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法年刊2008

中國民法年刊2008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王利明 編
圖書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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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03695124
版次:1
商品編碼:10756739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09-05-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403
字數:426000
正文語種:中文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中國民法年刊(2008)》是第2008年《中國民法年刊》,書中具體收錄瞭:《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歸責原則研究》、《論民事侵權行為推定的類型化》、《論侵權法中的旁觀者容易救助義務》、《論危險責任的一般條款立法模式》等文章。《中國民法年刊(2008)》適閤從事相關研究工作的人員參考閱讀。

目錄

代序
2008年中國民法學論文
侵權法專題討論
我國侵權責任法的體係構建
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歸責原則研究
“新聞(媒體)侵權”否認說
製定侵權責任法的方法論思考
論故意侵權
論民事侵權行為推定的類型化
群體組織名譽侵權責任製度研究
論政府機關名譽權的存與廢
為他人行為責任一般條款之建構
論侵權法中的旁觀者容易救助義務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衝突與解決
論危險責任的一般條款立法模式
損害賠償與民事責任
總則篇
範式轉換:現代私法價值與方法的變遷
物權篇
善意取得基礎理論的內在邏輯證成
民法上相鄰關係的界定
附錄·第三屆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組織機構人員名單

精彩書摘

侵權法專題討論
我國侵權責任法的體係構建——以救濟法為中心的思考
王利明
侵權責任立法是我國民法典製定工作的重要內容。在討論立法的具體方案之前,首先需要明確侵權責任法的功能定位:侵權責任法在本質上到底應該發揮什麼功能?對侵權法功能的不同認識,直接關係到侵權責任法的價值取嚮、體係構建、規則原則與構成要件、賠償製度等多方麵製度的設計。我認為,侵權法的主要功能是救濟法,全部侵權法基本架構和體係應當以此為中心來進行構建。從西方法律發展史上看,侵權法中強調以救濟為核心的觀念,是經過韆餘年發展逐漸確立的。我國目前處於侵權法的編纂與製定階段,將救濟確立為侵權法的核心理念,是立足於中國的實際情況、吸取西方侵權法發展史的經驗而做齣的必要選擇。本文以下的論述錶明,以救濟為核心的理念將有助於製定體係完備,內容適當的侵權法,也有助於透徹理解侵權法的體係與製度。
一、侵權責任法的基本定位是救濟法
侵權責任法對侵權行為當事人之間的關係調整,大緻可從兩個角度進行,一是保護受害人,彌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害;二是懲罰加害人,懲戒加害人的不當行為。從整體上看,侵權責任法基本上融閤瞭保護受害人和懲罰加害人這兩個主要功能,兩者缺乏其一,均難言完整。不過,這樣的功能劃分,著眼於侵權責任法實施後的基本法律功效,是一種對侵權責任法實施效果的評價。但問題在於,在製定侵權責任法時,應從何種角度切入,這將直接導緻侵權責任法具有不同的規範構造。
具體而言,不同的法律定位會影響到整體製度的功能和法律規範構建,如果將侵權責任法定位於救濟法,則勢必要以損害賠償為中心,而非以懲罰加害人為中心,這樣一來,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和構成要件將會産生本質上的差異,進而影響到對受害人的保護程度。不僅如此,在不同的定位下,侵權責任法的類型化規定也有相當大的區彆。最明顯的是如果將侵權責任法定位為懲罰法,那麼,為瞭凸顯該特性,侵權責任法肯定要堅持“自己責任”,以此為主綫來設計各種具體製度;如果將侵權責任法定位於救濟法,則其保護就應堅持“有損害必有救濟”,從而將在很大程度上擴大侵權責任法的適用對象和範圍,具體的製度設計也因此而改變。此外,尤其應當看到,從侵權責任法的基本製度設計來看,如果將侵權責任法定位於救濟法,就必須強化損害賠償的觀念,並創設具體可行的損害賠償方式、標準等製度;反之,如果將侵權責任法定位於懲罰法,則損害賠償並不能處於中心地位,而是要更多地設計懲戒、處罰加害人製度,甚至要將懲罰性賠償作為侵權責任法的主要責任形式。
我認為,在構建我國侵權責任法時,應以救濟法為基點進行探討和思考,這就是說,將侵權責任法基本定位為救濟法,讓該法通盤體現救濟損害的基本特點和核心。正如王澤鑒先生所指齣的,“侵權行為法的重要機能在於填補損害及預防損害”。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為:
第一,侵權責任法作為民法體係的有機部分,在基本理念上與以懲罰為基點的刑法不同。盡管從曆史上看,在學科並未有明細區分之時,侵權責任法和刑法往往糾閤在一起,在法律形式上難以區分,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産的犯罪行為在本質上均屬侵權行為,但隨著社會發展,侵權責任法和刑法有瞭相當明晰的區分。侵權責任法盡管還有一定的懲罰功能,但主要是救濟受害人,以彌閤因侵權行為而破裂的社會關係,在此意義上,侵權責任法實際上已經成為社會補償體係的一個重要機製。在許多國傢中,因犯罪行為導緻他人人身或財産損害的,在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後,還允許受害人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請求損害賠償,而其基礎即在於侵權責任法的補償性,由此可以看齣,侵權責任法和刑法在功能上有瞭相當明確的分工,前者旨在救濟受害人,後者則意在懲罰加害人。
第二,在民法體係中,從侵權責任法和其他民法部分的分工來看,一方麵,人格權法、物權法等民法部分是權利法,以規範權利類型、行使等為主要內容,而侵權責任法是救濟法,是在權利和法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提供救濟的法,它是通過提供救濟的方法來保障私權的。它調整在權利被侵害後形成的扭麯的社會關係,對受損的權利人提供補救。其解決的核心問題是:哪些權利或者利益應當受到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如何對私權提供有效保護?侵權責任法隻有在損害後果發生之後纔能發揮調整社會關係的功能。立法者應當著重考慮的是,如何加強侵權法對人格權的保護力度和擴大保護的範圍。很多學者據此認為,侵權責任法是一種事後的法律,是對社會關係的第二次調整。侵權責任法本身作為救濟法不能主動介入到某種社會關係中,換句話說,侵權責任法是權益遭受到侵害之後所形成社會關係,它的核心是解決在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應該怎麼救濟的問題。另一方麵,從責任的角度來看,侵權責任以損害為前提,而違約責任中的違約金責任則沒有這樣的要求,這也錶明侵權責任法具有更強的補償性。
第三,從侵權責任法的發展趨勢來看,其補償功能日益突齣,從而應當將侵權責任法定位為救濟法。可以說,侵權法的補償功能是侵權法的主要功能。一方麵,由於嚴格責任的興起、保險製度的發展等,補償受害人的損害成為侵權法的首要功能。在近代社會,侵權責任法堅持過錯責任原則,強調對於行為人過錯的追究和道德譴責。而隨著工業社會的發展,過錯責任原則的地位受到削弱,各國普遍強調二元製的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和嚴格責任並存。而在嚴格責任製度中,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是否應受道德譴責已經不再重要,法律關注的是對受害人的補償。正如德國學者埃塞(Esser)所言,過錯責任是對不法行為承擔的責任,而危險責任是對不幸損害的適當分配。另一方麵,現代社會的復雜性日益增加,科學技術的發展日新月異,導緻瞭風險來源的大量增加和多元化。西方一些侵權法學者提齣瞭損失分擔理論,認為現代社會齣現瞭大量的、人為製造齣來的不確定性,如對生態的破壞、工業危險,因此,需要通過侵權責任製度來實現損失的分擔,由最能夠承受損失、分散損失或投保的人來承受損失。“意外的損失都要通過損失分擔製度得以彌補,藉此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這種說法有一定的道理,現代社會是一個風險社會,在許多工業生産和危險作業引起損害時,很難證實緻害行為本身的過錯或者不法性,也很難斷定行為的可譴責性,因果關係的判斷也越來越睏難。但是,無辜的受害人如果得不到有效補救,將嚴重影響受害人的正常生活,也有違法律的基本價值和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目的。正因如此,通過嚴格責任的規定,以及藉助於過錯推定、客觀過失、因果關係推定、違法推定過失、違法性要件的取消等法律技術,使得責任認定變得更為容易,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強化瞭對受害人的保護。
第四,將侵權責任法基本定位為救濟法,有助於強化對受害人的保護。一方麵,隨著對人權保護的加強,現代侵權法充分體現瞭人本主義的精神,其基本的製度和規則都是適應“以保護受害人為中心”建立起來的,最大限度地體現瞭對人的終極關懷。尤其是在侵權法的各種功能(如補償和製裁)發生衝突的時候,侵權法的首要價值取嚮仍然是補償,而不是製裁。另一方麵,現代侵權法以追求實質正義和法律的社會妥當性為目標,這就需要從維護受害人的利益考慮,盡可能地對受害人提供充分的補救。如果無辜的受害人的損失不能得到補救,則社會正義就無從談起。以高樓拋擲物緻人損害為例,在高樓拋擲物緻人損害之後,因為無法查找到行為人,究竟應當由業主負責,還是由受害人自己承受該損失,目前的判決極不一緻。我認為,從發揮侵權法的救濟功能齣發,不應當由受害人自己承受全部損失。因為畢竟全體業主與受害人相比較,業主的損失分擔能力更強,由其分擔損害後果更能實現對受害人的保護。
因此,我國正在製定的侵權責任法應當以補償為其主要功能,並從強化對受害人補償齣發,來構建整個製度和規則。

前言/序言

在改革開放初期,經曆瞭“文化大革命”的民法學園地可謂一片荒蕪,甚至可以說,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許多人不知民法是何物。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在20世紀70年代末期和80年代初期,理論界發生瞭民法和經濟法的大論戰,目的不僅在於澄清經濟法的概念,而且涉及民法的基本定位,即它是調整公民之間關係的法律,還是廣泛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關係的法律。這場論戰一直持續到1986年《民法通則》的頒布,該法第2條明確瞭民法的調整對象,從而明確劃分瞭民法和經濟法的界限,為這場論戰畫上瞭句號,也為我國民法學研究的發展繁榮奠定瞭堅實基礎。
改革開放的春風一掃計劃經濟時代民法的陰霾,市場經濟的不斷繁榮和發展為我國民商法學者提供瞭廣闊的曆史舞颱。迴顧改革開放30年的民法學發展曆程,我國民法學是一門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同呼吸、共命運的重要社會科學,也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製所迫切要求繁榮和發展的學科。經由數代民法學者的不懈努力,我國民法學在過去30年內已經取得瞭令人矚目的成就,為我國經濟發展、政治文明、法治發展和法學繁榮作齣瞭重大的理論貢獻。
好的,為您撰寫一本不包含《中國民法年刊2008》內容的圖書簡介,字數約1500字,力求內容詳實,風格自然流暢。 --- 《比較法視野下的私法前沿:21世紀全球民法發展趨勢研究》 導言:全球化時代的法律重構與私法角色的再定位 進入21世紀,世界格局的深刻變化,特彆是信息技術的爆炸性發展、全球貿易一體化的加速以及社會價值觀念的多元化,對傳統民法體係提齣瞭前所未有的挑戰。民法,作為調整平等主體間財産關係和人身關係的私法基石,正麵臨著從規範個人權利到平衡公共利益、從維護既有秩序到應對新興風險的艱難轉型。 本書《比較法視野下的私法前沿:21世紀全球民法發展趨勢研究》,正是在這一時代背景下,聚焦於全球主要法域(特彆是歐洲大陸法係、英美法係以及新興市場國傢法製)在應對新時代挑戰時所展現齣的理論創新、製度演變與司法實踐的新動嚮。本書並非對特定年份的國內法律條文進行年度性的梳理,而是著眼於跨越國界、具有普遍意義的民法發展脈絡與潛在方嚮。 我們清晰地認識到,法律的發展從來都不是孤立的,特彆是私法,其生命力在於對社會現實的敏銳捕捉和有效迴應。因此,本書的研究視角立足於比較法學的廣闊平颱,旨在通過對不同法域的製度進行深入剖析和批判性反思,提煉齣具有前瞻性的私法發展趨勢,為我國未來民法典編纂和司法實踐的深化提供宏觀的、富有啓示性的參考坐標。 --- 第一部分:閤同法與交易模式的革命性變革 傳統閤同法理論建立在意思錶示自治和契約自由的基石之上。然而,在21世紀,數字經濟的崛起、平颱經濟的常態化以及供應鏈的全球重構,正在從根本上挑戰這些傳統假設。 一、數據要素的法律屬性與閤同規製 本書深入探討瞭“數據”這一新型生産要素在私法框架下的定性問題。數據是財産、是權利的客體、還是新的權利形態?我們詳細分析瞭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對數據主體權利的強化,以及美國在數據許可和使用權方麵的不同路徑。特彆關注瞭數據跨境流動背景下,不同國傢在閤同條款中如何平衡數據所有權、使用權與控製權。章節內容涵蓋瞭數據使用閤同的解除權、格式條款的審查標準,以及在人工智能訓練場景下,對“默示同意”的法律邊界的重新劃定。 二、平颱經濟下的“新契約自由”與製衡 平颱經濟催生瞭大量非典型的閤同關係,例如“服務提供者”與“平颱”之間的勞動關係爭議,以及消費者麵對平颱格式條款的“搭售”與“捆綁銷售”。本書對比瞭歐洲針對數字服務提供商的強監管模式(如《數字服務法案》的初步影響)與美國通過反壟斷和消費者保護法對平颱支配地位進行乾預的策略。研究的重點在於,如何在維護平颱創新活力的同時,通過閤同法工具,有效規製算法定價、流量分配中的不公平現象,重塑平颱閤同關係的平等性。 三、供應鏈韌性與不可抗力的新詮釋 近年來,地緣政治衝突、極端氣候事件頻發,對全球供應鏈的穩定性構成嚴重威脅。本書係統考察瞭各國法院在解釋閤同中“不可抗力”、“情勢變更”條款時的最新司法傾嚮。討論瞭氣候變化風險、疫情封鎖措施是否構成傳統意義上的不可抗力,以及閤同當事方在事前和事後應承擔的盡職調查與通知義務的變化。核心在於,閤同法如何從“事後救濟”嚮“事前風險管理”轉型。 --- 第二部分:物權與用益物權:虛擬財産與空間占有的擴展 物權法關注的是對物的支配和排他性保護。21世紀,物的概念正在被拓寬,新的空間(如數字空間、特定頻段)和新型權利形態的齣現,對物權理論構成瞭嚴峻考驗。 一、數字資産的物權化探討 本書聚焦於非同質化代幣(NFT)、加密貨幣等數字資産的法律地位。對比瞭英美法係中對“數字財産”采取的信托或財産性權利的觀點,以及大陸法係中在“動産”與“知識産權客體”之間搖擺的睏境。我們探討瞭在區塊鏈環境下,如何實現“公示公信”的數字版本,以及未來數字物權登記製度可能采取的形態。 二、空間物權:無人機、低空空域與地下空間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深入和低空經濟的發展,對“空間所有權”的界限劃分成為熱點。本書研究瞭美國和德國在界定“土地所有權垂直範圍”時,如何考慮無人機飛越權、無綫電頻譜的利用權等新型用益物權問題。這些研究為我國未來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物權立法提供瞭重要的比較參考。 三、擔保物權與集體資産的價值實現 在全球金融創新加速的背景下,擔保物權的客體範圍不斷擴大,包括知識産權、股權收益權等。同時,在發展中國傢和轉型經濟體中,如何將分散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林權等“非傳統物權”納入有效的擔保體係,實現其經濟價值,是本書著重分析的議題。 --- 第三部分:侵權責任與新興風險的精準規製 侵權法旨在填補因行為不法給他人造成的損害,其核心在於確定歸責原則和損害賠償範圍。AI、基因技術和復雜産品鏈的齣現,使得“因果關係證明”和“責任主體特定”的難度空前增加。 一、人工智能(AI)侵權:誰來負責? 本書將AI侵權視為21世紀侵權法麵臨的最大挑戰之一。我們詳細分析瞭不同法域對自動駕駛事故、算法推薦失誤、醫療AI誤診等場景下的歸責嘗試:是從産品責任(製造商責任)切入,還是引入新的“電子人格”概念,亦或是藉鑒荷蘭、比利時等國提齣的“電子人責任保險”機製。核心討論是,如何平衡“過錯歸責”的傳統邏輯與“替代責任”的現實需求。 二、環境侵權與氣候正義 氣候變化不再是遙遠的威脅,而是直接引發財産損害和人身傷害的現實因素。本書考察瞭全球範圍內針對大型汙染企業提起的“氣候訴訟”案例。這些訴訟往往遊走於侵權法和公法之間,通過要求企業對曆史排放承擔連帶責任,推動損害賠償機製嚮更具預防性和修復性的方嚮發展。 三、個人信息損害與精神損害賠償 隨著個人信息大規模泄露和被不當使用,信息損害的補償成為焦點。不同於傳統的財産損失,信息損害往往包含對個人隱私、人格尊嚴的侵犯。本書對比瞭歐洲(強調“精神損害”和“懲罰性賠償”潛力)與亞洲(更側重“規範金”和“限製令”)在量化和補償信息侵權損害方麵的法律思路,為構建更完善的個人信息保護救濟體係提供藉鑒。 --- 結論:麵嚮未來的民法典精神 《比較法視野下的私法前沿:21世紀全球民法發展趨勢研究》認為,當代民法的核心發展趨勢是:從強調絕對的個體自由轉嚮強調有責任的自由;從僵硬的地域性規範走嚮更具靈活性的全球協同治理;從關注既得利益保護轉嚮關注新興技術帶來的公平與安全風險的平衡。 本書全麵梳理瞭全球私法在應對新挑戰中的創新實踐,旨在提升讀者的前瞻性視野和跨法域思維能力。它將是法學研究者、立法工作者、資深律師以及關注全球經濟法律變動的政策製定者不可或缺的參考指南。通過比較的視角,我們得以更清晰地洞察未來民法體係的可能形態。

用戶評價

評分

我是在一次關於閤同效力變更的研討會上,經一位資深教授的推薦纔留意到這本年刊的。我主要的關注點在於侵權責任領域的最新發展,特彆是關於網絡環境下新型侵權形態的歸責原則探討。翻開相關章節,我立刻被其嚴謹的論證結構所吸引。不同於一般的法學評論文章,它采用瞭一種更接近立法研究報告的敘事方式,將前一年度最高法院或地方高院發布的指導性意見、批復,以及重要的地方法院判決進行瞭模塊化的拆解和歸類。其中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範圍的地域差異化研究”那幾頁,數據引用非常紮實,錶格製作得清晰明瞭,這對於我準備一個跨區域閤作項目的法律風險評估報告時,提供瞭極大的便利。然而,我個人期待能看到更多關於“情勢變更”原則在2008年前後司法實踐中被實際適用的具體案例分析,而非僅僅是理論上的羅列。比如,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此類條款的適用是否齣現瞭新的傾嚮性,書中似乎並未給齣深入的實證數據支撐。總而言之,它更像是一個高質量的“法律史料集”,而非對前沿趨勢的預判。

評分

我發現這本年刊在對民法基礎理論的梳理上做得非常齣色,特彆是關於“民事權利的界定”這一抽象概念的闡釋,它匯集瞭當年國內外頂尖學者的觀點,進行瞭對比分析。我主要關注的是它對“自然人”和“法人”在特定情形下的權限界限所做的區分論述。有一處論述讓我印象深刻,它詳細對比瞭兩種主體在承擔連帶責任時的區彆,並引用瞭幾個非常晦澀但具有指導意義的判例作為支撐。然而,這本書的視角似乎非常“內地化”和“傳統化”。作為一個長期關注國際民商法接軌的法律人,我略感遺憾的是,對於2008年中國民法典編纂的國際背景參考,例如藉鑒德法、英美法係在特定領域的最新立法趨勢,書中著墨不多。大部分內容都聚焦於本土化問題的解決和現有法律框架內的細微調整。如果它能在基礎理論的闡述中,增加一個“比較法視野”的欄目,將有助於我們更好地理解中國民法的未來走嚮。總而言之,它是紮根於本土實踐的深度報告,但在拓寬國際視野方麵,還有提升的空間。

評分

對於習慣於快速獲取結論的讀者而言,這本年刊的學習麯綫是陡峭的。它要求讀者必須具備較高的民法基礎知識儲備,否則那些高度凝練的法條分析和案例提煉可能會讓人感到晦澀難懂,甚至有些枯燥。我記得我嘗試去理解其中關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抗辯事由分析時,由於缺乏對相鄰立法例的瞭解,理解過程比較緩慢。這本書的優點在於它的“全麵性”,幾乎涵蓋瞭民法所有分支在當年發生的重要變化,沒有明顯的短闆。但正因為它追求全麵,使得在任何一個具體分支上的深度挖掘都無法達到專業論文的極緻。對我個人而言,它更像是一個法律研究的“年度體檢報告”,係統地指齣瞭過去一年民法體係的運行狀態、主要矛盾點和未來的發展方嚮,但它不會替你開齣具體的“治療方案”。它提供瞭診斷工具和數據,但最終的治療決策,仍需要讀者自己結閤自身需求去研判和應用。

評分

書籍名稱:《中國民法年刊2008》 這本書的裝幀設計給我留下瞭深刻的第一印象,那種沉穩的深藍色封皮,配上燙金的字體,透著一股不容置疑的學術權威感。我特地把它放在書架最顯眼的位置,每次看到它,都能感覺到一種踏實和信賴。不過,坦率地說,初次翻閱時,我的期望值稍微有些偏高。我本以為會看到更多針對當年最新司法解釋的深度剖析,或者針對某個熱點法律爭議的辯論性文章。實際上,內容更偏嚮於對過去一年民法理論和判例的係統性梳理和歸檔。雖然這本身是年鑒的職責所在,但對於急需特定熱點指引的實務工作者來說,可能會覺得信息密度不夠集中。它更像是一個百科全書式的索引,而非一本直擊痛點的操作手冊。尤其在物權編的一些細微調整上,原文的引用和注釋非常詳盡,學術氣息濃厚,對於正在攻讀相關學位的研究生或者緻力於民法理論研究的學者而言,無疑是珍貴的原始資料庫。但對於日常處理閤同糾紛的律師來說,可能需要花費不少時間去篩選和提煉真正有用的實務案例。整體感覺,這是一本“慢熱型”的工具書,需要沉下心來,逐字逐句地去品讀和對照。

評分

說實話,這本書的價值更體現在它的“檢索性”而非“閱讀性”。我通常不會從頭到尾通讀,而是將其視為一個常備的參考工具,尤其是在處理涉及繼承法和婚姻法交叉領域的復雜案件時。比如,涉及到婚內財産的認定和贈與閤同的效力問題,年刊中對相關司法解釋的溯源非常清晰。我特彆喜歡它在篇末附帶的“年度重要裁判文書摘編”,那些經過高度濃縮的判決理由,往往能迅速點亮我對某個模糊法律概念的理解。但從閱讀體驗上來說,排版略顯緊湊,小四號字加上密集的引注,對於長時間閱讀來說,眼睛會比較容易疲勞。此外,如果能增加一些關鍵法律條文的對照圖錶,比如某個條文在不同年度的不同司法解釋之間的演變脈絡,會更加直觀。對我來說,它是一本“放在手邊隨時查閱”的工具書,而不是一本可以“捧在手中細細品味”的學術著作。它的貢獻在於確保瞭法律研究者和實務人員在引用曆史性法規和判例時,不會齣現時間點上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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