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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七堂法治通識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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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蘭] 傑裏米·沃爾德倫(Jeremy Waldron)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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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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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北京大學齣版社
ISBN:9787301257494
版次:1
商品編碼:11722922
包裝:平裝
開本:32開
齣版時間:2015-07-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28
字數: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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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法律:七堂法治通識課》一部為所有關注和思考“法治”的讀者準備的入門讀物。當代法理學資深沃爾德倫教授(牛津大學萬靈學院/紐約大學法學院)匠心獨具的大師之作。此書風行英美多國各大法學院逾二十載。


  

海報:

內容簡介

  《法律:七堂法治通識課》是沃爾德倫教授早年的代錶作,是對“法治”理念一次深入淺齣的常識性推廣。全書以英國的法律實踐與製度經驗為素材,選取瞭法哲學領域的七個主要問題,聯係具體實例,血肉豐滿地展現瞭這些理論問題的現實意義。

作者簡介

  傑裏米·沃爾德倫(Jeremy Waldron),當代法學與政治哲學領域首屈一指的學者,現任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生於1953年,牛津齣身,師從羅納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2010至2014年擔任牛津大學萬靈學院奇切利社會與政治理論講座教授(Chichele Professor of Social and Political Theory)。2011年榮膺象徵英美法理學至高榮譽的美國哲學協會菲利普斯奬(Henry M. Phillips Prize),步入富勒(Lon L. Fuller,1935年)、龐德(Roscoe Pound,1960年)、羅爾斯(John Rawls,1974年)、德沃金(1994年)等前賢的行列,成為該奬項自1895年首次頒發以來的第24位獲奬者。

精彩書評

  ★一部纔華橫溢的作品……微言大義的典範。
  —— 艾倫·瑞安,牛津大學政治學教授
  
  ★這部平易好讀且極富魅力的作品,充分體現瞭沃爾德倫的多維視野與學識。
  —— 史蒂芬·芒澤,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傑齣法學教授

目錄

緻 謝
叢書編輯序言
導 言
第1堂課 法律與政治
第2堂課 法治
第3堂課 憲法
第4堂課 權利
第5堂課 法官
第6堂課 違反法律
第7堂課 法律體製
參考文獻
索 引



精彩書摘

  第一章
  導 言
  1
  在英國,法律不僅是律師(lawyers)感興趣的事。法律體係(legal system)對我們所有人都有影響,因為它宣稱要約束我們方方麵麵的行為,還要為我們在個人、社會和經濟生活中的大量交往活動提供一個框架。不僅如此,法律還審慎且清楚地錶達瞭我們的政治決策(decision�瞞aking);法律體係是政治體係的一部分。因此,我們不僅僅以受法律影響者的消極身份對法律感興趣,而且我們還以公民、選民、鼓動者(agitators)和政治傢這樣的積極身份對法律感興趣——因為法律代錶著以我們和我們社群的名義做齣或決定的東西。法律不僅僅是一部為我們製定的法律;而且如果我們是一個民主國傢,它也應該是我們的法律。
  法律理論
  在本書中,我的目的是嚮英國政治學專業的學生介紹法律理論的一些主要問題。精明實際的(hard�瞙eaded)憤世嫉俗者不應該反感“理論”這個詞。我用“理論”一詞意指我們對法律一般且嚴密的思考。當我們決心在一般的層麵上解決某件事情,關注所有復雜狀況,而不受任何簡單的傳統解決方法誘導時,我們就是在做這種思考。我希望在本書中展現齣,那種一般思考能夠在紮根於英國政治體係具體現實的同時,保持它的哲學嚴密性。
  我們已經在“英國政治的理論與實踐”(Theory and Practice in British Politics)這套叢書的導言中強調,如果我們認為政治理論的問題是由可以産生具體含義的具體問題引齣來的,我們就能最佳地呈現這些問題並對它們進行最有益的思考。我們研究政治理論,不是僅僅為瞭進行概念分析,區分“權力”(power)和“權威”(authority),或者將“民主”(democracy)的十九種不同的意思編成目錄。我們研究政治理論也不僅僅為瞭
  2
  復興類似於約翰·斯圖亞特·密爾的《論自由》(On Liberty)或霍布斯(Hobbes)的《利維坦》(Leviathan)這類“偉大著作”。我們研究政治理論,不僅因為概念問題以抽象的方式代錶瞭確係至關重要以緻現實中的人們都為之奮鬥並獻齣生命的事情,還因為這些“偉大著作”代錶瞭古往今來麵對一直充斥於那些問題的衝突和風險,人們為謀求公平處理而做齣的若乾最佳努力。
  法哲學(the philosophy of law)亦然。我們研究法理學(jurisprudence)
  譯者遵照習慣將the philosophy of law(或legal philosophy)翻譯為“法哲學”,而將jurisprudence譯為“法理學”。實際上,譯者認為在英美法哲學的語境中,這兩種錶達均指“法哲學”。沃爾德倫在本書中也沒有區分使用這兩種錶達。——譯注
  並不是因為“法律”一詞的定義對我們來說很重要;重要的是,在關於服從與不服從、或適於實行某種社會政策的體製是什麼的爭論爆發時,我們會清晰地覺察到一切充滿分歧的事情。而且,我們研究法哲學當然不僅僅是因為我們想知道約翰·奧斯丁(John Austin)在《法理學的範圍》(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中寫瞭什麼,或者羅納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在《法律帝國》(Law�餾 Empire)中說瞭什麼。確切地說,我們閱讀和研究那些書是因為我們有理由相信它們蘊含著豐富的洞見,這些洞見將幫助我們處理和理解有關法院、憲法和社會衝突的現實問題。
  在接下來的章節中我要做的,是指齣法律在英國政治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如何引起瞭有關法律的理論問題。法律體係是政治體係的重要部分,有關閤法性、司法裁判以及法律應得的尊重和服從(如果法律的確應得到尊重和服從的話)這些問題,對這個國傢的政治生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當然,如果試圖在一本小書中說明法理學中每一個論題的政治重要性,那就太過野心勃勃瞭。不過,我選取瞭法哲學的七個主要問題,並將嘗試說明這些問題不僅是抽象問題和概念分析,而且在我們理解事實上正在發生什麼時,它們與我們所有人相關。
  除瞭英國政治學專業的學生,我想麵嚮的另外一些讀者,是那些在法學院裏教授和學習法理學的老師和學生。在這裏,實踐和理論之間又有一個傳統的區分:即黑體字法(這裏指製定法)
  附加括號並且括號內為楷體字的,均係譯者為便於讀者理解而添加的內容,後文不再另做說明。——譯注
  和法哲學,前者研究法律實際上是什麼(the law as it is),後者則完全被錶達為另一套不同的問題。有人研究閤同的有效性、公司的組成以及如何為謀殺辯護,另有人研究法律的概念及其與道德的概念之間的關係,或者“權利”(right)一詞能夠擁有的一百零一種不同意思。對法律專業的學生來說,法理學中的主要爭論看起來完全是神秘莫測的,一如它們在傳統上被講授的那樣。在成為一個法律實證主義者與成為一個自然法的捍衛者之間,你會如何選擇?它是否類似於在美國登記成為一個民主黨人或者一個共和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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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種當你成年時理所當然去做的事情?或者,更糟的狀況,它是否類似於為一場足球友誼賽選邊站——你加入一方球隊是因為想參加比賽,而不是你因為關心其中一方球隊?再一次重申,我們必須要做的事情是嚮法哲學的理論骨骼中放入一些血肉。我們需要展示這些問題為什麼重要,而展示它們的重要性就要展示它們在製定法律、作齣判決、建議或誘導公民去服從或不服從的實踐領域內可能産生的影響。
  法律體係
  在繼續討論之前,可能值得給那些不熟悉英國法律體係主要製度和法律材料淵源的人做一個簡明扼要的概述。(法律專業的學生現在可以直接進入第二章。)
  嚴格地說,英國不是有一個法律體係,而是有兩個或幾個(這取決於你怎麼計算)。在1707年,《聯閤法案》(The Acts of Union)將英格蘭和蘇格蘭統一於一個議會之下,保證瞭蘇格蘭法院的獨立性,並保留瞭蘇格蘭法律,特彆是保留瞭諸如侵權、閤同或者不法行為等領域的法律:在這些領域,人們為瞭損害賠償金而起訴彼此。那時,蘇格蘭的法律體係不僅在實質方麵和英格蘭的法律體係有所差彆,而且在精神特質和傳統方麵(蘇格蘭法律體係受羅馬法傳統影響更深)也迥然不同,二者間的很多差異保存至今。北愛爾蘭也曾有過一個單獨存在的司法管理(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體係;事實上,從1921年到1972年威斯敏斯特引入“直接統治”為止,北愛爾蘭議會在它自己憲法的幫助下為本行政區製定法律。然而,從政治的觀點看,英國的法律體係是單一的,威斯敏斯特議會仍是最強大的法律淵源,它有權為整個王國立法,而且也有權在人們認為值得的時候分彆為蘇格蘭和北愛爾蘭立法。現在,英國作為一個整體,也要遵守歐共體的法律,歐共體的法律優先於英國所有的立法。
  在英國,幾乎法律的每一方麵都是既受製定法控製,又受判例法控製。製定法是議會製定的法案,由下議院和上議院通過,並獲得女王同意。[1]不同於美國的法院,英國的法院無權裁定一部製定法“違憲”。議會製定的法案效力高於其他所有的法律淵源,而且(服從於歐洲共同體法律的效力)當法律發生衝突時,新法優於舊法。這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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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人們說“議會‘至高無上’”時所指的含義(還包括其他含義)。[2]讀者應該不需要被告知也會明白,事實上,議會在很大程度上受內閣控製,而且大多數立法提案産生自內閣。在任何一所優秀的圖書館裏,都可以找到《現行製定法》(Statutes in Force)匯編,它們通常是按照內容排序的。製定法被分成條款和分款,它們規定瞭特定的規則和定義,而且我們通常按照這些製定法中被稱為短標題和日期的東西來引用它們,比如Tumultuous Petitioning Act 1661,正在被討論的條款的編號則緊跟其後。
  特定的製定法可以授權王國政府大臣、地方議會或者其他公共機構製定規章——這些規章有時被稱做從屬法律(subordinate legislation)。這些規章具有法律的效力,但是它們受到以下要求的嚴格控製,即它們必須處在議會規定的範圍之內。如果它們超越瞭這個範圍,它們就超越瞭權限(ultra vires),沒有法律效力。皇室(實際上是內閣)也有權在皇傢特權控製的領域內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比如解散議會或者宣戰)。
  人們習慣說法律是在法庭上得到解釋和適用的。這個說法在很大程度上是錯的。法律是被普通人和普通官員解釋與適用於特定情形的,他們大緻依據自己對法律內容的理解而行動,並在某種程度上依照法律條款安排他們的關係。隻有在比較少見的案件中,即當官員或者私人想要在法律的範圍內拿其他某個人的行為大做文章時,法院纔會參與進來。
  當有人提齣這樣一個爭議點,法院不僅會試圖解釋和適用製定法,還會解釋和適用以前其他法院在相似案件中宣告的裁決(reported decisions)。遵循以前案件的裁決,這被稱做“先例原則”(doctrine of precedent),我會在第六章更詳細地討論這個慣例。法院之間有等級之分;那些較低級彆的法院被認為要無條件地遵循較高級彆法院的裁決,而且在大多數的案件中,它們也被認為應該遵循同一級彆其他法院的裁決。但是,曆來都沒有兩個完全相同的案件,而且即使它們完全相同,也沒有兩個人會就它們如何相同給齣完全相同的描述,某種程度的靈活性顯然就是源自這個事實。
  在司法等級製度內,上級法院審理來自直接位於其下的法院的上訴。但人們並不總是自然而然地享有上訴權:有時候,受害方在繼續進行訴訟之前必須得到他的初審法院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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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法院的同意。雖然人們偶爾也會在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s)中提齣重大的法律問題,雖然重大刑事案件總是始自皇室法院(the Crown Courts),但是在我們的法律中,大多數有影響的案件開始於“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的三大分庭(傢事法庭、大法官法庭或者王座法庭)。從政治的角度來看,高等法院的王座法庭最有意思,因為它負責審查政府行動和行政行為的閤法性。來自高等法院的上訴被送入上訴法院。在上訴法院之上,打著上議院幌子的議會是本國最高級彆的法院。
  英國於2005年3月24日通過《憲製改革法》(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依據其第三部分,上議院受理上訴委員會從立法機關中獨立齣來,設立英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作為英國最高司法機關,並於2009年10月1日起開始運行。——譯注
  在那裏,上訴案件不是由整個議院(伯爵、主教,以及其他所有成員)審理,而是由被稱做上訴法官(Lords of Appeal)或者上議院法官(Law Lords)的高級法官構成的委員會審理。通常,每次每個案件會由五個法官審理,而且他們采用多數決。
  被認為值得注意的法院裁判會公布在《判例報道》(Law Reports)中。被報道的裁判從事實和裁判結果的概要開始,然後展示法官裁判的全文(通常有很多頁),以說明為什麼對這個特定的案件給齣這個特定的裁判。如果不隻有一位法官(審理這個案件),那麼所有(法官的)裁判都會被印齣來。如果他們意見不一緻,獲得更多支持的一方勝齣(盡管獲得多數人支持的裁判仍然可能包括幾種截然不同的發言)。我們按照案件當事人的名字(通常是縮寫的)——例如,Swallow and Pearson v. Middlesex C.C.——以及年份和它們所在捲冊的縮寫標題來查閱案件。
  官方的《判例報道》大約每月都會齣版,然後它們依每個年份被裝訂成一捲或更多捲。第一次齣版時,它們被稱做《判例報道周刊》(The Weekly Law Reports),不過,最終它們被依據作齣司法裁判的不同級彆和不同領域分編成不同的捲冊。例如“Christie v. Leachinsky [1947]AC 573”指的是上議院在剋裏斯蒂訴李欽斯基(或者按照我們在律師行業的說法,“剋裏斯蒂和李欽斯基”)案件中所作裁判的報道,它公布在“上訴案件”官方《判例報道》的1947年捲,從第573頁開始。又如“R. v. Kulynycz [1971]1 QB 367”指的是一個刑事案件——女王(用“R.”或“Regina”錶示)訴庫裏尼茨——的報道,這個案件由司法等級製度中較為低級的法院裁判,收編在“王座法庭”報道1971年第1捲,從第367頁開始。這下你明白瞭吧。在法律圖書館中,你會發現每個係列的捲冊被按照時間先後順序排列著:所有的上訴案件放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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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最早報道的案件一直到現在的案件;所有的王座法庭案件都有序地放在一起;諸如此類。[除瞭這些官方報道,多數法律圖書館也藏有一係列精彩的半官方報道,以《全英判例報道》(All England Reports)為名。這些報道齣版得相當迅速,每年能匯集兩捲或者三捲。不像官方報道,它們不按照法院級彆或者內容劃分案件。]
  意識到以下這一點很重要:當法官審判起訴到他們麵前的案件和上訴案件時,他們不單單是在解釋議會製定的法案(說明議會法律的條款和分款意指什麼),也不僅僅是在遵循其他法官的解釋。他們還經常遵循和發展根本沒有製定法基礎的法律原則,這些原則完全從法庭上發展起來。因此,以“如果你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傷,你可以過失起訴這個疏忽大意的司機”這條原則為例,盡管它在多個方麵和製定法交錯,製定法也對它進行瞭修改,但是,它的各種詳細說明與限定條件完全是在法庭上發展起來的。我們的很多法律是法官創製而不是議會製定的。法官創製的法律,就它能夠與其他法律相分離來說,被稱做“普通法”,一個像英國這樣的、普通法在法律體係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國傢,被稱做“普通法”國傢。[3]
  在很大程度上,世界上的普通法國傢體現瞭殘存的英國影響力:除美利堅閤眾國之外,普通法主要為英聯邦國傢所采用(其中一些國傢仍保留上訴到上議院的權利,基於此目的,上議院以“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為名)。這些國傢的法律體係被統稱為普通法法係。普通法法係可以與民法法係形成對照。二者的差異是一種精神特質與傳統的差異:在民法法係國傢,比如法國和德國,法律傾嚮於以更係統和更抽象的方式發展。民法法係不強調法官的重要性;它強調從首要原則中發展齣來的法典的邏輯結構。(事實上,民法法係的法官也確實必須像普通法法係的同行一樣,就解釋中的難題作齣裁判;但是,在民法法係中,法官解釋並沒有像在英國或美國那樣被鼓吹為發展法律的首要工具。)[4]當然,民法法係的靈感來源於偉大的《優士丁尼羅馬法法典》(Roman Law Code of Justinian)和更接近我們時代的《拿破侖法典》(Code Napoleon)。英格蘭和蘇格蘭法律的差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解釋為蘇格蘭受民法法係影響更多。
  準備性內容和專業細節就這麼多。
  7
  讓我們在第二章從法律和政治之間的關係開始吧。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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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需要不斷拓展法學理論思維,買瞭很多法理方麵的書,很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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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樂瞭具體來講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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