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2-29
中國改革最話題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問題是時代的聲音,也是改革的緣起和進一步推進的動力。曆經3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又走到瞭一個新的曆史起點上。麵對深水區的問題,麵對前進路上的險灘急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吹響瞭全麵深化改革的號角,今年“兩會”進一步從各方麵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的部署。本書堅持以問題為導嚮,遴選齣社會公眾廣泛關注的改革熱點難點問題,通過對十八屆三中全會及“兩會”精神的全麵準確係統的解讀,深入淺齣地對各方麵重大改革問題做齣瞭有說服力的解答。在眾聲喧嘩中,撥開誤解誤讀的疑雲,匯聚同行前進的正能量,是社會各界瞭解和領會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兩會”新精神的通俗讀本。
話題一 政府與市場關係如何擺正 /1
◎ 對政府與市場關係認識是逐步深化的 /2
◎ 從“基礎性”到“決定性”意義何在? /4
◎ “決定性作用”如何理解? /6
◎ “決定性作用”如何實現? /8
◎ “有形之手”如何更好發揮作用? /10
話題二◎ 收入差距過大社會持續關注 /15
◎ 收入分配改革難在哪裏? /17
◎ 勞動所得如何保護? /20
◎ 財産性收入怎樣提高? /22
◎ 再分配機製如何完善? /24
◎ 分配秩序如何規範? /25
話題三
◎ 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曆史背景 /28
◎ 為何齣颱“單獨二孩”政策? /30
◎ “單獨二孩”政策是要改變計劃生育國策嗎? /33
◎ “單獨二孩”等同於“單獨二胎”嗎? /36
◎ “單獨二孩”政策會造成人口大增嗎? /37
◎ 為什麼不全麵放開二孩政策? /39
話題四 落戶城市是否更容易 /41
◎ 我國戶籍製度是怎麼來的? /42
◎ 為什麼要推進戶籍製度改革? /43
◎ 戶籍製度改革的重點難點在哪裏? /45
◎ 戶籍製度改革爭議何在? /48
◎ 下一步戶籍製度會怎麼改? /51
話題五 勞動教養製度為何廢止 /55
◎ 勞動教養製度的創立 /56
◎ 勞動教養製度是如何實施的? /58
◎ 為何要廢止勞動教養製度? /60
◎ 如何看待勞動教養製度的曆史功過? /61
◎ 如何健全社區矯正製度? /65
話題六 小産權房能否“轉正” /68
◎ 什麼是小産權房 /69
◎ 小産權房是怎麼産生的? /70
◎ 買賣小産權房受不受法律保護? /73
◎ 為什麼小産權房屢禁不止? /76
◎ 小産權房即將要“轉正”嗎? /79
話題七 農村宅基地能否自由買賣 /83
◎ 農村宅基地的曆史變遷 /84
◎ 為什麼說宅基地是農民安身立命之地? /86
◎ 宅基地可以自由買賣嗎? /87
◎ 當前宅基地製度存在哪些問題? /90
◎ 宅基地製度會怎樣改革完善? /92
話題八 房産稅能否抑製高房價 /95
◎ 房産稅的具體含義 /96
◎ 房産稅有什麼樣的作用? /97
◎ 房産稅是不是要全麵推開? /99
◎ 房産稅會不會增加群眾負擔? /102
◎ 房産稅能有效抑製高房價嗎? /104
話題九 延遲退休如何實施 /107
◎ 延遲退休年齡引起廣泛關注 /108
◎ 延遲退休是為瞭彌補養老金不足嗎? /110
◎ 延遲退休會不會加劇就業難? /113
◎ 延遲退休為何爭論不休? /115
◎ 延遲退休會一步到位嗎? /116
話題十
◎ 養老金雙軌製的曆史形成 /122
◎ 養老金雙軌製區彆在哪兒? /123
◎ 其他國傢是否存在養老金雙軌製? /125
◎ 養老金雙軌製有什麼弊端? /127
◎ 養老金雙軌製如何並軌? /129
話題十一 招考製度改革能否奏效 /132
◎ 我國考試招生製度的來曆 /133
◎ 目前考試招生製度存在什麼弊病? /136
◎ 招考製度改革的目標和路徑是什麼? /138
◎ 小升初改革能否破解“擇校熱”? /140
◎ 中考製度改革如何設計? /142
◎ 高考製度改革如何突破? /144
話題十二 探索實行官邸製能否管用 /148
◎ 什麼是官邸製 /148
◎ 國外官邸製是什麼樣? /150
◎ 為什麼要探索實行官邸製? /153
◎ 官邸製實施範圍包括哪些? /156
◎ 中國特色官邸製如何落實? /158
話題六:小産權房能否“轉正”
近些年來,隨著房價的不斷上漲和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小産權房”這個具有中國特色及時代特色的問題越來越突齣,媒體上也經常能見到關於小産權房的各種報道。雖然中央有關部門多次對小産權房下禁令,但實際上不少地方仍然明裏暗裏繼續新建擴建小産權房,而較為低廉的價格,也使得小産權房的買賣交易一直暗流湧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召開後,社會上又齣現瞭小産權房即將“轉正”的說法,引發瞭廣大群眾特彆是普通購房者的高度關注。那麼,小産權房究竟閤不閤法?買瞭小産權房權益有沒有保障?小産權房到底能不能“轉正”?這些問題都迫切需要給予清晰明確的解答。
小産權房,顧名思義,就是指沒有完整産權的房産。但是,小産權房這一稱呼,並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它隻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關於什麼是小産權房,目前也沒有統一、權威的解釋。有學者統計,自我國住房製度改革以來,所謂小産權房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
一是政府和原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部分産權房”。例如以前鐵路係統的房屋、一些大型國企的房屋,隻能在鐵路和單位內部流通,而且有些單位還要求在流通前經過單位主管部門的批準。二是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房因享有國傢補貼政策,購房者不能隨意流通和處分,若要處分需要符閤購買年限和補交相應費用,如土地齣讓金、稅金等。三是開發商開發建設的不符閤有關法律規定的房屋(例如缺少土地使用證或者缺少規劃許可證,導緻購房者無法取得産權)。四是村委會或鄉鎮政府建造於農村集體土地上、不是麵嚮本集體成員而是麵嚮城市居民齣售的房屋。
上述四種房屋中,第一種通過房改,已基本實現瞭“産權化”;第二種經濟適用房隻要購房者符閤相關條件並補交一定稅費就可以進行流通和轉讓;第三種需要開發商補辦各種手續、補交各種費用,取得相關許可證後就可以幫助購房者辦理産權,而且隨著相關政策的完善,這種房屋目前幾乎已經不存在瞭。可以說以上三種房屋雖然原本都是部分産權,但都能夠通過閤法途徑轉為完整的産權。隻有第四種至今還沒有轉成大産權的解決辦法,而且在實踐中産生大量問題的也恰恰是這一類房屋。所以,一般來說,小産權房就是特指那種在農村集體土地上興建的、麵嚮城市居民齣售的房屋。由於這類房屋的建設不符閤《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相關條例,而且也沒有繳納土地齣讓金等稅費,因此沒有正規的房産證,購房人通常隻能拿到由村委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頒發的、沒有法律效力的“房産證”,所以被稱為“小産權房”,又叫“鄉産權房”、“農民房”。
小産權房的形成,源於我國城鄉二元製的土地結構。我國《憲法》第10 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傢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傢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43 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由此錶明城市土地可以進入市場流通,而農村集體土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應該說,在城市和農村實行不同土地政策的初衷,是為瞭保護耕地紅綫、防止齣現“失地農民”,但實際上卻導緻國傢和集體兩個産權主體地位的不平等。
從理論上講,所有權是權利人對其財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雖然法律規定集體對其土地享有所有權,但太多的限製又使得集體對其土地幾乎喪失瞭處分權和收益權(隻能通過農業生産經營或經過批準的興辦鄉鎮企業用地而獲得收益),這就嚴重損害瞭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完整,限製瞭集體土地的權利行使。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集體土地要進入房地産市場必須通過徵收,把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然後由國傢嚮開發商齣讓土地,收取土地齣讓金。但在徵收土地時,國傢是按照所徵收土地的用途進行補償的,農民所得到的徵地補償與土地進入市場後一路高升的地價相比,顯得微不足道。根據國研中心課題組的調查,在房地産開發過程中,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隻有20%到30%留在鄉以下,其中,農民的補償款僅占5%到10% ;地方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20%到30% ;開發商則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頭,占40%到50%。
在這種情況下,本來就相對不富裕的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逐漸意識到,將農村集體擁有所有權的土地進行齣讓或者自行進行房地産開發,雖然要冒著違法的風險,但所獲得的利益要更多,所以在巨大的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小産權房産生瞭。
早在20 世紀90 年代初,就有一些地方的村民為改善生活條件,自建房齣租或少量齣售。但隨著社會經濟大潮的推動,這種自建房的性質逐漸發生瞭改變。比如在1994 年,北京香堂村就開始公開齣售200 平米左右的村建彆墅,售價當時僅為5 萬元一套。當時一些明星、藝術傢們為瞭休閑或養老就到郊區縣購買彆墅或農傢院,由於他們當時購買大多不是作為第一居所使用,所以也並沒有引起相關部門的注意和重視。然而到瞭2003 年左右,由於城市房價普遍偏高,眾多工薪階層也加入購買小産權房的行列,而且他們購買的小産權房大多是作為第一居所甚至永久居所。受利益驅使,小産權房的開發建設
也開始變為各地農村村委會、鎮政府的大規模開發行為,走上瞭成片開發、以商品房形式齣售的軌道,加入小産權房開發的房地産商以及樓盤也越來越多。據統計,到2008 年年初,北京市的小産權房占到房地産市場的20% ;2007 年,深圳市的小産權房占全市住房總數的49%,到2009 年6 月,深圳住宅總麵積約為2.6 億平方米,其中小産權房高達1.6 億平方米,比例已經超過60%。到2010 年年初,據非官方統計,全國的小産權房麵積達到60 多億平方米。
可見,經過20 多年的發展,小産權房已經在全國遍地開花,雖然由於缺乏完善的銷售手續,難以精確統計全國範圍內小産權房占住房總量的比例,但其總體規模不可低估。如何妥善處理解決小産權房,已成為一個非常棘手、但又不得不麵對的現實問題。
北京宋莊,由於近些年來有很多藝術傢聚居於此,被譽為“畫傢村”。但是,2006 年的一起案件,卻讓畫傢村以另外一種方式吸引瞭公眾的眼球。這就是轟動一時的宋莊小産權房訴訟案:2002 年,畫傢李某購買瞭農民馬某的小産權房,4 年之後,房價日漸上漲,馬某反悔,嚮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並返還房屋。最後,法院判決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李某騰退返還房屋,但同時馬某也需對李某的經濟損失進行一定賠償。這一案例錶明,小産權房的買賣並不受法律保護,從某種意義上說,小産權的所謂“産權”其實就是“無産權”。
要搞清楚小産權房究竟有沒有産權,小産權房買賣閤不閤法,首先要瞭解我國法律上對於房屋産權究竟是如何界定的。狹義地看,房屋産權就是指房屋所有權,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産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是,房屋總是建造在一定麵積的土地上的,房屋的産權與房屋所在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著密切的關係。在我國,土地是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因此,公民個人隻可能擁有土地的使用權。我國現行立法采納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不分離的觀點,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必須歸屬於同一主體,建築物與土地之間不存在主從之分。即所謂“房隨地走,地隨房走。”這一製度體現在兩個方麵。在靜態的權屬登記方麵,遵循房、地主體一緻的原則。《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6 條規定:“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利主體一緻的原則。”在動態的房地産交易方麵,房和地必須作為同一交易對象,不能單獨對待。《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31 條規定:“房地産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因此,完整的房屋産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 年或70年不等。在城市裏購房,我們一般常說要看開發商是否“五證齊全”,“五證”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兩者分彆對應的就是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錶明所購房屋屬閤法交易範疇。
但是,上麵討論的內容主要是指城市裏購買住房的情況,在農村,情況則較為復雜。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要通過個人申請、由集體為其分配宅基地來實現,在宅基地上建造自住房屋就自然獲得瞭房屋所有權。因此,對於農村集體中的農民來說,其所居住的房屋産權也是完整的,在集體內部也是可以買賣、抵押、流轉的。然而,一旦城市居民要想購買農民的自住房,或者農村集體在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的情況下自行建造房屋嚮城市居民齣售,就會遇到一個法律上的難題:城市居民不屬於農村集體的成員,沒有宅基地使用權,通過買賣行為,他充其量隻能獲得房屋所有權,而無法獲得土地使用權。但這與“房隨地走,地隨房走”的法律原則相矛盾,所以,城市居民是無權購買這種房屋的,這樣的交易也不受法律保護,“小産權”看似與房屋所有權沾上瞭邊,但最終卻是實實在在的“無産權”。
還要看到,不僅小産權房的買賣不符閤法律規定,就連小産權房的建設本身也是違法的。根據目前相關法律規定,建設使用農村集體土地,隻存在四種情況:一是農民的宅基地,二是農村公共設施的用地,三是農村興辦的村辦企業或者聯營企業,四是根據擔保法,使用農村集體用地抵押權實現的時候可以允許。建設麵嚮城市居民齣售的小産權房,不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之內,尤其是一些地方甚至占用耕地建造小産權彆墅,更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因此,城市居民購買小産權房存在著較大的風險。近些年來,有關部門也通過各種途徑反復告誡、提醒購房者不要購買小産權房。一些媒體也經常報道因違法小産權房被拆除而導緻購房人血本無歸的案例。小産權房因其用地性質,沒有辦理閤法的開發手續,購房者無法獲得由國傢房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因此,沒有産權保障,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轉讓、處分、收益等權利。如果相關部門整頓小産權房的建設項目,可能就會導緻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製拆除。那麼,結果隻能是購房人找開發商索要購房款,購房人就可能麵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迴房款的尷尬境地。由於小産權房不在房管部門備案,不在政府機構監管範圍內,因此即使買瞭房,如果在日常使用過程中遇到一些房屋質量問題、公共設施維護問題,其救濟途沒有國傢認可的閤法産權,購房人並非閤法的産權人,所以其很可能無法得到對産權進行的拆遷補償,而作為實際使用人所得到的拆遷補償與産權補償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
時政解讀。
評分時政解讀。
評分時政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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