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贯系列丛书: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实施指南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内容简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贯系列丛书: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实施指南》为GB2763-2014的实施指南。书中详细说明新旧标准的区别;对标准中各农药残留指标进行分类整合,分别采用以农药用途与化学结构为导向和以食品分类为导向系统整理各项限量指标、检测方法和毒性参数等,使技术内容简单明了、条理清晰;列入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便于与读者配合使用;附有中英文查询索引和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说明,满足读者多角度查询需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贯系列丛书: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实施指南》集标准解读及农药残留指标速查于一体,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旨在帮助读者理解标准,同时方便快捷地实现多角度查询。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章 概述第一节 标准修订的背景与意义第二节 标准修订的原则与依据一、标准修订的法律依据与原则二、标准修订的技术原则与依据第三节 GB 2763—2014与GB 2763—2012的对比第四节 GB 2763—2014的补充说明一、术语和定义二、农药的残留物与农药母体三、推荐的检测方法四、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
第二章 农药在各种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第一节 杀虫剂一、有机磷类二、氨基甲酸酯类三、拟除虫菊酯类四、有机氯类五、其他类杀虫剂第二节 杀螨剂第三节 杀虫/杀螨剂第四节 杀菌剂第五节 除草剂第六节 植物生长调节剂第七节 其他类农药
第三章 食品中各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第一节 谷物第二节 油料和油脂第三节 蔬菜第四节 水果第五节 坚果第六节 糖料第七节 饮料类第八节 食用菌第九节 调味料第十节 药用植物第十一节 动物源食品
第四章 食品中禁限用农药的政府公告与通知第一节 政府公告、通知和GB 2763—2014的关系第二节 政府公告、通知和GB 2763—2014对相关农药规定情况的对比表第三节禁限用农药的政府公告与通知全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4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4号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22号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747号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32号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第1157号十三、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 安全食品中农药残留的特殊要求索引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60号 为加强兽药标准管理,保证兽药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和动物性食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第426号公告规定,现公布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废止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兽药评审后确认,以下兽药地方标准不符合安全有效审批原则,予以废止。一是沙丁胺醇、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和替硝唑,属于我部明文(农业部193号公告)禁用品种;卡巴氧因安全性问题、万古霉素因耐药性问题会影响我国动物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以及动物性食品出口。二是金刚烷胺类等人用抗病毒药移植兽用,缺乏科学规范、安全有效实验数据,用于动物病毒性疫病不但给动物疫病控制带来不良后果,而且影响国家动物疫病防控政策的实施。三是头孢哌酮等人医临床控制使用的最新抗菌药物用于食品动物,会产生耐药性问题,影响动物疫病控制、食品安全和人类健康。四是代森铵等农用杀虫剂、抗菌药用作兽药,缺乏安全有效数据,对动物和动物性食品安全构成威胁。五是人用抗疟药和解热镇痛、胃肠道药品用于食品动物,缺乏残留检测试验数据,会增加动物性食品中药物残留危害。六是组方不合理、疗效不确切的复方制剂,增加了用药风险和不安全因素。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凡含有《废止目录》序号1~4药物成分的所有兽用原料药及其制剂地方质量标准,属于《废止目录》序号5的复方制剂地方质量标准均予同时废止。 三、列入《废止目录》序号1的兽药品种为农业部193号公告的补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和使用,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实施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企业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类产品批准文号的注销、库存产品的清查和销毁工作,并于12月底将上述情况及数据上报我部。 四、对列入《废止目录》序号2~5的产品,企业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批准文号注销工作,并对生产企业库存产品进行核查、统计,于12月底前将产品批准文号注销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批准文号、产品名称及商品名)及产品库存详细情况上报我部,我部将于年底前汇总公布。 五、列入《废止目录》序号2~5的产品自注销文号之日起停止生产,白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不得再经营和使用,违者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兽药处理。对伪造、变更生产日期继续从事生产的,依法严厉处罚,并吊销其所有产品批准文号。 六、阿散酸、洛克沙胂等产品属农业部严格限制定点生产的产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地方审批的洛克沙胂及其预混剂,氨苯胂酸及其预混剂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12月底前完成该类产品批准文号注销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我部。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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