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錶列報》主要內容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錶列報、《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錶列報》應用指南、《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錶列報》起草說明等。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部分 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錶列報
第二部分 《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錶列報》應用指南
第三部分 《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錶列報》起草說明
第四部分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30-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精彩書摘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瞭規範財務報錶的列報,保證同一企業不同期間和同一期間不同企業的財務報錶相互可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財務報錶是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結構性錶述。財務報錶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一)資産負債錶;
(二)利潤錶;
(三)現金流量錶;
(四)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下同)變動錶;
(五)附注。
財務報錶上述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第三條本準則適用於個彆財務報錶和閤並財務報錶,以及年度財務報錶和中期財務報錶,《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另有規定的除外。閤並財務報錶的編製和列報,還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閤並財務報錶》;現金流量錶的編製和列報,還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錶》;其他會計準則的特殊列報要求,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企業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基礎,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其他各項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在此基礎上編製期中使用的營運資金的一部分。
2.資産負債錶日後事項對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劃分的影響
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的劃分是否正確,直接影響到對企業短期和長期償債能力的判斷。企業在判斷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的劃分時,對於資産負債錶日後事項對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劃分的影響,需要特彆加以考慮。總的判斷原則是,企業在資産負債錶上對債務流動和非流動的劃分,應當反映在資産負債錶日有效的閤同安排,考慮在資産負債錶日起一年內企業是否必須無條件清償,而資産負債錶日之後(即使是財務報告批準報齣日前)的再融資、展期或提供寬限期等行為,與資産負債錶日判斷負債的流動性狀況無關。
(1)資産負債錶日起一年內到期的負債
本準則規定,對於在資産負債錶日起一年內到期的負債,企業有意圖且有能力自主地將清償義務展期至資産負債錶日後一年以上的,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負債;不能自主地將清償義務展期的,即使在資産負債錶日後、財務報告批準報齣日前簽訂瞭重新安排清償計劃協議,該項負債在資産負債錶日仍應當歸類為流動負債。
【例2】甲企業於2x14年7月1日嚮A銀行舉藉五年期的長期藉款,則在2x18年12月31日的資産負債錶上,該長期藉款應當劃分為流動負債。假定存在以下情況:
①假定甲企業在2x18年12月1日與A銀行完成長期再融資或展期,則該藉款在2x18年12月31日的資産負債錶上應當劃分為非流動負債。
②假定甲企業在2x19年2月1日(財務報告批準報齣日為2x19年3月31日)完成長期再融資或展期,則該藉款在2x18年12月31日的資産負債錶上應當劃分為流動負債。
③假定甲企業與A銀行的貸款協議上規定,甲企業在長期藉款到期前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展期,無需徵得債權人同意,並且甲企業打算要展期,則該藉款在2x18年12月31日的資産負債錶上應當劃分為非流動負債。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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