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今年,適逢深圳經濟特區成立30周年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實施20周年,我們將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近年來審理的有代錶性的行政訴訟案例匯編成冊,以此嚮行政訴訟法實施20周年及深圳經濟特區成立30周年獻禮。 《法治政府建設與司法監督實踐》中所有案例的評析工作均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工作人員執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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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序
深圳市物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案
陳少華訴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政府、深圳市寶安區鬆崗街道辦事處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黃財興、袁佛記訴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政府徵地補償行為案
吳根壽訴深圳市財政局行政處罰糾紛案
深圳市建工質量檢測鑒定中心有限公司訴深圳市羅湖區財政局政府采購行政處理決定案
王偉臣、唐東龍等四人訴深圳市規劃局行政許可案
陸俊甫、張璟訴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産管理局限製房地産轉移登記案
陳偉英訴深圳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龍崗分局強製拆遷行為案
蘇卉訴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産管理局龍崗分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深圳市嘉年吉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訴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産管理局龍崗分局登記備案行為案
廖新民訴深圳市規劃國土局鹽田分局行政賠償案
謝章明訴深圳市寶安區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案
薛雲海訴深圳市交通局交通行政處罰案
硃益亮訴深圳市衛生局投訴復函行為案
黃耀強訴深圳市福田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徵收社會撫養費案
深圳市逍遙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訴深圳市南山區衛生局行政許可案
吳佩嘉訴深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處罰復議決定案
勒科紅訴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龍崗大隊交通事故處理行為案
楊明鞦訴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原深圳市行業協會服務署)行政批復案
深圳市東風置業有限公司訴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深圳市龍崗區橫崗供銷社港閤五金塑膠製品廠訴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張福定訴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鄧勇訴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徵稅管理行政行為案
任建南訴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變更登記行為案
鄧海東訴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羅湖分局扣留財物案
美國愛寶工業有限公司(ABRO INDUSTRIES INC.)訴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龍崗分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深圳市訊都電子有限公司訴深圳市知識産權局專利侵權糾紛決定案
唐興光、屈承鳳訴深圳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核發組織機構代碼證案
吳彪、林信南訴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案
深圳市駿偉業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文錦渡海關補徵稅款決定案
後記
精彩書摘
根據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製訂的《廣東省查處生産銷售假冒僞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負責打假工作,即查處生産、銷售假冒僞劣商品以及為生産、銷售假冒僞劣商品提供服務的違法行為的活動。因此,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羅湖分局(以下簡稱羅湖工商分局)享有查處銷售假冒商品的職權。《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案件時,可以封存、扣押有假冒僞劣重大嫌疑的商品。案中,羅湖工商分局發現鄧海東銷售有假冒重大嫌疑的名錶,依法有權采取扣押措施。
在證據固定上,羅湖工商分局製作瞭現場檢查筆錄和現場檢查照片,現場檢查筆錄中記載“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商品的閤法來源證明,也承認是銷售假冒僞劣商品”,鄧海東在筆錄上簽字確認。鄧海東雖然在隨後訴訟中主張手錶非用於銷售而是用於送給朋友,但就其主張並未提供任何證據,法院因而不能采信,故羅湖工商分局認定鄧海東銷售有假冒重大嫌疑的名錶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執法程序上,《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查處案件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名,並應當齣示執法證件。第十四條規定行使封存、扣押職權的,必須經縣級以上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人批準,對被封存、扣押的商品需要檢測或者鑒彆的,應當自封存、扣押之日起七日內送檢測或者鑒彆。根據羅湖工商分局提供的調查筆錄顯示,其執法人員為兩名以上,亦經負責人批準,故其作齣扣留財物的強製措施,程序閤法。羅湖工商分局在扣押財物後委托相關機構進行瞭檢測,檢測結果為涉案手錶係假冒名牌手錶,進一步確認其當場作齣扣押決定的閤法性。鄧海東主張在扣押財物前應先行檢測鑒定,但該主張顯然與《條例》相悖。根據《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封存、扣押的商品鑒定不屬於假冒僞劣商品的,應當自作齣鑒定結論之日起三日內啓封或者解除扣押並返還原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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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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