为慈善组织?我们认为,根据慈善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先注销登记,再重新登记为慈善组织。

  第四,登记和认定的审查期限是指工作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慈善组织涉及的领域广泛,专业性强且情况复杂,在审查慈善组织设立申请或认定申请时,有可能会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举行听证、专家评审等。如果涉及上述规定的,民政部门也要及时将听证或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组织形式;

  (三)宗旨和活动范围;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六)内部监督机制;

  (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八)项目管理制度;

  (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

  (十)其他重要事项。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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