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落實黨的十八大提齣的戰略任務,實現全麵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推進國傢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是宏偉事業。越是事業發展的緊要關頭,越要有一大批德纔兼備的領導骨乾。而選拔大批黨和人民需要的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乾部,正是我們事業成功的關鍵所在。為此,中共中央製定瞭《黨政領導乾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本條例共13章71條,1萬餘字。此外,本書還包含瞭人民日報就此發錶的重要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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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黨政領導乾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
第三章 動議
第四章 民主推薦
第五章 考察
第六章 討論決定
第七章 任職
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
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第十章 交流、迴避
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
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
第十三章 附則
選拔好乾部的製度保證 人民日報社論
精彩書摘
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
第四十五條黨委嚮人民代錶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推薦需要由人民代錶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乾部人選,應當事先嚮人民代錶大會臨時黨組織或者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黨員介紹黨委推薦意見。人民代錶大會臨時黨組織、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人大代錶中的黨員,應當認真貫徹黨委推薦意見,帶頭依法辦事,正確履行職責。
第四十六條黨委嚮人民代錶大會推薦由人民代錶大會選舉、決定任命的領導乾部人選,應當以本級黨委名義嚮人民代錶大會主席團提交推薦書,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說明推薦理由。
黨委嚮人大常委會推薦由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乾部人選,應當在人大常委會審議前,按照規定程序提齣,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
第四十七條黨委嚮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門和機構領導成員人選,在黨委討論決定後,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條領導班子換屆,黨委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選,應當事先嚮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代錶人士通報有關情況,進行民主協商。
第四十九條黨委推薦的領導乾部人選,在人民代錶大會選舉、決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錶或者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所推薦人選提齣不同意見,黨委應當認真研究,並作齣必要的解釋或者說明。如果發現有事實依據、足以影響選舉或者任命的問題,黨委可以建議人民代錶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按照規定程序暫緩選舉、任命、決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薦人選。
政協領導成員候選人的推薦和協商提名,按照政協章程和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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