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CECA/GC 8-20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CECA/GC 8-20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回避
4 鉴定准备工作与取证
4.1 鉴定准备工作
4.2 鉴定取证
5 举证资料的交换、质证和现场勘验
5.1 举证资料的交换和质证
5.2 现场勘验
6 鉴定
6.1 鉴定组织
6.2 鉴定程序
6.3 鉴定方法
6.4 鉴定成果文件及鉴定结论意见
7 档案管理
7.1 基本要求
7.2 档案内容
附录A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参考格式
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精彩书摘
3公正性原则是指立场公正、行为公正、程序公正、方法公正、鉴定意见实体公正。公正性原则是鉴定结论意见和鉴定活动的服务对象——诉讼、仲裁、调解活动所追求的目的之一。鉴定公正性原则体现在以下方面:
(1)鉴定立场公正,是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对鉴定活动均要保持思想和立场公正,不对当事人任何一方带有偏见,即使纠纷当事人在接受鉴定的过程中有过激言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立场仍然要始终保持公正、中立状态,以保障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偏不倚,进而保障鉴定的公信度;
(2)鉴定行为公正,是指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必须秉公鉴定,不徇私情,不接受吃请送,不接受贿赂,不受人情、私利、内外干扰等因素的影响偏离公正轨道,从行为上保证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还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泄露个人隐私,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未经鉴定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
(3)鉴定程序公正,是指鉴定受托、鉴定受理、鉴定资料搜集与确定、鉴定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鉴定结论的质证等鉴定全过程各环节,都体现合法、公正、公平、合理原则,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程序公正应具体体现于各方纠纷当事人举证责任一致的原则,举证资料必须经过交换和质证才能用于鉴定的质证原则,接受对鉴定活动实行监督的原则,接受对鉴定结论意见法庭质证的原则等;
(4)鉴定方法公正,是指鉴定采用的步骤、依据、方法、标准均公正可信,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应标准的规定;
(5)鉴定实体公正,是指保障鉴定结论性意见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全面性,体现鉴定的根本目的。
4客观性原则是指鉴定意见要以客观性和科学性为前提。鉴定是鉴定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纠纷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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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CECA/GC 8-20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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