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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内容简介
《法律论辩》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对法律论辩从基础理论和实务操作两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入的论述,具有以下突出的特点:
一,在宏观体例上,基础性与应用性相结合。法律论辩是一个法律实践问题,但同时又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之上。为此,本书前三章对法律论辩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功能、基本素质、基本模式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后六章则从法律应用的角度,分门别类地论述了法律实践领域主要的法律论辩活动,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以及仲裁领域中不同的法律论辩活动,体现了基础性与应用性相结合的特点。
二,在微观内容上,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法律论辩虽然是法律实践活动,但一刻也离不开理论的引导。因此,本书不仅在基础理论部分突出理论性,而且在法律论辩的应用部分也注意理论总结和理论思考。与此同时,又时刻不忘法律论辩的实践性,从实际需要出发,在每一法律论辩领域中,都从不同论辩角色的立场思考,提出并指导解决问题,力求使读者从书中获取知识和经验后就能在实践中加以运用。
三,在写作目的上,指导性与示范性相结合。本书是一本以法学院学生及年轻法律实务工作者为对象,旨在帮助他们如何将所学到的法律专业知识运用到法律实践活动的业务指导手册。在此基础上,又在最后一章从不同法律论辩领域选择了一批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成功论辩案例,力图给读者起到示范作用。总之,既有论辩思路引导,又有论辩技能、技巧讲解;既有论辩经验、体会传授,又有论辩典型案例示范,把指导性与示范性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作者简介
顾永忠,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兼职律师,并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独立或合作出版《刑事上诉程序研究》等著作、教材30多部,发表论文近100篇。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律论辩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法律论辩的内容与构成要素
第三节 法律论辩的功能与意义
第二章 法律论辩的理论基础与基本素质
第一节 完善的知识体系
第二节 科学的论辩思维能力
第三节 准确精辟的语言表达能力
第四节 沉着镇定的心态与庄重得体的仪态
第三章 法律论辩的基本模式
第一节 法律论辩的基本方式和类型
第二节 法律论辩的基本步骤
第三节 法律论辩的基本方法
第四节 法律论辩的基本策略
第四章 刑事诉讼中的法律论辩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法律论辩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公诉案件中控方的论辩
第三节 公诉案件中辩方的论辩
第五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论辩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法律论辩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一审程序中原告方的论辩
第三节 一审程序中被告方的论辩
第四节 二审程序中上诉方的论辩
第五节 二审程序中被上诉方的论辩
第六章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论辩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中法律论辩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一审程序中原告方的论辩
第三节 一审程序中被告方的论辩
第四节 二审程序中上诉方的论辩
第五节 二审程序中被上诉方的论辩
第六节 一、二审程序中第三人的论辩
第七章 仲裁活动中的法律论辩
第一节 仲裁活动中的法律论辩概述
第二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的论辩
第三节 国内地方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的论辩
第四节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论辩
第八章 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活动中的法律论辩
第一节 行政处罚中的法律论辩
第二节 行政复议中的法律论辩
第九章 典型案例的论辩与点评
第一节 刑事诉讼案例
第二节 民事诉讼案例
第三节 行政诉讼案例
第四节 仲裁案例
第五节 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案例
精彩书摘
应该注意的是,证据出示的顺序、时间安排与音乐音符组合不同。在音乐中,每一个音符在理论上和其他音符的价值是相等的;而在所有的证据中,某些证据却比其他证据重要,某些证据对己方完全有利,某些证据则既有对己方有利的内容,又有不利的内容,这时就存在什么时候出示哪一份证据的问题。从心理学的角度讲,有三个规律可以利用,即优先律、最新律和难忘律。
1.利用优先规律,将重要的证据先出示。研究表明,印象由先出现的东西决定,比如,用同一组词向两组人描述一个人时,所使用的词先后顺序不同,会在人们心理上产生不同的效应。对一组人说“此人聪明、勤奋、感情冲动,固执而且嫉妒心强”;对另一组人说“此人嫉妒心强、固执、感情冲动、勤奋而且聪明”。这两组词内容完全一样,但词序不同,调查表明这两组词给人的印象差别很大。用第一组词描绘的人被看做是一个能干但有某些缺点的人,用第二’组词描绘的人被看做是一个令人头疼的人。由此可见,要想在听众——己方、对方、裁判人员中建立一个对己方有利的印象,就应把重要的证据及其说明的问题放在前面。当然,也有例外。
2.在整个审理过程比较长时,应运用最新规律,把重要的证据放在后面。在审判时间持续的比较长或者多次开庭时,对先出示的证据的印象就会变得模糊,而使得最后印象变成了最强烈的印象。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设法削弱不利于己的初始印象。这时,可以将带有感情色彩的证据优先安排,把客观实在的证据放在最后。
3.利用难忘规律,对重要证据的背景和意义进行强调。在人们的记忆中,一般对于奇特、新颖的事物记忆时间较长、较清晰。利用这一心理定势,对重要的证据,为了让人们记清楚,可以有意对证据的取得过程进行艰难性描述,并对于该证据对于本案件的意义进行强调,这样往往能够产生比较好的论辩效果。
(五)法律论辩的心理方法要与语言技巧和态势技巧融为一体
法律论辩中的各种心理活动虽然对论辩起着影响和制约作用,但是,它却是内在的,是通过语言和态势表达出来的。所以,各种心理方法的使用要与语言技巧和态势技巧相结合,相互融为一体,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六)法律论辩的心理方法的运用要服从于论辩的内容和论辩目的
法律论辩的目的在于使裁判者采纳自己的意见,而不在于表面上占上风或谁压住了谁。法律论辩的内容和心理方法的使用都必须紧紧围绕“使裁判者采纳自己的意见”这一目的服务,而不能为了使用心理方法而使用心理方法,如不能仅仅为了激怒对方而使用过激的言辞。
总之,法律论辩中,使用心理方法的意义在于根据论辩目的的需要强化、削弱或改变己方或论辩对方的某种心理状态,并使己方或对方的心理状态有利于己方。
三、法律论辩中的诡辩与反诡辩
在法律论辩过程中,常常听到一方指责另一方的说法是诡辩,而另一方则反过来批评这一方是在搞诡辩。可见诡辩在论辩中是不受欢迎的。尽管如此,由于它具有隐蔽性和一定的攻击性,也常常被论辩者使用。要想在论辩中不被诡辩所蒙蔽,必须提高识别诡辩的能力,学会反诡辩的方法。
(一)诡辩的概念和特征
1.诡辩的概念。诡辩是指故意违反逻辑规律和规则,为维护错误的观点所进行的一种似是而非的论证方法。黑格尔曾指出:“诡辩这个词,通常意味着以任意的方式,凭着虚假的证据,或者将一个真的道理否定了,弄得动摇了;或者将一个虚假的道理弄得非常好听,好像真的一样。”可见,诡辩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2.诡辩的特征。为了有效地识别诡辩,必须了解诡辩的特征:
(1)诡辩的目的是为错误的观点进行辩护或者攻击正确的观点。
(2)诡辩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论证,它看上去似乎有道理,实质上却是一种“谬误的论证”。正因为诡辩是一种巧妙装扮的、貌似正确的论辩,那些缺乏论辩经验的人往往会将之误认为是正确的论证而上当受骗。
(3)诡辩者故意违反论辩规则,是有意识地进行似是而非的论证。这一特征使诡辩不同于论辩中有些人由于缺少某方面的知识或者一时疏忽大意造成违反论辩规则的一般错误。对一般性论辩错误,善意地指出即可,而对诡辩则必须揭露和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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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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