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環境保護部電離輻射安全與防護培訓教材:輻射防護基礎教程》為環境保護部電離輻射安全與防護培訓教材。全書分為5篇,分彆為基礎知識、輻射防護概論、輻射防護管理框架、實用輻射安全與防護、電離輻射醫學應用的防護與安全。全書由獨立的幾個模塊組成,根據教學需要,每一模塊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以不同的方式組閤使用,非常靈活。《環境保護部電離輻射安全與防護培訓教材:輻射防護基礎教程》可作為輻射安全與防護方麵技術人員以及相關領域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教材,也可用作高等學校工程物理、核科學與技術、輻射安全與防護等專業的參考教材。
內頁插圖
目錄
第1篇 基礎知識
第1章 物質結構
1.1 原子
1.1.1 質子、電子、中子
1.1.2 玻爾原子結構模型
1.1.3 重要原子術語
1.2 原子是如何結閤的
1.2.1 共價鍵
1.2.2 離子鍵
1.3 元素周期錶.
1.4 核素圖
第2章 電離輻射和放射性衰變
2.1 放射性和放射性衰變
2.2 放射性衰變産生電離輻射
2.2.1 放射性的量和單位
2.2.2 電離輻射的類型
2.2.3 用核素圖查找衰變方式
2.2.4 放射性衰變的模式
2.3 衰變常數、活度和半衰期
2.3.1 放射性衰變規律和衰變常數
2.3.2 放射性活度
2.3.3 半衰期
2.3.4 活度計算
2.3.5 放射性核素半衰期的測量
2.3.6 放射性比活度
2.4 衰變鏈和相對半衰期
2.4.1 衰變鏈
2.4.2 相對半衰期
2.5 其他輻射源的電離輻射
2.5.1 來自天然輻射源的電離輻射
2.5.2 人工輻射源的電離輻射
第3章 射綫與物質的相互作用
3.1 電離
3.1.1 直接電離和間接電離
3.1.2 強、中等、弱電離
3.2 激發
3.3 α粒子與物質的相互作用
3.4 β粒子與物質的相互作用
3.4.1 直接電離
3.4.2 軔緻輻射
3.5 γ和X射綫與物質的相互作用
3.5.1 光電效應
3.5.2 康普頓散射
3.5.3 電子對生成
3.5.4 光子與物質相互作用總結
3.6 中子與物質的相互作用
3.6.1 彈性散射
3.6.2 非彈性散射
3.6.3 中子俘獲
3.6.4 中子與物質相互作用總結
3.7 射綫與物質相互作用總結
第4章 輻射探測方法
4.1 輻射探測的機理
4.2 電離輻射探測器
4.2.1 充氣探測器
4.2.2 固體導體探測器
4.2.3 固體探測器與氣體探測器對比
4.3 閃爍探測器
4.3.1 工作原理
4.3.2 閃爍探測器類型
4.3.3 光電倍增管
4.4 中子探測器
4.4.1 工作原理
4.4.2 中子探測器類型
4.5 電子元件
……
第2篇 輻射防護概論
第3篇 輻射防護管理框架
第4篇 實用輻射安全與防護
第5篇 電離輻射醫學應用的防護與安全
精彩書摘
(5)輻射事故應急
“449號令”根據輻射事故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從重到輕將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即特彆重大輻射事故,是指I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汙染後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綫裝置失控導緻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重大輻射事故,是指工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綫裝置失控導緻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較大輻射事故,是指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綫裝置失控導緻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一般輻射事故,是指Ⅳ類、V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綫裝置失控導緻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條例建立瞭輻射事故應急預案製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公安、衛生、財政等部門編製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應急機構和職責分工;應急人員的組織、培訓以及應急和救助的裝備、資金、物資準備;輻射事故分級與應急響應措施;輻射事故調查、報告和處理程序。
條例對輻射工作單位規定,應當根據可能發生的輻射事故的風險,製定本單位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發生輻射事故時,應當立即啓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並立即嚮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采取有效措施,控製並消除事故影響,同時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事故分級報告的規定及時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生特彆重大輻射事故和重大輻射事故後,事故發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4小時內報告國務院;特殊情況下,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直接嚮國務院報告,並同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條例明確,遇有輻射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輻射事故可能發生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采取下列臨時控製措施:責令停止導緻或者可能導緻輻射事故的作業;組織控製事故現場。輻射事故發生後,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輻射事故的等級,啓動並組織實施相應的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應的輻射事故應急工作,並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輻射事故的應急響應、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公安部門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輻射事故的醫療應急。同時,發生輻射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將可能受到輻射傷害的人員送至當地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醫院或者有條件救治輻射損傷病人的醫院,進行檢查和治療,或者請求醫院立即派人趕赴事故現場,采取救治措施。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輻射事故應急響應、調查處理、定性定級、立案偵查和醫療應急情況。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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