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社科院文库·历史考古研究系列:魏晋南北朝隋唐立法与法律体系(套装上下册)》以敕例为中心来梳理魏晋南北朝隋唐的立法与法律体系,考证了此期法制发展在各转折点上的史实。其结论是:敕例的主导地位及其与法典的关系,是贯穿于我国帝制时代法制史的根本问题和基本线索。在魏晋至隋唐的法律儒家化进程中,由于全面贯彻礼、法关系准则的需要,尤其是由于其与北朝汉化、改制等历史进程的合拍,导致了一个不断强调法典重要性的历史运动,这就决定了唐代《律》《令》《格》《式》体系的形成。而法律儒家化及相关历史进程在唐代的终结,则决定了这一体系的瓦解,并朝类于秦汉律令体系的方向归复。
作者简介
楼劲,男,1957年生,浙江绍兴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会长。
目录
引言
上卷
第一章 魏晋以来敕例的编纂与《格》、《式》之源
第一节 从《晋故事》到《梁科》、《陈科》
一 汉魏“故事”与《晋故事》
二 《晋故事》的编录与条文形态
三 从《晋故事》到《梁科》、《陈科》
第二节 从“干支诏书”到《甲子科》、《甲辰仪》
一 “法令”与“干支诏书”
二 《甲子科》与《壬辰仪》
第三节 从编纂条制到《麟趾格》、《大统式》
一 敕例在北朝的活跃及“条制”的盛行
二 北魏编纂敕例的历程
三 敕例称“格”或“式”的习惯
四 《麟趾格》、《大统式》的性质与形态
第二章 敕例编纂的立法化、法典化及其影响
第一节 敕例编纂的立法化及其影响
一 《晋书·刑法志》提到的汉代法例编纂之作
二 敕例编纂立法化与新《律》、《令》体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 敕例编纂立法11三确定了法典与制敕的关系格局
四 敕例编纂立法化与魏晋以来敕例编纂活动的轴心
第二节 敕例编纂的法典化及其影响
一 魏晋以来敕例编纂法典化的途径和趋势
二 敕例编纂法典化与《律》、《令》关系的定型
三 敕例编纂法典化与条制的流行
四 敕例编纂法典化与若干过渡型法典的出现
第三章 北魏前期立法与《律》、《令》形态、性质的变迁
第一节 天兴“律令”的性质和形态
一 天兴所定“律令”及其内涵
二 天兴“律令”的形态和性质深受汉魏影响
三 《天兴律》应是编集科条诏令而成的条制集
四 《天兴令》应是相关诏令集
第二节 神麝四年以来“改定《律》制”
一 神席四年改定《律》、《令》的几个问题
二 关于正平元年“改定《律》制”
三 关于太武帝“改定《律》制”几点认识
第三节 太和元年至十六年修订《律》、《令》
一 孝文帝亲政前后的立法进程及其转折
二 太和改革与定《律》、《令》的关联
三《律》、《令》体制的进化与《太和令》的形态
四 关于太和元年至十六年立法的几点认识
第四章 太和十六年后的官制改革与相关诸《令》的修订
第一节 太和以前官制与《令》的状况
一 官制“旧《令》”的状态
二 “旧《令》亡失”的背景:制度与《令》体形态
第二节 “太和中”所定“职令”与孝文帝的官制整改
一 太和中“职令”即太和十六年所颁官制之《令》
二 太和十六年“职令”的官制改革内容
三 太和十六年“职令”在官制改革上的过渡性
第三节 太和十七年《职员令》与官制诸《令》的演变
……
第五章 北魏后期《令》的修订与颁行
第六章 北魏的科、格、式与条制
第七章 北齐与周、隋法律体系的若干问题
下卷
第八章 《律》、《令》、《格》、《式》体系的形成
第九章 开元前后《格》、《式》的基本性状
第十章 《律》、《令》、《格》、《式》体系的变迁
第十一章 宋初三朝的“例”与规范形态的变迁——以礼例为中心的考察
第十二章 中古“制定法运动”与“法律儒家化”进程
跋语 敕例、法典与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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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太和中“职令”即太和十六年所颁官制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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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敕例在北朝的活跃及“条制”的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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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太和中“职令”即太和十六年所颁官制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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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部关于魏晋隋唐法律的好书,不过这个法律的范围比现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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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文库·历史考古研究系列:魏晋南北朝隋唐立法与法律体系(套装上下册)》以敕例为中心来梳理魏晋南北朝隋唐的立法与法律体系,考证了此期法制发展在各转折点上的史实。其结论是:敕例的主导地位及其与法典的关系,是贯穿于我国帝制时代法制史的根本问题和基本线索。在魏晋至隋唐的法律儒家化进程中,由于全面贯彻礼、法关系准则的需要,尤其是由于其与北朝汉化、改制等历史进程的合拍,导致了一个不断强调法典重要性的历史运动,这就决定了唐代《律》《令》《格》《式》体系的形成。而法律儒家化及相关历史进程在唐代的终结,则决定了这一体系的瓦解,并朝类于秦汉律令体系的方向归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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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天兴“律令”的形态和性质深受汉魏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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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太武帝“改定《律》制”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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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晋故事》的编录与条文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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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敕例为中心来梳理魏晋南北朝隋唐的立法与法律体系,考证了此期法制发展在各转折点上的史实。其结论是:敕例的主导地位及其与法典的关系,是贯穿于我国帝制时代法制史的根本问题和基本线索。在魏晋至隋唐的法律儒家化进程中,由于全面贯彻礼、法关系准则的需要,尤其是由于其与北朝汉化、改制等历史进程的合拍,导致了一个不断强调法典重要性的历史运动,这就决定了唐代《律》《令》《格》《式》体系的形成。而法律儒家化及相关历史进程在唐代的终结,则决定了这一体系的瓦解,并朝类于秦汉律令体系的方向归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