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總論)案例教程 [Casebook on Criminal Law(General Provisions)]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內容簡介
《刑法(總論)案例教程》以案例研析和實務操作為主題,以高等學校和實務部門的共同開發為特點,以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應用能力為目標,以逐步形成適應應用型、復閤型法律人纔培養需要的法律實務教材體係。教材的編寫力求遵循以下原則:一是理論與實踐相結閤,突齣實踐性。即教材內容要強化法學理論和原理的綜閤應用,強調實踐和應用環節,側重實踐能力培養,為學生的知識、能力、素質協調發展創造條件。二是立足現實,追蹤前沿。即教材內容要最大程度地反映本專業領域的新學術思想和理論前沿,吸收本專業領域的新實務經驗和研究成果,具有前瞻性。三是全麵覆蓋,突齣重點。即教材既要整體反映本專業知識點,又要彰顯案例和實務操作領域的規律和重點,以避免與理論教材之間的內容重復。
作者簡介
孟慶瑜,男,法學博士,河北大學政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類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理事、河北省法學會常務理事、河北省政府法製研究會副會長、河北省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會長、河北省高等學校法學教學指導委員會秘書長等學術職務。
獲第三屆河北省傑齣中青年法學專傢、河北省社會科學優秀青年專傢、寶鋼教育基金優秀教師奬等榮譽稱號。長期從事經濟法、環境資源法教學與研究工作,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研究課題6項,在《人民日報》《現代法學》《法律科學》等國傢好的報刊公開發錶學術論文40餘篇,齣版《分配關係的法律調整——基於經濟法的研究視野》《自然資源法基本問題研究》等學術著作10餘部,榮獲河北省多項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奬。
目錄
第一章 刑法的基本原則
案例1 譚某破壞村委會選舉案
案例2 楊某涉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
案例3 王學某故意傷害案
案例4 許某盜竊案
第二章 刑法的適用範圍
案例1 狄某職務侵占案
案例2 顔某等搶劫案
案例3 唐某妨害公務案
案例4 倪某某運輸毒品案
第三章 犯罪客體
案例1 李某盜竊案
案例2 江某交通肇事案
案例3 蔡某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例4 黃某等聚眾哄搶案
案例5 羅某爆炸案
第四章 犯罪客觀方麵
案例1 孫某故意殺人案
案例2 丁某玩忽職守案
案例3 梅某盜竊案
案例4 葉某非法行醫案
案例5 何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案例6 高某搶劫案
案例7 史某交通肇事案
案例8 謝某非法捕撈水産品案
第五章 犯罪主體
案例1 張某某搶劫案
案例2 廖某貪汙、受賄案
案例3 周某閤同詐騙案
案例4 王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案
案例5 房某故意殺人案
案例6 梁某等詐騙案
第六章 犯罪主觀方麵
案例1 牟某故意殺人案
案例2 陳某過失緻人死亡案
案例3 王某過失緻人死亡案
案例4 房某故意殺人案
案例5 遲某販賣毒品案
第七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
案例1 柴某某、黨某某等綁架案
案例2 臧某人室搶劫案
案例3 任某某強奸案
案例4 席某某爆炸案
案例5 傅某某搶劫案
案例6 哈某某故意殺人案
案例7 賀某某強奸案
案例8 戴某某、蓋某某強迫賣淫、搶劫案
案例9 段某扒竊案
案例10 關某運輸毒品案
案例11 甄某某、伊某某強奸案
案例12 趙某某故意殺人、交通肇事案
……
第八章 共同犯罪
第九章 罪數形態
第十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為
第十一章 刑罰裁量製度
第十二章 刑罰執行製度
第十三章 刑罰消滅製度
後記
精彩書摘
《刑法(總論)案例教程》:
1.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又稱“相對無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是指十四周歲至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隻對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八種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實施上述八種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一律不負刑事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在《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的範圍問題的答復意見》(法工委復字[2002]12號)中指齣,“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對於刑法第17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隻要故意實施瞭殺人、傷害行為並且造成瞭緻人重傷、死亡後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隻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纔負刑事責任,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對司法實踐中齣現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後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為,依據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這種刑事政策的製定,一方麵基於該年齡階段的人已經具備瞭一定認識、辨彆和控製自己行為及其後果的能力.因此,法律要求其對自己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另一方麵是基於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這種刑事政策兼顧瞭處理未成年人危害行為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政策的要求和刑法保護國傢與人民重大利益的需要。①
2.關於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實施轉化型搶劫罪的相關規定
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範圍有關問題的答復》([2003]高檢研發第13號,以下簡稱《答復》)中指齣,“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實施瞭刑法第269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63條的規定,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第204號案例①,關於“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搶奪罪為抗拒抓捕當場實施暴力緻人輕傷的如何處理”,認為“不能因為行為人不滿十六周歲,對其搶奪罪不負刑事責任進而否認其不可以構成轉化型搶劫犯罪,甚至得齣其對轉化型搶劫罪也不負刑事責任的結論……如果將其行為作為連續的、整體的來看,就應對其適用轉化型搶劫罪的規定,要負刑事責任。”②如果說最高人民檢察院《答復》,認可瞭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實施瞭刑法第269條規定的行為,原則上構成轉化型搶劫罪,“但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那麼,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第204號案例,則明確支持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搶奪罪為抗拒抓捕當場實拖暴力緻人輕傷的,仍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1號,以下簡稱《解釋》)第10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彆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69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該《解釋》明確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排除在轉化型搶劫罪的主體之外,即十四周歲至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在實施轉化型搶劫過程中,隻有當場使用暴力緻人重傷或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纔負刑事責任,且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而不以搶劫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第777號案例③,關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能否成為轉化型搶劫罪的犯罪主體”指齣,行為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符閤轉化型搶劫罪的犯罪主體要件,其行為不構成搶劫罪”。
……
前言/序言
為瞭貫徹落實教育部、中央政法委《關於實施卓越法律人纔教育培養計劃的若乾意見》的文件精神,全麵推進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綜閤試點改革工作,充分發揮國傢大學生校外實踐基地的育人功能,持續深化法學專業實踐教學改革,不斷提高法學專業學生的實踐創新能力,我們組織法學專傢與法律實務部門專傢共同編寫瞭高等學校法律實務係列教材。
該套教材共分兩輯:第一輯2015年已齣版,以《憲法案例教程》《行政法案例教程》《刑法案例教程》《民法案例教程》《經濟法案例教程》《刑事訴訟實務教程》《民事訴訟實務教程》和《法律文書實務教程》等8部教材為主要內容;第二輯以《商法案例教程》《知識産權法案例教程》《刑事訴訟法案例教程》《環境保護法案例教程》《民事訴訟法案例教程》《刑法(總論)案例教程》《公證與律師製度實務教程》《行政訴訟實務教程》等8部教材為主要內容。
本套教材以案例研析和實務操作為主題,以高等學校和實務部門的共同開發為特點,以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應用能力為目標,以逐步形成適應應用型、復閤型法律人纔培養需要的法律實務教材體係。教材的編寫力求遵循以下原則:一是理論與實踐相結閤,突齣實踐性。即教材內容要強化法學理論和原理的綜閤應用,強調實踐和應用環節,側重實踐能力培養,為學生的知識、能力、素質協調發展創造條件。二是立足現實,追蹤前沿。即教材內容要最大程度地反映本專業領域的最新學術思想和理論前沿,吸收本專業領域的最新實務經驗和研究成果,具有前瞻性。三是全麵覆蓋,突齣重點。即教材既要整體反映本專業知識點,又要彰顯案例和實務操作領域的規律和重點,以避免與理論教材之間的內容重復。
本套教材的編寫力求滿足以下要求:一是立足基礎,突齣應用。即立足基本知識,不做係統講解,著重法律應用,突齣應用性和實務特色。二是錶述準確,言簡意明。即基本概念闡釋清晰準確,知識要點講解言簡意賅。三是篇幅適中,便於使用。即控製每部教材的篇幅字數,均衡各章之間的權重,不宜畸輕畸重。四是知識案例,融會貫通。即將知識講授與案例評析有機結閤,真正做到以案說法,突齣案例與知識的互動。
本套教材的編寫是高等院校與法律實務部門之間深入閤作和大膽嘗試的結果,無論是教材內容,還是編寫體例,肯定還存在諸多有待完善提高的地方,使用效果也有待教學實踐的評估與檢驗。我們將及時總結經驗,不斷修訂提高。同時,也期待著法學界和法律實務部門的各位同仁能夠提齣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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