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顺利实施,帮助行政单位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和财务会计人员准确理解、严格执行新《制度》,财政部组织从事政府会计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专家以及国库司相关同志编写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13)>讲解》。《<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13)>讲解》分为八章,全面系统地解读新《制度》内容,对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衔接、基建并账等方面的具体会计处理提供详细参考,列举了大量的实例,以增强对行政单位会计实务工作的指导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13)>讲解》既可以作为行政单位会计工作培训教材,也可以作为政府会计研究方面的参考书。
目录
第一章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总说明
第二章 资产的核算
第一节 资产概述
第二节 货币资金
第三节 应收和预付款项
第四节 存货
第五节 固定资产
第六节 在建工程
第七节 无形资产
第八节 其他资产
第三章 负债的核算
第一节 负债概述
第二节 应缴财政款
第三节 应缴税费
第四节 应付职工薪酬
第五节 应付政府补贴款
第六节 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
第七节 其他应付款
第八节 受托代理负债
第四章 收入的核算
第一节 收入概述
第二节 财政拨款收入
第三节 其他收入
第五章 支出的核算
第一节 支出概述
第二节 经费支出
第三节 拨出经费
第六章 净资产的核算
第一节 净资产概述
第二节 财政拨款结转
第三节 财政拨款结余
第四节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第五节 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
第七章 财务报表及其编制
第一节 财务报表概述
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
第三节 收入支出表
第四节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
第八章 新旧会计制度衔接
第一节 新旧制度衔接的总体要求
第二节 资产负债全面清查
第三节 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第四节 资产负债项目的追溯调整
第五节 基建账数据并入大账
第六节 编制新账期初科目余额表
第七节 编制执行新制度的期初会计报表
精彩书摘
(二)资产应由行政单位占有或使用
作为行政单位的资产,前提是行政单位对该资产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行政单位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行政单位之所以可以占有和使用这些资产,是因为依法得到资产的占有权。资产的占有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力,一项资产如果依法被某个行政单位占有,其他单位和个人就没有了对该资产法律上的占有权。因此,对资产的占有权也是区分某项具体资产由哪个行政单位核算的重要依据。
一般情况下,行政单位对资产拥有占有权是因为单位在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要使用这些资产。但是在少数情况下,行政单位可以将某些资产的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单位,比如行政单位资产的出租、出借等。在行政单位出租、出借资产期间,该资产法律上的占有权仍然归属于出租、出借资产的行政单位。因此,这类资产应由该行政单位进行核算和报告。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单位出于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目的,也直接管理一些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政府资产,如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这些资产实际上是由政府委托具体的行政单位直接管理(一般表现为购建、维护、储存管理等)的,行政单位实质上拥有这些资产法律上的占有权。但这些资产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由社会公众使用,而不由负责管理的行政单位使用。行政单位拥有对这些资产的直接管理权,承担管理维护责任,应当履行报告这些资产状况的义务。因此,《制度》规定,对行政单位直接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由直接管理的行政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三)资产能够以货币计量
货币计量是会计核算的一个基本假设。作为行政单位的资产,必须能够以货币进行计量,才能将不同物理属性的资产通过货币尺度同质化反映。只有当资产具有计量的客观评价依据(如历史成本、市场价格、评估价值等)并能够以货币进行计量时,资产才能够被确认,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
一、资产的分类
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政府储备物资和公共基础设施、受托代理资产六类。
(一)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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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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