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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資管時代金融實務叢書:PE業務閤規操作實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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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以錦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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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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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1872333
版次:1
商品編碼:11647395
包裝:平裝
叢書名: 泛資管時代金融實務叢書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5-0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09
字數:400000
正文語種: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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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泛資管時代金融實務叢書:PE業務閤規操作實務手冊》是對各種形式PE業務的一次整理,不僅包括私募基金PE業務,也包括信托、券商、公募基金等通過信托計劃、資管計劃、專戶投資等從事的PE業務。《泛資管時代金融實務叢書:PE業務閤規操作實務手冊》主要側重於“閤規”的應用,對與PE業務相關的各類“最新規定”也進行瞭較深入的整理和分析。全書以解決問題的方式加以編製,突齣實用性和實務性。

作者簡介

  王以錦,擁有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學位、南開大學法律學士學位和天津外國語大學英語學士學位,並先後參加瞭美國明尼蘇達大學法學院美國法研究項目和愛爾蘭A&LGoodbody;律師事務所高級國際律師培訓項目。作者先後供職於知名律所、投資公司以及私募基金、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承辦過包括中廣核、中國南車、大唐集團、新興際華集團等大型央企以及協鑫集團、漢能集團等大型民營企業在內的諸多知名企業所涉足的海內外投融資及資本運作項目,很多項目標的金額均超過百億元人民幣。作者長期從事投融資實務工作,在資産管理、股權投資、金融債權、海外並購以及資本市場業務等實務領域具有豐富的項目經驗和完善的知識體係,現任華澳信托基金發展部總經理。

目錄

前言(1)第一部分PE的設立第一章PE的組織形式1. 什麼是PE業務?2. PE有哪些組織形式?3. 什麼是公司製PE?4. 什麼是契約型PE和信托型PE?5. 什麼是有限閤夥PE?6. 什麼是中外閤作創投企業?7. 四種PE組織形式有何差異?8. 契約型PE是否可以成為主流?第二章PE的類型9. 私募基金有哪些類型?10. 資管産品項下的PE業務是否屬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範疇?11.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又有哪些類型?12. PE FOF是什麼樣的基金?13. 平行基金是什麼樣的基金?14. 什麼是政府引導基金?15. 什麼是産業投資基金?第三章內資創投16. 創投PE和非創投PE有什麼區彆?17. 內資創投誰來管?18. 內資創投有什麼優勢?19. 內資創投如何設立?20. 內資創投都能開展哪些業務?第四章外資PE第一節外資PE“落戶”中國21. 開展中國業務的外資PE分為哪三類?22. 外資PE可以通過哪幾種形式落戶中國?23. 什麼是“WOFE”模式?24. 什麼是“間接人民幣基金模式”?25. 外資PE應以哪種模式“落戶”中國?26. “36號文”對外資PE落戶中國有何影響?第二節外資閤夥PE27. 外資閤夥PE主要適用哪些法律規定?28. 地方對於QFLP的試點規則有哪些?29. 外資閤夥PE是不是隻辦工商登記即可設立?30. 外資閤夥PE是不是隻能去省級工商局登記?31. 自然人是否能成為外資閤夥PE的閤夥人?32. 哪些人不能成為外資閤夥PE的普通閤夥人?33. 外資閤夥PE是否為“外資企業”?34. 外資閤夥PE是否可以勞務齣資?35. 外國閤夥人是否可以不按齣資比例分配收益?第三節外資創投36. 外資創投是怎樣的企業?37. 設立外資創投需要具備何等條件?38. 外資創投通過怎樣的程序設立?39. 對於外資創投管理企業有何等法律要求?40. 外資創投的齣資和營業等方麵有何限製或要求?第五章PE 選擇“落戶地”41. PE如何選擇“落戶地”?42. 國傢層麵的優惠政策有哪些?43. 地方優惠政策有哪些?44. 國傢和地方稅收政策有何聯係?45. 為何諸多PE在深圳前海注冊設立?46. 為何諸多PE在上海自貿區注冊設立?47. 深圳前海和上海自貿區的政策有何差異?48. PE到底應該注冊在哪裏?
第二部分PE的監管第六章PE監管製度49. 中國PE監管製度如何演變?50. 發改委和證監會的“PE監管權之爭”具體指什麼?51. 目前PE監管方麵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哪些?52. 《基金法》是否適用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53. 發改委對於創投企業的法律規定是否還適用?54. 發改委對於非創投企業的法律規定是否還適用?55. PE的監管思路和原則有哪些?56. 所有資管單位是否都在基金業協會登記或備案?57. “證券期貨公司資管辦法”有何監管導嚮?第七章PE的監管機構58. 目前都有哪些機構直接管PE?59. 誰發PE“牌照”?60. 發改委對PE還有監管權力嗎?61. 內資創投是發改委管還是證監會管?62. 外資創投是商務部管還是證監會管?63. 其他國傢和地方PE/VC協會是何等監管地位?第八章基金管理人的登記和基金備案64. PE“牌照”是不是一項行政許可?65. 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是否都要申請“牌照”?66. 登記備案是否“有違私募基金私密性”?67. 多長時間能辦結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的登記或備案手續?68. 對基金從業人員有何行為約束?69. 外資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是否納入登記備案範圍?70. 自然人是否能被登記為基金管理人?71. 實繳資本未到位的機構能否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72. 沒有管理過基金的機構可否在協會登記?73. 不單獨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是否要登記?74. 登記管理人是否必須為直接管理基金的機構?75. 基金管理人登記流程如何?76. 基金如何備案?77. 未備案基金是否可以開立證券相關賬戶?78. 誰去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79. 申請開立證券賬戶需提交哪些材料?80. 基金參與證券市場投資活動采用何種結算模式?81. 基金閤同如何製定?第九章信息披露和信息報送82. PE要嚮投資人披露哪些內容?83. PE要嚮基金業協會報送哪些信息?第十章其他資管機構的PE業務84. 哪些金融機構開展PE業務?85. 銀行如何開展PE業務?86. 信托公司如何開展PE業務?87. 信托公司設立PE子公司需要符閤哪些條件?88. 信托計劃能否參與IPO?89. 證券公司如何開展PE業務?90. 券商直投基金如何設立?91. “基金子公司”如何開展PE業務?92. 保險公司如何開展PE業務?93. 保險公司是否可以設立“保險直投基金”?94. 保險資管公司是否可以開展PE業務?95. 信托、資管PE産品與一般PE産品有何異同?
第三部分PE的稅收和優惠第十一章國傢稅收和優惠政策96. 私募股權投資企業都需要繳哪些稅?97. PE業務中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有哪些?98. PE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率是什麼?99. 有哪些針對PE的應納稅額上的抵扣優惠?100. 信托型PE如何納稅?101. 基金管理人是否有代扣代繳義務?102. 契約型PE是否可享受地方PE優惠政策?103. 非創投PE的國傢扶持政策有哪些?104. 離岸基金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105. 自然人閤夥人如何繳納個稅?106. PE業務中如何繳納營業稅?107. 私募産品投資人享受哪些稅收優惠?第十二章地方稅收和優惠政策108. 北京政府有哪些針對PE的優惠政策?109. 天津政府有哪些針對PE的優惠政策?110. 上海政府有哪些針對PE的優惠政策?111. 蘇州政府有哪些針對PE的優惠政策?112. 深圳政府有哪些針對PE的優惠政策?113. 新疆政府有哪些針對PE的優惠政策?114. 西藏政府有哪些針對PE的優惠政策?115. 各地方優惠政策有何異同?116. “財稅改革方案”對PE稅收優惠有哪些影響?
第四部分PE募資和齣資第十三章PE募資型第一節募資準備117. PE募資的監管原則是什麼?118. PE募資有哪些法律限製?119. “適格投資者”指哪些投資者?120. “跟投”的管理人也應是“適格投資者”?121. 對於投資者數量有何限製?如何突破人數限製?122. PE募集方式和渠道有哪些?123. 本土PE是否可以募集境外資金?124. PE募資流程是怎樣的?125. PE募資需要準備的法律文件包括哪些?126. 記載LP特殊要求的“抽屜協議”效力如何?127. 是否可以通過債權形式募資?128. 是否可以公開募集資金?129. 募集的資金是否要托管?130. 資金托管單位一般需要什麼條件?131. PE募資是否也可以“結構化”?132. 資金募集是否可以提供“兜底”承諾?133. 如何防止被認定為“非法集資”?134. 如何防止被認定為“集資詐騙”?135. 眾籌是不是私募基金?如何監管?第二節資金來源和渠道136. 如何通過銀行募集資金?137. 是否可以使用銀行貸款?138. 如何通過券商募集資金?139. 如何通過信托公司募集資金?140. “信托公司+有限閤夥模式”有何優勢?141. 如何從保險中募集資金?142. 如何從社保基金募集資金?143. 如何從上市公司募集資金?144. 是否可以通過非公開交易場所募集資金?145. 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是否可以上市並募集資金?146. 如何利用政府引導基金?第十四章PE的齣資147. 什麼是資本認繳製?148. 外資股權投資企業是否也適用資本認繳製?149. 資本認繳製是否適用於所有企業?150. 認繳製實施後“虛報注資”和“抽逃齣資”如何認定?151. PE適用“認繳資本製”受到哪些限製?
第五部分PE投資第十五章投資範圍152. 私募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範圍有哪些?153. 私募股權投資企業是否可以從事債權投資?154. 私募股權投資企業可否從事證券投資業務?155. 私募股權投資企業是否可以從事擔保業務?156. 私募股權投資企業是否可以從事票據業務?第十六章投資方式157. PE是否可以委托GP投資?158. PE如何開展“夾層投資”?159. PE如何介入混閤所有製改革?第十七章投資條款160. 如何製定有效的“可轉債”條款?161. 如何設定有效的“優先股”條款?162. 如何製定有效的“對賭協議”?163. 如何製定有效的“迴購協議”?164. 如何製定有效的“反稀釋權”條款?第十八章PE參與定嚮增發165. PE為什麼參與定嚮增發?166. PE參與定嚮增發的價格如何確定?167. 大股東“兜底”是否有效?168. 叫停“三年期結構化産品”的影響169. 主闆、創業闆、“新三闆”在定嚮增發製度上有何差異?170. 創業闆定增機製有什麼特點?171. 創業闆定嚮增發在定價機製上有哪些特色?第十九章PE參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和退市第一節PE參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172. 什麼是“上市公司+PE”模式?173. “上市公司+PE”涉及哪些閤規問題?第二節PE“私有化”上市公司174. PE如何通過“私有化”上市公司來逐利?175. 上市公司退市後掛牌“新三闆”?
第六部分PE的退齣第二十章PE的退齣方式176. PE退齣方式有哪些?177. PE如何通過“二級市場”交易平颱退齣?第二十一章藉助境內資本市場退齣第一節資本市場新政178. 資本市場的政策有哪些新趨勢?第二節A股IPO179. A股IPO審核主要適用的法律規定包括哪些?180. 上市公司可以自由選擇交易所嗎?181. “注冊製”何時落地?182. IPO募資資金是否必須對接“投資項目”?183. PE是否可以在IPO時轉讓手中的“老股”?184. 外資企業發行A股有何特殊要求?185. “協商原則”下是否可以隨意定發行價?186. 新創業闆IPO辦法是否放寬財務準入指標?187. 主闆、創業闆、“新三闆”IPO審核有何差異?188. IPO審核流程如何?189. IPO審核過程中是否允許發行“公司債”?190. 何種情形將被“中止審查”?191. “中止審查”後如何恢復審查?192. 發行人被“中止審查”後,是否還要重新“排隊”?193. 什麼情況下將被“終止審查”?第三節掛牌 “新三闆”194. 掛牌“新三闆”適用法律規定包括哪些?195. “新三闆”與滬深證券交易所有什麼差彆?196. “新三闆”與 “區域性市場”存在哪些區彆?197. 主闆、創業闆、“新三闆”在服務群體等方麵有何差異?198. “掛牌公司為非上市公眾公司”,應當如何理解?199. 掛牌“新三闆”是否需要證監會核準?200. 企業申請掛牌的條件有哪些?201. 如何理解“國資、外資、稅收等政策比照上市公司處理”?202. 如何看待“新三闆”公司未來“轉闆”?203. 新三闆掛牌和定嚮增發審核流程怎樣?第四節並購重組204. 並購重組處於何等新政策環境中?205. 規範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規定有哪些?206. 上市公司資産重組方式有哪些?207. 上市公司重組與並購的區彆與聯係有哪些?208. 上市公司資産重組是不是不需要審批瞭?209. 如何對“藉殼上市”進行差異監管?210. 重大資産重組的基本條件是什麼?211. 重組資産定價是否必須以“資産評估值”為依據?212. 如何避免“視同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情況?213. 發行股份購買資産有“最低發行股數和金額”的限製?214. 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發行定價”如何確定?215. 資産齣售方是否必須簽訂《盈利預測補償協議》?216. 重組過程中如何募集配套資金?217. 重組完成前調整交易標的、對象及價格的有何影響?218. 重組方案被否決後是否有補救措施?219.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支付手段有哪些?220. 重大資産重組“停牌”有何限製?221. 重大資産重組要經過怎樣的程序?222. 收購上市公司的方式有哪些?223. 哪些情形下可以豁免要約收購上市公司?224. 要約履約保證的形式有哪些?225. 對上市公司的收購經過何等程序?第五節股票鎖定期226. PE通過 A 股IPO退齣後要遵守哪些“限售期”規定?227. PE 通過“新三闆”退齣後要遵守哪些“限售期”規定?228. PE 介入並購重組要遵守哪些“限售期”規定?229. PE認購定增股票要遵守哪些“限售期”規定?230. PE還可能需要遵守哪些“限售期”規定?231. “權益互換”等措施是否突破瞭“限售期”限製?第二十二章藉助境外資本市場退齣第一節直接海外上市232. PE持有的H股上市公司內資股是否可以上市流通或協議轉讓?第二節間接海外上市233. 間接海外上市適用的主要法律規定包括哪些?234. “37號文”較“75號文”有哪些差異和改進?235. 紅籌上市需要經過哪幾個環節?236. 如何依法設立或控製“SPV”?237. 個人境外設立或控製SPV如何辦理“37號文”登記?238. 購買得來的SPV是否也要辦理“37號文”登記?239. 什麼情況下的SPV無需辦理“37號文”登記?240. 什麼是返程投資?241. 如何依法“返程投資”?242. 如何防止適用“關聯並購”審批?243. 紅籌上市是否需要證監會審批?參考文獻後記

前言/序言

  前言  不可否認,目前我們處於資管行業發展的黃金時期。得益於國傢經濟的持續發展,這些年企業和個人的財富獲得持續的纍積。而金融機構理財産品和互聯網金融産業的逐步發展也讓各個階層的企業和個人融入到資産管理的大環境中,享受各種理財渠道和産品帶給他們的財富管理和保值增值的感受。  理財需求的不斷湧現推動瞭行業的快速發展,為資管業務創新和與國際接軌提供瞭土壤,但也凸顯瞭我國資管行業製度規則和人纔的匱乏。而P2P等領域的野蠻生長也讓很多有財富管理意願的基層人群“忐忑不安”。  在資管發展的大趨勢下,商業銀行、證券機構、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通過新設、閤資、吸收閤並等方式擴張其資管服務産業鏈條,嘗試創新業務,以其原有的基礎和行為上的主動齣擊稀釋著來自於私募機構、資管公司、投資公司、互聯網金融企業等方麵的壓力和挑戰。金融機構之間人纔的流動和相互滲透,也培養瞭一批多元化的金融人纔。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本質上是一種資本的集閤工具,同時也是利用自身優勢幫助被投資企業解決融資和發展問題的工具。與銀行、證券、信托、公募基金等傳統金融機構而言,私募基金的監管相對處於較為開放的環境之中,擁有更為市場化的運營機製和業務模式,使得在國內金融生態圈“大資管時代”和“去通道化”的發展背景之下,能夠越發體現齣自身價值,培養齣長期的競爭優勢。  我國PE行業的發展經曆瞭外資PE主導和逐漸滲透階段,到內資PE藉助創業闆等資源奮起直追階段,到“僞全民PE”階段的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野蠻生長階段,再到目前內外資PE相互融閤、監管明確、製度逐步統一的當下階段。自國務院發文確定瞭PE業務管理歸證監會之後,私募基金的金融屬性頗顯。作為類金融機構,其既具有“非牌照”企業的靈活性和充分市場競爭性,又具有 “金融牌照”企業的資本逐利本性和資本市場機構投資者屬性。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持續滲透著金融體係和資本市場的改革精神和導嚮,私募股權投資行業也不例外。2013年到2014年,不管是私募股權投資行業本身的監管製度,還是資本市場、並購重組、外資及跨境交易的監管和鼓勵政策都發生瞭重大的變化。伴隨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務在中國的逐步成熟,目前我國有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體製和監管政策已基本確定。在新環境、新製度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再是“鄉野”機構,而是“有組織、有紀律”的金融機構,在國傢“鼓勵直接融資、鼓勵並購重組、鼓勵市值管理”的政策倡導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逐步被認為是資管行業金字塔塔尖的那一部分。境外成熟資本市場通常是以私募市場、場外市場為基礎發展壯大起來的。我國資本市場在過去20多年中,主要圍繞交易所市場和公募市場展開,私募市場剛剛起步,發展空間和潛力巨大。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PE業務的外在錶現形式。但為瞭與公募基金、證券投資基金等其他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區分,在有些情況下,本書中“PE”作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簡稱。  本書是關於“PE”業務閤規和相關解決方案方麵的一次整理。本書旨在深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金融資本屬性,並以最新政策和規定、以“閤規”為主綫將全PE業務體係進行串聯。  本書的特點在於:  第一,本書是對各種形式PE業務的一次整理,不僅包括私募基金PE業務,也包括信托、券商、公募基金等通過信托計劃、資管計劃、專戶投資等從事的PE業務。  第二,本書是對PE“業務”範圍的一次整理。  第三,本書主要側重於“閤規”的應用,對與PE業務相關的各類“最新規定”也進行瞭較深入的整理和分析。  第四,本書以解決問題的方式加以編製,突齣實用性和實務性,所以稱為“手冊”。  本書主要是本人業務筆記和專題研究的一次係統性整理,是本人在研究學習瞭很多同行經驗和經曆的基礎上,結閤自身業務實踐,本著“不強求深解、但求實務”的原則而完成的,相信會對相關領域的讀者有所幫助,也希望通過本書搭建與各位同行交流的平颱。書中提供的“解決方案”或觀點無意揭露任何違規行為,隻是希望在閤規的範圍內“探索性”地解決一些PE業務實踐中的問題,供讀者參考。  一人著書難免有些片麵之見,歡迎不吝賜教。  王以錦2014年12月  私募生長(代序)  作為一名從事資産管理行業的老兵,我關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已久,十年前我已將私募基金納入視野並在體製內小試牛刀,但這一行業真正有爆發力的時期纔剛剛到來。  該行業縱然前途無限,卻道路麯摺,需摸著石頭過河,也需一盞指路明燈,青年律師王以錦此時寫作私募基金操作指南,可謂恰逢其時。  做事當研判天時地利人和,循勢而為,藉勢而起,方可浩然於天地之間。當今中國財富管理市場已進入黃金時代,據國際機構的調研報告,中國已齣現143萬個擁有金融資産超過百萬美元的傢庭,648個私人金融財富超1億美元的傢庭,到2020年將産生2.8億名的年收入超2萬美元的中國富裕消費者,消費行為與投資行為同時發生質變,投資理念正在由追高博高走嚮成熟穩健,投資理財需求迫切又巨大,而中國財富管理市場尚處於政策分頭監管中,財富管理機構良莠不齊,理財師隊伍尚未成熟,理財産品難辨雲泥,誰來幫中國人管理4萬億美元的財富?  銀行踞擁渠道,坐吃利差;基金券商放低門檻搶單;信托製度優勢日減;地方政府債務清理,巨額風險浮上水麵;房地産前景未明,三四綫城市結構性風險凸顯;利率市場化正在突破路上,取消製度紅利之時亦帶來資管發展的機遇。  對於霧裏看花的中國投資者來說,如何在大批泥沙混雜的項目中識彆優質項目、控製風險以確保客戶收益?如何在迎來波瀾壯闊的社會轉型之際實現財富積纍、過渡和轉型?  私募基金以其靈活的運營機製和有效的全員激勵,有望成為中國投資者的財富轉型選擇之一。希望青年律師王以錦的著作能夠幫助各位有識之士加入到私募基金行業,大展拳腳,開創新天地。  (楊自理)  2014年鼕寫於上海陸傢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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