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西方法律哲学文选(上)》是关于西方法律哲学代表性人物以及代表性著作的研究性翻译作品。具体收录了:《法治之论》、《奥斯丁的法律哲学理论》、《法律与道德:历史法学派与哲理法学派的视角》等文章。
作者简介
邓正来(译/编者):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复旦大学牡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政治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夫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文化书院导师、澳门大学资深访问教授、江西财经大学“赣江讲座教授”;浙江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等名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兼职教授。创办并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和《中国书评》。
主要论著包括《自由与秩序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自由主义社会理论》、《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研究与反思: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学术与自主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等。
主要译著包括:《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主编译)、《法律史解释》、《民主、宪政、对外事务》、《自由秩序原理》(上下卷)、《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法律、立法与自由》(三卷本,主译)、《哈耶克论文集》、《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政治学说史》(上卷)等。
目录
研究性翻译与个殊化研究——《西方法律哲学文选》译/编序
法治之论
正义的探求
大卫·休谟的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
哈耶克论法治
奥斯丁的法律哲学理论
法律与道德——历史法学派与哲理法学派的视角
法律的目的:在法学思想中的发展
精彩书摘
我无意以任何方式轻蔑这些程序性保障措施的重要意义,而且它们在保障自由方面的价值也绝非是什么夸大之词。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了这些措施的重要性,然而他们却并没有理解,这些程序性保障措施的效力实是以接受本书所界定的法治为前提的;这即意味着,没有法治,任何程序性保障措施的价值亦将不存在。诚然,很可能正是对这些程序性保障措施的尊重,才使得英语世界能够将中世纪的法治观念维续下来。然而,我们却不能够因此而证明说,在对约束权力当局一切行动的抽象法律规则的基本信念发生动摇的时候,自由还将得到维续。司法程式所旨在确保的乃是法院必须根据规则而不能根据特定目的或价值的相对可欲性来进行判决。所有的司法程序规则,即所有旨在保护个人和确保司法公允(impartialityofjustice)的原则,亦都是以下述原则为前提的:个人之间的每一争议或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每一争议,只能通过适用一般性法律进行裁定。这些司法程序规则的目的,在于使一般性法律得以普遍适用;但是在法律刻意将审判交由权力机关自由裁量的场合下,它们却无力保障公允。只有在根据法律进行审判的情形下(这意味着只有在独立的法院具有最终裁定权的场合下)程序性保障才是对自由的保障。
我在这里将主要关注点集中在那种被种种传统制度设定为前提的基本的法律观念上,实是因为在我看来,那种认为遵循司法程序的外部形式就足以维续法治的观念,实是对法治维续的最大威胁。我并不怀疑而希望强调,对法治的信奉与对司法程式的尊重结合起来方能产生作用,二者相依相伴,缺一不可,否则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有效。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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