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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三版) [Financi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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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旗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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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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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200149
版次:3
商品编码:11668207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
外文名称:Financial Law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03-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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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金融法(第三版)》是在第二版的基础上经过大幅增删修订而成,但总体框架结构基本维持不变,仍然包括金融法总论、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金融机构组织法、金融业务管理法、涉外金融法五篇共16章,内容涵盖金融法学的基本原理、金融监管调控体制机制、金融机构组织运作、金融业务交易活动等法律制度。全书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基本精神,广泛借鉴吸收国内外金融法学的创新性研究成果,以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国内金融改革创新、金融监管法治变革的最新发展为修订主线,着力追踪国际国内金融创新、金融监管理论暨制度变革尤其是宏微观金融审慎监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最新发展动态,较为全面、系统地介绍和阐释了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演进和我国现行有效的、最新的金融法律制度。读者通过阅读本书,可以较为全面地了解金融法学的基本原理、金融法律基本制度及相关金融业务基础知识,较为准确地把握金融法治的变化发展趋势。

作者简介

  朱大旗,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教研室主任,《法学家》杂志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日本一桥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兼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经济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金融与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社会科学年鉴(经济法学)》特聘撰稿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北京市法制办法制工作顾问,北京市高级法学法律人才专家库专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律咨询专家,北京市税收法制建设研究会专家顾问,国家开发银行咨询专家,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专家委员会专家等。研究方向为经济法、金融法、财税法。发表《析论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确认与实现》、《我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几点看法》、《完善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机制的法律思考》、《确保金融安全关键在于以法治促进金融体制与金融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重大问题的法律思考》、《从国家预算的特质论我国〈预算法〉的修订目的和原则》等论文百余篇,独著、主编、参编各类著作、教材30余部。主持教育部“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项目《金融法》、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全口径预算决算管理改革及其法治化进程研究”、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税收征管法》修订问题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预算法的修改与完善研究”等。1999年9月被授予“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目录

第一篇 金融法总论
第一章 金融法概述
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
第二节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
第四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第二篇 金融调控与监管法
第二章 中央银行法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中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三章 金融监督管理法
第一节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三节 证券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节 保险业监督管理法
第三篇 金融机构组织法
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
第五章 政策性银行法
第一节 政策性银行概述
第二节 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职能
第三节 中国的政策性银行
第六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
第一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
第三节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篇 金融业务管理法
第七章 货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
第一节 货币的发行与保护
第二节 现金管理
第八章 存款与贷款管理法
第一节 存款管理法
第二节 贷款管理法
第九章 支付结算法
第一节 支付结算法概述
第二节 非票据结算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国内信用证结算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规定
第五节 支付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十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第三节 票据行为
第四节 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
第五节 票据抗辩
第六节 汇票
第七节 本票和支票
第八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法》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节 期货交易管理法
第十二章 金融信托法
第一节 金融信托法概述
第二节 中国金融信托的管理规定
第三节 资产证券化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章 融资租赁法
第一节 融资租赁法概述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三节 中国融资租赁机构的管理规定
第四节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第十四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
第三节 保险公司及其经营规则
第四节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五节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六节 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篇 涉外金融法
第十五章 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
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第十六章 外汇与外债管理法
第一节 外汇管理法
第二节 外债管理法
第三版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第一篇 金融法总论
  第一章 金融法概述
  本章概要
  本章是金融法一书中最为重要的一章。通过本章的介绍和阐释,旨在使同学们和其他读者 较为全面、系统地掌握金融法学的基本原理、把握金融法体系的总体框架,进而为以后各章的 学习、为准确把握金融法的各具体法律制度奠定基本的金融法学理论基础。因此,本章的学习 非常重要。在本章中,将着重介绍和阐释金融、金融关系的概念;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 象;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功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的渊源及其体系;金融体制与 金融立法的沿革与发展趋势;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与金融立法的重点等基本理论 问题。
  关键术语
  金融 金融关系 金融法 金融法基本原则 金融法律关系 金融法体系 金融体制 金融立法
  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
  一、金融和金融关系
  (一)金融的概念及产生条件
  关于什么是金融,古今中外,在经济界、金融界、法学界并一个公认的界说。其原因, 部分是因为金融自其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在向广度和深度两个层面恒动地加速创新;部分是因为 研究者的研究目的、研究视角和视域的宽窄不一所致。本书倾向于认为,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 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 币流通。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回笼、流通及管理;存款的吸收和提取;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银行的支付结算;国内外的汇兑往来;票据的承兑与贴现;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管理;信 托投资;融资租赁;各种保险;金融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业务的开展及管理;外汇、外债等 国际金融活动的开展及管理等。 ①
  金融按不同标准可作多种分类,但最基本的分类可以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两种形式。 直接金融是指投资者在金融市场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各种证券,将资金直接转移给证券发行 人(企业、公司或政府)的资金融通行为;间接金融则是指最终贷款人(存款人)通过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贷款人),把资金贷给借款人的资金融通行为。在发达的市场经 济国家,直接金融占有较大的比重、较具重要性,而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落后国家,由于金融 市场的不完善,金融一般以间接金融为主。 ②
  金融本身是一种经济活动(参见[延展阐述]),它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参与社会再生产 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相互调节资金余缺的信用活动的总称。 金融是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与完善的产 物,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③ 金融的出现有其产生的条件:
  1.货币从商品交换过程中自发地分离出来,起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作用。这是金融产 生的前提,而这只有在商品经济已有相当发展时才能达到。 2.信用日益发展,多种信用形式的出现。信用,也称信贷,是指货币资金借贷活动的总 称。商品经济是信用存在和发展的客观经济基础,商品要出卖,而购买者有时又缺少货币, 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赊欠和借贷。在赊欠和借贷的过程中,赊出方、贷出方往往要收取一定 的利息(收益)。这种信用是商业信用的初级形式,以后才逐步发展出银行信用、国家信用、 消费信用等多种信用。 3.银行等专门金融机构的出现。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商品交换越来越频繁,交换 地域也越来越广大。于是,货币兑换商出现了,解决了不同地区、不同国家货币不一的难题。 此后,兑换商的经营范围不断扩大,从最初办理兑换业务,到货币保管业务、代为异地支付, 到发放贷款等。这样,一种专门从事货币经营、授受信用的机构———银行(或称银楼、钱庄) 就出现了。它大大地改变了商业信用的局限性,使货币资金融通得以迅速进行,并反过来又大 大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延展阐述] 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金融本身在本质上是经济活动,但它和各国的政治、历史、 文化是高度相关的。各国的金融史表明,决定金融发展的因素并不只是经济活动及其发达 程度,各种政治事件、内外战争、经济金融危机及其处置乃至金融个案的裁决等都对各国 的金融走向发生着极大的作用,进而催生出不同的金融体系和金融制度,推动着经济金融 中心在世界各国间发生位移。金融,从某种意义而言,更是政治、法律和危机的塑造物, 是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中曲折前行。近现代金融始终是在一定程度上受管制和调控的经济。 因此,在有关金融和金融法制的变革时,除应遵守经济、金融运行规律外,还必须充分考 虑其他多方面的因素。 (二)金融关系的概念及含义 金融关系是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金融监管调控机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 融机构在从事金融监管、调控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 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金融关系的概念具有三层含义: 1.金融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不是其他关系(如纯粹的行政管理关系、一般民事关 系等),是有货币经济内容的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 2.金融关系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发生在金融监管、调 控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活动分不开的(即使在直接金融中,也 离不开金融机构的参与和协助),是一种与银行信用和货币流通密切相关的经济关系。准此, 财政收支关系、民间借贷关系,虽然也在融通资金,但不属于此处所称金融关系。 3.金融关系的参与者,除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还有其他金融主体,包括国家、 一般工商企业、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国籍人等。但金融机构是金融关系的当然主体,而工 商企业、自然人个人等则是非必然主体,只有当他们参与到了金融活动中去,与金融机构之间 发生资金融通关系时,才能成为金融关系的主体。
  二、金融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金融法,顾名思义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详言之,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 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管、调控 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两大类: 1.金融监管、调控关系。是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在组织 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和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监督管理关系。具体 包括: (1)中央银行因货币发行、回笼和货币流通而同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所形成的 货币发行关系、现金与转账结算等货币流通管理和调控关系。 (2)金融监管部门因各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而产生的主体 资格监管关系。 (3)金融监管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管关系,包括因存贷款管理、支付 结算管理、信托管理、保险管理、融资租赁管理、证券发行、交易和服务管理、期货期权交易 管理等而发生的监管关系。 (4)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非法从事金融活动进行查处而产生的金 融处罚关系。 2.金融业务关系。或称“金融交易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而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具体 包括: (1)因间接融资业务的开展而发生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存贷款主体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 如存款关系、贷款关系、拆借关系等。 (2)因直接融资业务的开展而发生在证券、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资、融资主体之间 的发行、交易、服务关系,如证券发行买卖关系、承销关系,证券交易买卖关系、行纪关系, 证券发行服务与交易服务关系等。 (3)因金融中介服务业务的开展而发生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非法人组 织和自然人之间的金融中介服务关系,如结算、汇兑、咨询、信托、租赁、代理、金融理财等 关系。 (4)因开展特殊融资业务而产生的特殊融资关系,如外汇买卖、期货期权交易等而产生的 关系。
  三、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功能
  (一)金融法的本质与特点
  任何法律的本质都取决于制定这些法律的统治阶级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是表明和 记载一定的经济关系的。金融法也不例外。虽然从形式上看,金融立法属于技术性立法,许多 国家的金融立法也有共同的规则,有一些可争议的金融习惯,并且有越来越趋向同一的倾 向。但是,从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的最终目的来看,是为一定阶级利益(统治阶级)服务的, 是一国社会各阶层利益再分配、再调节的一种方式,是统治阶级实行经济政策、管理和调控经 济的一种工具。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资本的资本主义企业,为资本家经办货币收付、兑换、结算、保管等业务,通过存放款的利息差额,分享剩余价值,是资本积累的有力杠 杆。到了帝国主义阶段,银行从普通的中介人,发展成为万能的垄断者,银行资本与工业资本 日益融合,形成金融资本和金融寡头,银行成为控制了国民经济发展的万能的统治者。在这种 情况下,资本主义金融法对资本主义金融关系进行调整,其结果是给银行家、资本家建立了天 堂,给工人、农民等普通百姓造成了灾难。资本垄断集团和金融寡头通过金融法,调整资本家 之间的金融关系,协调彼此的利益关系,操纵国家经济命脉,支配国家政权,镇压和剥削劳动 人民。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金融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社会主义国家领 导、组织和管理金融活动的一个重要的工具,是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管、促进社会主义金融活动 顺利进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的法律武器。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关系广泛而复杂,既有横向的平等主体间 的金融业务关系,又有纵向的带有行政隶属性的金融监管、调控关系;既涉及微观的经济个 体,又涉及整个国家的经济全局和人民大众的基本生活,具有广泛的公共性、全局性、社会 性。因而,这种关系为传统民法、行政法,乃至传统商法所法调整,而必须采行新的法律部 门———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即运用综合的、多样的调整方法和调整手段进行规范。所以,在我 国,一般认为金融法应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子法律部门。 ①
  金融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子部门,具有以下特点:
  1.金融法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的特点。一方面,它既规定了作为实体法调整对象 的金融主体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又规定了实现这些权利、义务的程序、步骤、方 法等,因而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
  2.金融法具有融合公法和私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法的特点。金融法调整的对象,既 有事关“金融个体”利益的金融业务关系,又有事关金融全局的金融监管、调控关系。而这两 类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交织,难以决然分开的。横向的金 融业务要在适度的金融监管、调控下才能有序进行,纵向的金融监管、调控要在尊重“金融个 体”权益、尊重金融市场运行规律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实现。这就决定了金融法既不能如公法, 一切以国家意志为本位,也不能如私法,完全以个人意思自治为中心,而必须以社会为本位, 以社会整体金融利益的提高为目标,融合公法、私法的调整方法,而成为社会法。 ②
  3.金融法具有强行性、准则性特点,其法律规范多为义务性、禁止性规范。由于金融业 的社会公共性与高风险性,决定了金融机构的组织及活动的开展对整个社会的一般商业活动和 人民大众的生活具有重大影响,需要由国家法律强行规定并予以强制实施。因此,金融法主体 的组成、职责、权利、义务往往由国家法律直接作出强行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随意改变;金融 活动的开展也极为规范,有非常严格的程序性、准则性要求。 4.金融法具有调整范围越来越广、法律内容日益增多的特点。金融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8 / 金融法(第三版) 并随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而不断创新,新的金融机构、新的融资手段、新的金融工具、新的金 融品种不断涌现,金融已经渗透到了现代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层面,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 由此也就决定了金融法具有调整范围越来越广、法律内容日益增多的特点。
  (二)金融法的功能
  金融法的功能,是指金融法通过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规范金融主体的行为,从而对 整个社会金融生活产生的调节机制作用。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大功能: 1.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 为中心,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金融活动能否正常、有序、高效进行,关键要看 金融机构本身是否健全。而金融法的首要功能正是通过立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性质、职责权 限、业务范围等加以界定,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机制、设立、变更及终 止等加以明确规定,进而为金融活动的健康开展创造前提条件。 2.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和调控金融市场行为,协调、确保金融市场各参与者 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运营效益,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目标和社会整体效益目标的有机统 一。金融市场是融通资金、买卖有价证券的场所。金融市场种类繁多(一般分为货币市场、资 本市场、外汇市场、金银市场、期货期权市场等),且每一完善的金融市场必须具备交易主体、 交易对象、交易工具、交易价格四大要素,只有通过立法对各类要素加以规范,克服市场规模 狭小、不对称信息、道德风险等方面的难题,建立、健全各类、各层次的金融市场,并依法严 格监管和适度调控,才能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充满生机的市场局面,才能加速资金的流 动和有效配置,提高融资的可选择性和及时性,最终提高资金的运营效益,维护市场交易各主 体的合法权益。 3.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监管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监督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控、 监管体系。在现代社会里,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是事关经济全局、事关千家万户的 公共性行业,金融市场是瞬息万变、充满了不确定性(风险)的市场,任何一个金融机构的金 融活动的开展,其影响已超过了交易个体自身的范围(外溢性),都在现实地或潜在地对其他 市场主体产生影响,亦即对全社会发生作用。如何在尊重市场机能的前提下,趋利避害,就 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需要出发,对金融业实行宏观调控和有效监管,而这正是金融法的另一 重要功能。金融法通过其确认、引导、规范、调节、保障机能,可以明确一国的货币政策和 金融监管的总体目标,确定金融监管、调控机构的地位及职权,规范金融监管和调控的方 式、方法,规定金融违法行为的惩处、制裁措施等。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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