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析与疑难300问》主要内容包括:对“营改增”政策的解读,300道与营改增相关问题的解答以及三套试题。全书分为11章,分别是: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五章跨境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第六章税收优惠,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纳税申报,第九章发票管理,第十章增值税会计核算,第十一章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后的附录包括三套试题及参考答案。
作者简介
高金平,资深税务专家
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税务研究所所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导
长江、北大、清华等商学院课程教授
上海股份制与证券研究会兼职研究员
教研特色:
擅长将会计、税收、法律知识综合运用到税务管理、税务稽查,以及企业资本运营、经营管理之中。经常应邀为政府税务部门进行咨询服务,提供加强税源管理、阻塞征管漏洞的制度设计方案。
演讲幽默风趣,不仅进行实务指导,更注重理念的传播。精熟税法,业界誉称“中国税法活词典”。
主讲课程:
商业模式设计与创新
资本交易税务管理与稽查
税收优惠政策应用与管理
税收筹划理论与案例分析
假账识别与稽查
大企业税务管理与风险防控
企业所得税难点与疑点分析
建筑及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
营改增政策解析与征管
新专著:
《资产重组的会计与税务问题(2015)》
《税收疑难案例分析(第六辑)》
《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节 纳税人
第二节 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第三节 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一节 征税范围概述
第二节 应税服务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一节 增值税税率
第二节 增值税征收率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五章 跨境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
第一节 跨境应税服务退(免)税范围
第二节 跨境应税服务退(免)税的计算
第三节 跨境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
第四节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范围
第五节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管理
第六章 税收优惠
第一节 增值税优惠政策概述
第二节 直接免税项目
第三节 即征即退项目
第四节 低税率优惠项目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一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节 纳税地点
第三节 纳税期限
第四节 试点前业务的处理
第五节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
第六节 总分机构的征收管理
第八章 纳税申报
第一节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
第二节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第九章 发票管理
第一节 普通发票管理
第二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三节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节 其他抵扣凭证的管理
第十章 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科目设置
第二节 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
第三节 特殊纳税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十一章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
第一节 基本原理篇
第二节 房地产篇
第三节 建筑服务篇
第四节 租赁服务与转让不动产
第五节 金融服务篇
第六节 其他应税行为篇
……
附录 营改增试题
附表:全国范围内营改增推进历程
精彩书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析与疑难300问》:
第二节 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根据3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等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操作要点如下:
一、年应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人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全面施行营改增后,下列3种情形的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上述情况以外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
3.试点后,提供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
纳税人兼营货物劳务、应税行为应分别判断,只要满足上述任何一条,即符合一般纳税人年收入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所有业务均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有明确规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除外)。
例1:某企业年生产性收入40万元,商品流通收人30万元,财产租赁收入20万元。请问:该企业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解答:生产性收入占应税销售额比例=40÷(40+30)=57.14%,大于50%,应税销售额达到70万元,超过50万元,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例2:某企业年生产性收入30万元,商品流通收入40万元,财产租赁收入20万元。请问:该企业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解答:商品流通收入占应税销售额比例=40÷(40+30)=57.14%,大于50%,应税销售额达到70万元,小于80万元,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例3:某企业年生产性收入30万元,商品流通收入40万元,财产租赁收入600万元。请问:该企业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解答:该企业财产租赁收入600万元超过500万元,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二、兼营业务销售额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亦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对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原来是针对以营业税应税行为为主,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且对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金额与行为发生次数没有具体限定,对“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界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判定。36号文实施后,营业税应税项目全部改征增值税,对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主要是针对不经常发生增值税业务的单位,如一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
前言/序言
随着营改增的试点、推进、扩围、全面施行……我的内心一直有份难言的情感——对营业税的不舍,难以言状。离开校门,我穿上蓝色制服开出的一张剪额完税证就是营业税……转眼28年,我经历了税收征管——税务代理——税政管理——税院教师,期间,营业税从未离开过我的生活,那些熟悉的文件、那些精细的条文,深植于心、百读不倦1
2016年5月1日,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一天,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四大行业全面纳入试点范围。纵使万般不舍,但这是税制发展的必然。此次营改增的“双扩”,在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全覆盖的同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的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的转型。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且深远:一是进一步畅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基本消除重复征税,使税收的中性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有效降低企业税负,助力企业发展,促进产业分工优化,拉长产业链,带动制造业升级,并明确以企业税负“只减不增”为导向,用税务人的“加法”换取纳税人的“减法”,最终赢得经济社会发展的“乘法”!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正式发布,相关配套文件与日跟进。带着对营业税不舍的心情和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研读的神圣使命感,笔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关于2016年全国税务系统精品培训项目《营改增培训指导大纲》的具体要求编写了本书。书中部分内容参考了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本书写作过程中得到了我院辛连珠教授、陈玉琢教授的大力支持,我们多次研讨与营改增有关的各种疑难杂症,他们的智慧给了我很大的启迪。我还要感谢给我来信和留言的每一位朋友,他们来自全国税务机关、税务咨询机构、企事业单位,书中300个疑难问题是从2000余封来信中精心挑选出来的,没有你们的支持,就没有本书的面世。夜以继日的闭门研修、潜心钻研,虽难详尽,但已用心良多。希望本书能帮助基层税务人员、广大纳税人迅速掌握营改增政策,助力营改增政策在实务中的理解与运用,为营改增过渡实施尽一份微薄之力。营改增是创新驱动的“信号源”,也是经济转型升级的强大“助推器”,我深信营改增将使中国实体经济谷底重生,让我们一起见证!
本书引用的文件截至2016年5月12日,此后若有新的补充,请读者及时更新。
由于时间仓促,书中错误或疑问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批评指正,欢迎读者通过邮件(xhgjp@sohu.com)或微信公众号(gaojinpingSPD)与本人互动。
高金平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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