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2016国家执业药师考试通关必备***:药学金考点》以新版《国家执业药师考试指南》为蓝本,精选汇集执业药师考试药学专业四个科目即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的重要内容,每科目按章节编排,依据新版大纲要求,甄选黄金考点内容,条曰化梳理提炼;设计口袋开本,更方便考生随时随地记诵这些必备考点内容,提升复习效果,顺利通过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目录
药事管理与法规
第一章 执业药师与药品安全
第二章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第三章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与法律体系
第四章 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
第五章 药品经营与使用管理
第六章 中药管理
第七章 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
第八章 药品标准与药品质量监督检验
第九章 药品广告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章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管理
药学专业知识(一)
第一章 药物与药学专业知识
第二章 药物的结构与药物作用
第三章 药物固体制剂和液体制剂与临床应用
第四章 药物灭菌制剂和其他制剂与临床应用
第五章 药物递送系统(DDS)与临床应用
第六章 生物药剂学
第七章 药效学
第八章 药品不良反应与药物滥用监控
第九章 药物的体内动力学过程
第十章 药品质量与药品标准
第十一章 常用药物的结构特征与作用
药学专业知识(二)
第一章 精神与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用药
第二章 解热、镇痛、抗炎药及抗痛风药
第三章 呼吸系统疾病用药
第四章 消化系统疾病用药
第五章 循环系统疾病用药
第六章 血液系统疾病用药
第七章 利尿剂与泌尿系统疾病用药
第八章 内分泌系统疾病用药
第九章 调节水、电解质、酸碱平衡药与营养药
第十章 抗菌药物
第十一章 抗病毒药
第十二章 抗寄生虫药
第十三章 抗肿瘤药
第十四章 眼科疾病用药
第十五章 耳鼻喉科疾病用药
第十六章 皮肤科疾病用药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第一章 执业药师与药学服务
第二章 药品调剂和药品管理
第三章 用药教育与咨询
第四章 用药安全
第五章 药品的临床评价方法与应用
第六章 药物治疗基础知识
第七章 常用医学检查指标的解读
第八章 常见病症的自我药疗
第九章 呼吸系统常见疾病
第十章 心血管系统常见疾病
第十一章 神经系统常见疾病
第十二章 消化系统常见疾病
第十三章 内分泌及代谢性疾病
第十四章 泌尿系统常见疾病
第十五章 血液系统疾病
第十六章 恶性肿瘤
第十七章 常见骨关节疾病
第十八章 病毒性疾病
第十九章 妇科疾病与计划生育
第二十章 中毒解救
精彩书摘
《2016国家执业药师考试通关必备红宝书:药学金考点》:
第一章 执业药师与药品安全
第一节 执业药师管理
1.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并指导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4.我国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人员,经执业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到执业单位所在地省级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6.执业药师应当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到执业单位所在地省级执业药师注册机构进行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药学与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机关、院校、科研单位、药品检验机构不属于执业单位,不予注册;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7.申请注册的执业药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②遵纪守法:③身体健康;④经执业单位同意。此外,再注册时,还应有继续教育学分证明。首次注册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的,除按首次注册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注册人员,不予注册: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③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2年的:④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的(主要包括:甲、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执业药师业务工作的)。
9.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10.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单位、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11.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注销注册:①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④受开除行政处分的;⑤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⑥无正当理由不在岗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⑦注册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注销手续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
12.执业药师的具体职责:①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②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③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④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13.新开办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全部实现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1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采取学分登记制。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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