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书稿穿插大量图例和案例,帮助读者理解商标法原理和法律制度,使原本有些枯燥、专业的商标制度变得生动、容易理解。
内容简介
本书稿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结合案例和图例,对商标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作了细致、系统的阐述,在教授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读者对商标实务工作的了解,是一本兼具理论性和实用性的教材。第二版出版后,《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审查标准》先后修改,教材相应作出修订。
作者简介
杜颖,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商标法。
目录
商 标 法
目 录
目 录
第一章 商标概述
第一节 商标的概念与发展历史
第二节 商标的功能
第三节 商标立法及其宗旨
第二章 商标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显著性
第二节 合法性
第三节 标志的非功能性
第四节 在先性
第三章 商标的种类
第一节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第二节 平面商标、立体商标与商业外观
第三节 颜色商标
第四节 音响商标与气味商标
第五节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
第六节 特殊标志
第四章 商标权的取得与注册
第一节 商标权取得模式
第二节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原则
第三节 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流程
第五章 商标权的内容
第一节 商标专用权、商标使用许可权、转让权及商标专用权质押
第二节 商标权的限制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一节 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类型和后果
第二节 不服商标撤销决定的复审和诉讼
第七章 商标权侵权与救济
第一节 商标假冒、仿冒行为
第二节 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第三节 侵犯他人商标标识的行为
第四节 以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
第五节 商标帮助侵权行为
第六节 以商号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
第七节 驰名商标淡化行为
第八节 以域名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
第九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十节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责任
第八章 商标的国际保护
第一节 欧盟共同体商标
第二节 商标国际注册
主要参考书目
精彩书摘
《商标法(第三版)》:
商标局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基于相对理由提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请求的,其申请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而基于绝对事由提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申请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商标局也可以依职权启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程序。
如果我们对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事由进行整理,可以列出如下类型。
1.不受5年期限限制的理由
第一,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商标使用了绝对不能注册为商标的标识的。
第二,违反了《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商标欠缺显著性特征的。
第三,违反了《商标法》第12条的规定,立体商标具有功能性特征的。
第四,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第五,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
该类型的异议因商标违反商标法的强行性规定,不存在直接的争议当事人,因此,异议的提出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商标局也可以依据职权径行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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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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