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2-25
刑事辯護的理念 陳瑞華 北大齣版社 十年潛心力作 闡述中國刑辯理念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基本信息:
條碼:9787301276822
圖書名稱:刑事辯護的理念
定價:58
作者:陳瑞華
版彆:北大
齣版日期:2017-01-01
編輯推薦:
《刑事辯護的理念》:
作者近年來專注於刑事辯護的研究,本書是對刑事辯護理論問題的深度探討,是陳瑞華教授十年潛心力作。
刑事辯護一直是法律領域中備受關注的內容。由於中國司法中各方麵的原因,律師在刑事辯護中存在很多要麼死磕要麼勾兌的做法,這在社會上引起瞭極大的爭議。作者通過闡釋刑事辯護的理論,分析實踐中的經驗,提齣瞭適閤中國國情的刑事辯護的理念,希望對解決刑事辯護中的難題有所助益。
本書雖然研究理念問題,但行文通俗易懂,結閤刑事辯護實踐中的大量疑難問題展開,讀來備受啓發,不僅適閤刑事辯護領域的律師、法官等閱讀,也適閤法學院師生閱讀。
內容
陳瑞華教授近年來專注於刑事辯護的專題研究,相關成果在律師領域取得瞭極大反響。本書是對刑事辯護理論問題的深度探討,結閤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修訂,對無罪辯護、罪輕辯護、量刑辯護、程序性辯護、證據辯護等辯護類型進行瞭深入分析,並提齣瞭很多有價值的刑事訴訟和辯護理論。《刑事辯護的理念》適閤全國廣大的律師讀者閱讀,也適閤刑訴法領域老師和學生閱讀。
作者簡介:
陳瑞華,法學博士,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教育部“長江學者奬勵計劃”特聘教授。曾獲得中國法學會第四屆“全國十大傑齣青年法學傢”稱號。主要研究領域是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司法製度、程序法理論、法學方法,在法學界和法律實務界具有較為廣泛的學術影響。
代錶作品:《刑事訴訟的前沿問題》《程序正義理論》《看得見的正義》等。
《刑事辯護的理念》 目錄
在綫試讀:
一、刑事辯護的形態
長期以來,我國法學界對刑事辯護的研究一直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很多研究者對刑事辯護實踐中的具體問題給予瞭關注,但在理論分析方麵卻直接套用瞭一些源自西方的結論,研究成果也大都是一些對策法學作品,而那種真正從中國刑事辯護實踐中總結規律、提煉齣理論的作品並不多見。其中,有關刑事辯護分類問題的研究不僅少之又少,而且已經遠遠落後於刑事辯護製度發展的實踐。
在一些法學教科書中,刑事辯護被大體區分為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等三種類型。這是根據辯護人的産生方式和辯護權的行使主體,對辯護所作的基本分類。這種幾乎為所有法學教科書所接受的分類方式,直接來源於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然,也有學者從另外的角度對辯護作齣瞭分類,如根據審判程序是否必須有辯護人參與的標準,將辯護分為強製辯護與任意辯護;根據辯護人的産生方式,將辯護分為選任辯護與指定辯護;根據辯護人的人數,將辯護分為單獨辯護、多數辯護與共同辯護,等等。
那麼,律師通過辯護活動究竟要達到什麼樣的目標呢?迄今為止,刑事訴訟法一直保留瞭一個標準規則:“依據事實和法律,提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這種對辯護人所提齣的規範化要求,顯示齣刑事辯護的目標要麼是完全推翻公訴方的實體指控,說服司法機關作齣無罪的決定,要麼是削弱控方的訴訟主張,促使司法機關作齣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罰的結論。而要達到這些目的,辯護人就需要依據刑事實體法的規定,從犯罪構成要件或者量刑規範上找齣有利於被告人的論點,提齣有利於委托人的實體性辯護意見。可以說,傳統的刑事辯護主要是一種以刑事實體法為依據的辯護形態。而維護刑事實體法得到準確而公正的實施,也是律師辯護所要達到的理想結果。
理論研究的重要價值在於總結製度和實踐的運行規律,通過概念化的努力,進行一種富有效率的理性對話和交流。上述對刑事辯護所做的類型化分析,對於解釋辯護權的來源、主體以及行使方式,確實具有一定的價值。但是,隨著中國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推進,也隨著律師界對刑事辯護實踐的廣泛探索,刑事辯護的實踐形態齣現瞭多元化發展的趨勢,對於刑事辯護理論分類的研究也應當與時俱進,從刑事辯護的經驗中總結齣一些新的理論。
例如,律師行使辯護權的階段逐步從審判程序嚮審判前程序擴展,他們在審判前階段有瞭越來越大的辯護空間。又如,原來那種主要以犯罪構成要件為依據的辯護形態,開始發生變化,律師越來越普遍地就非法證據排除、變更管轄等問題提齣訴訟主張,齣現瞭種類多樣的程序性辯護主張。再如,原來以當庭宣讀辯護意見為核心的辯護方式,已經越來越被人所詬病。刑事辯護的重心開始轉移到法庭調查環節,律師通過對公訴方證人的當庭盤問,對公訴方證據的有效質證,來論證公訴方對指控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排除閤理懷疑的程度。不僅如此,諸如量刑辯護形態的齣現,積極辯護與消極辯護的選擇性使用,對抗性辯護與妥協性辯護的交替轉換等,也都顯示齣刑事辯護的形態日趨多元化、辯護的專業化水平越來越高的發展態勢。
在2011年發生的章國锡受賄案中,律師的辯護主要圍繞著被告人章國锡受到非法偵訊的事實來展開,提齣瞭排除非法供述的訴訟請求。在辯護律師的強烈堅持下,浙江省寜波市鄞州區法院對偵查行為的閤法性問題調取瞭證據,組織瞭專門的舉證和質證活動,最終確認瞭偵查人員非法取證的事實,並作齣瞭排除非法供述的決定,從而最終影響瞭本案的量刑結果。
而在2014年的念斌投毒案件中,律師不僅對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的證明力發起瞭挑戰,而且還聘請瞭多個相關領域的專傢,就偵查機關所做的鑒定意見提齣瞭專傢意見,甚至還說服法院傳召這些專傢齣庭作證,對公訴方鑒定人齣具的鑒定意見提齣瞭質疑。最終,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采納瞭辯護方專傢的意見,將公訴方的鑒定意見排除於裁判根據之外。這種對專傢輔助人製度的靈活運用,最終促成瞭本案的無罪裁判結果。
上述兩個案件在律師界産生瞭極大的反響,也促使不少律師開始探索新的刑事辯護道路。那麼,麵對處於司法改革“風口浪尖”上的辯護製度,麵對刑事辯護實踐越來越走嚮專業化的現實,法學研究者究竟該如何展開研究呢?假如我們仍然像過去那樣從西方法學中引入一些概念和理論,來解釋中國刑事辯護現象,或者動輒根據邏輯推演來提齣改革刑事辯護製度的方案的話,那麼,我們可能既無法與時俱進,也會感到力不從心。相反,假如我們放下既有法學理論的“包袱”,從中國刑事辯護的經驗齣發,通過發現問題、 揭示製約因素並進行概念化的努力,對刑事辯護的形態進行理論總結,那麼,我們或許可以揭示齣更多的刑事辯護規律,從而作齣一些理論上的貢獻。
基於上述考慮,筆者擬以中國刑事辯護的實踐經驗為齣發點,對刑事辯護的“五形態分類法”作齣初步的分析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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