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全国中青年刑法学者专题研讨会”不是一个学会,而是一个每年举行的学术论坛。首届是2004年11月26日至27日在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举办的“刑法方法论专题研讨会”。此后,每年选择一个在刑法理论上具有前沿性的题目进行深入讨论,并且出版一本论文集。在研讨会的论文集即将付印出版时,我受邀作序,却之不恭,因而从命,此乃本序之所由来也。
当前我国每年召开的学术研讨会多如牛毛,如果每会必到,一会一文,就会耗费一个学者全部的精力,因而可能沦为“会议学者”。可悲的是,我国这样的“会议学者”并非罕见。但凡“会议学者”,大多没有自己的学术计划,更无学术追求与学术使命,而是被各种会议的议题牵着鼻子走,其文大多为应景之作,毫无学术创新可言。这样的学术会议除培养一批“会议学者”以外,其实并无太大的学术价值。现在,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国际学术研讨会又开始盛行,诸如世界法律大会之类,不一而足,因而“会议学者”又升格为“国际会议学者”,以参加各种国际会议为荣。对于学术会议的频繁举行,我是颇有微词的,也不以缺席为耻。实际上,一些大型的学术会议,动辄数百人,各种来自不同领域,具有不同背景,怀有不同目的的人聚合在一起,除了“交结老朋友,认识新朋友”的交谊功能以外,学术氛围已经淡而又淡,学术功能也就退居末位。我以为,学术是一种个人的志业,写作更是一种个体化的行为。先有个人的“自思”,才有公众的“共思”。“共思”是以“自思”为前提的。若无前者则无后者。我并不否认学术交流的重要性及其对于个人研究的启迪性,但我国目前如此频繁、如此庞杂的学术会议,却与学术的宗旨与会议的初衷相去甚远。除了造就一些华威先生式的“会议学者”以外,我们的某些学术会议又复有何用?
作者简介
贾宇,男,汉族,1963年2月生,青海省贵德县人,中共党员,1986年6月参加工作,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目录
违法性研究
违法性之理论基础
违法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
论刑法中违法性的概念与体系性功能
试论违法性及其功能
刑事违法性研究
刑事违法性的概念与内涵
刑事违法性之本土语境
论刑事立法中的刑事违法性
——解读刑法具有的二次性规范属性
违法的一元论和刑事违法的独特性
——基于语境理论的考察
不可或缺还是多此一举?
——犯罪构成视野中“刑事违法性”判断机能之探讨.
犯罪与刑事违法性关系论纲
论刑事违法性的判定
——以相关附属刑法的司法解释为切入氮
略论刑事违法性
论违法性理论在刑法总论中的应然位置
——兼论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变革方向
刑事违法性是刑法中犯罪的充要特征
——兼论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及其救济
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展开
刑事违法性的源流及相关范畴
刑事违法性论纲.
刑事违法性新解读
刑事违法性理论研究
——兼论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
比较研究
试论我国刑事违法性所存在的问题
——从中英刑事违法性的比较谈起
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性——兼及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改造
中外刑法违法性之比较研究
其他
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之《借债割肉》“得被害人承诺乎”?
“人格不法”刍议
公务员执行命令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过失犯中的违法性研究
后实证主义法学时代的刑事违法观
论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
——在现实刑法语境下客观不法的提出
高级论坛实况
精彩书摘
违法性之理论基础
一、前言
违法性系犯罪成立之必备要素之一,其与构成要件该当性之事实判断并不相同,检验违法性是否存在系属于一种价值判断,亦即违法性系经过主体之评价后所得之结论,因此其在犯罪论体系上具有相当重要之地位。一般而言,违法性论可分为两部分,亦即:(1)如何得知违法性之认识途径(方法论)以及(2)区别违法性与阻却违法性之本质所在(存在论)。基本上。学说上所谓主观违法性论与客观违法性论之对立系有关如何得知有违法性之认识途径之争论,而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对立属于区别违法性与阻却违法性之本质所在之争论,至于形式违法性论与实质违法性论之对立则跨越不同层次,亦即其系概括认识违法性存否与违法性本质之争论。
违法性之本质系区别违法性与阻却违法性之根据,其乃适当认识违法性途径之先决要件。因为任何认识方法均无法确实地掌握“存在”之概念,足能依据支配认识之目的意识去触及对认识主体而言属于有意义之部分,因此若撇开认识之目的而仅考究认识方法之优劣,则势必陷入各说各话之窘境。然认识违法性之本质之目的究竟何在?质言之,其目的在于寻求正确进行违法评价而决定是否对行为人科予刑罚。固然,违法评价之内涵亦涉及行为人之行为是否正当,但此处所称之“正当”并非意指道德伦理上之正当,而系属决定国家刑罚权是否发动之关键,因此不能完全诉诸评价者对道德伦理上正当行为之主观认知,而必须依据具普遍性且有效之客观基准。
……
前言/序言
“全国中青年刑法学者专题研讨会”不是一个学会,而是一个每年举行的学术论坛。首届是2004年11月26日至27日在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举办的“刑法方法论专题研讨会”。此后,每年选择一个在刑法理论上具有前沿性的题目进行深入讨论,并且出版一本论文集。在研讨会的论文集即将付印出版时,我受邀作序,却之不恭,因而从命,此乃本序之所由来也。
当前我国每年召开的学术研讨会多如牛毛,如果每会必到,一会一文,就会耗费一个学者全部的精力,因而可能沦为“会议学者”。可悲的是,我国这样的“会议学者”并非罕见。但凡“会议学者”,大多没有自己的学术计划,更无学术追求与学术使命,而是被各种会议的议题牵着鼻子走,其文大多为应景之作,毫无学术创新可言。这样的学术会议除培养一批“会议学者”以外,其实并无太大的学术价值。现在,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国际学术研讨会又开始盛行,诸如世界法律大会之类,不一而足,因而“会议学者”又升格为“国际会议学者”,以参加各种国际会议为荣。对于学术会议的频繁举行,我是颇有微词的,也不以缺席为耻。实际上,一些大型的学术会议,动辄数百人,各种来自不同领域,具有不同背景,怀有不同目的的人聚合在一起,除了“交结老朋友,认识新朋友”的交谊功能以外,学术氛围已经淡而又淡,学术功能也就退居末位。我以为,学术是一种个人的志业,写作更是一种个体化的行为。先有个人的“自思”,才有公众的“共思”。“共思”是以“自思”为前提的。若无前者则无后者。我并不否认学术交流的重要性及其对于个人研究的启迪性,但我国目前如此频繁、如此庞杂的学术会议,却与学术的宗旨与会议的初衷相去甚远。除了造就一些华威先生式的“会议学者”以外,我们的某些学术会议又复有何用?
探寻制度的基石: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与国家治理 本书旨在深入剖析中国古代社会在法律构建、司法实践以及国家权力运行方面的独特模式与演变轨迹。我们摒弃了将古代法律简单视为“刑罚”或“道德说教”的片面视角,转而聚焦于一个更具整体性的框架:古代制度如何通过法律语言来塑造社会秩序、维护统治合法性,并处理不同层级的社会冲突。 第一部分:神权、王权与律令的早期整合(先秦至汉代) 本部分考察了中国法律思想的源头活水,探讨了周代的礼如何作为一种兼具道德规范与社会组织功能的准法律体系,奠定了后世“礼法结合”的基础。 一、从“刑”到“法”的艰难转型: 我们详尽梳理了夏商周三代的刑罚演变,重点分析了从带有浓厚巫术色彩的刑罚向更具抽象性和工具性的法律条文过渡的过程。特别关注了西周时期“典章制度”的建立及其对后世法律文本结构的影响。 二、诸子百家的立法争鸣: 本章细致对比了儒家(侧重教化与等级秩序)、法家(强调绝对的君权与效率)以及道家(对过度规范的反思)在国家治理逻辑中的核心法律主张。我们将重点分析韩非子“以法为本”的理论如何被汉代统治者所吸收和修正,形成“外儒内法”的统治实践。 三、汉律的成型与“比附”原则的兴起: 深入研究了秦律的基本结构及其在汉初的继承与调整。核心议题在于探讨汉代司法实践中“比附”原则(即对缺乏明确条文的案件,依据现有条文的精神进行类推适用)的形成机制及其对维护中央集权稳定性的作用。比附不仅是技术操作,更是体现皇权解释权威的工具。 第二部分:律令制度的精细化与专业化(魏晋南北朝至隋唐) 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高峰,确立了影响后世千年的“律、令、格、式”的法律体系框架。 一、魏晋:法律条文的体系化与案例的规范化: 分析了曹魏时期刑名制的改进,以及西晋《晋律》在条文逻辑和解释系统上的成熟。重点考察了玄学思潮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例如对“情理”在量刑中考量的初步体现。 二、隋唐法典的集大成: 《开皇律》与《唐律疏议》被视为古代法律的巅峰之作。本章将结构化地分析《唐律疏议》的四大构成要素: 1. 律(刑罚的实体规范): 研究其罪名划分的精细度、量刑档次的严密性以及亲属关系(五服制度)在定罪量刑中的决定性作用。 2. 令(行政管理规范): 考察令文如何涵盖土地、赋税、户籍、官制等行政领域,体现了法律对国家机器运作的全面规制。 3. 格与式(变动性规范): 分析“格”(对律令的临时性补充或修正)和“式”(司法程序指南)如何保证了成文法典在应对快速变化的社会现实时的弹性。 三、国家对司法解释权的垄断: 探讨了“疏议”本身的意义,即官方对法律条文的权威性解释,它有效地防止了地方司法机构对核心法律原则的随意偏离,强化了中央的法制统一性。 第三部分:法律在社会结构中的渗透与地方实践(宋元明清) 本部分侧重于法律如何从中央的典章制度走向更广阔的社会肌理,以及不同历史阶段的统治策略对司法的影响。 一、宋代的司法细化与“审级制度”的成熟: 研究宋代对判例的重视(如《宋刑统》中的案例引用)和严格的审级制度。宋代司法追求“情法相符”,即在不偏离律文的前提下,更注重对具体案情中“人情”的考量,以减轻刑罚的刚性。 二、元代的法律融合与民族统治: 分析蒙古统治者如何在既有的汉地法律体系中,融入草原民族的习惯法元素。考察了元代在司法审讯(如“大理寺”“刑部”)中的多民族背景所带来的法律实践上的复杂性。 三、明清的法典整合与皇权对司法的主导: 重点分析《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如何通过不断增补“例”(新增的司法判例)来修正和补充既有“律”,使其内容更为庞杂且紧贴实际。本章将论述明清时期,司法权如何被进一步收拢于皇帝的直接控制之下,体现了“律”的权威性与“皇权”的绝对性之间的动态平衡。 结语:古代法律的历史局限与制度遗产 本书最后总结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根本特征:以维护既有等级秩序和中央集权为最高目标,法律是政治的附属品而非独立的规范体系。然而,其在行政管理、财产继承、契约关系等非刑罚领域的细致规定,也为后世在构建现代法律框架时提供了丰富的制度遗产与反思空间。我们通过对这些制度的深度考察,旨在理解古代国家权力运行的复杂逻辑和深层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