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点校本):第2卷》是一部全面汉译日本法律规范的外国法规类图书,1907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全书按照行政官厅顺序划分为25类,涵盖了宪法、各部门行政法、刑法、监狱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出版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矿产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等部门法,是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移植外国法律体系的规范蓝本之一,其翻译为汉语的法律用语比较规范,大多被留用至今,成为我们今天研究中国法律学术史的珍贵来源。而且该书在翻译、编辑、校雠、印制等方面也注重创立规范,出版严谨,装帧精良,具有较高的版本价值。
《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点校本):第2卷》出版于清末预备立宪、创建中国近代国家机构的时期,它的刊行为普及西方法治理念,推进法律改革,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该书内容还反映了日本政治、经济、社会、国际关系、宗教等领域的情况,可为我们研究日本史、社会史、政治史的重要史料。
目录
点校前言
第四类 商法
第一章 商法
商法第一编至第五编
商法施行法
商法施行期日
小商人之范围之件
商法第五百六十二条中各书类之件
商法施行法第百二十二条所称湖川港湾及沿岸小航海之范围
外国会社之支店及外国人所设会社并组合之件
第二章 破产
旧商法第三编破产
旧商法施行条例”
关于从商法而受破产宣告者之件
担保附社债信托法
担保附社债信托法施行细则
第三章 商事非讼事件
商事非讼事件印纸法
第四章 银行
第一款 银行通则
银行条例
银行条例施行细则
关于银行法律所定过料之件
关于银行并贮蓄银行出张所代理店之取扳手续
外国会社或外国人于新条约实施后欲继续
银行营业者之认可申请手续
第二款 日本银行
日本银行条例
关于日本银行纳税之件
日本银行兑换券发行税赋课额算出之法
第三款 横滨正金银行
……
第五章 取引所
第六章 商业会议所
第七章 保险
第五类 民事诉讼法
第六类 刑法
第七类 刑事诉讼法
附录
精彩书摘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条 凡关于商事,本法无规定者,适用商习惯法。无商习惯法者,适用民法。
第二条 凡公法人之商行为,限于法令中别无所定者,适用本法之规定。
第三条 当事者之一方所为之商行为,以本法之规定,适用于双方。
第二章 商人
第四条 本法所谓商人,乃谓以自己之名,为商行为业者。
第五条 未成年者或为人妻者,营商业之时,须为登记。
第六条 未成年者或为人妻者,如经许为会社之无限责任社员,则关于该会社之业务,即视之为能力者。
第七条 后见人为被后见人营商业者,须为登记。所加于后见人代理权之制限,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者。
第八条 以物挨户就为卖买,或以物在道路上为卖买者,及其他小商人,不适用商业登记、商号及商业帐簿之规定。
第三章 商业登记
第九条 依本法规定应登记之事项,因当事者之请求,于其营业所之裁判所所备之商业登记簿,登记之。
……
前言/序言
第二卷为原丛书的第二函,共八册,内含四类法规,依次为第四类商法(第9—11册)、第五类民事诉讼法(第12—13册)、第六类刑法(第14册)、第七类刑事诉讼法(第15—16册)。据“译例”同时也从所列内容可知,所编人的皆为至1905年(明治38年)为止的明治时期的此四方面现行的法律、敕令、省令、布告等。按照日本法史学者高柳真三关于日本法制史的历史分期,”这些全都属于“近代法时代前期”的立法成果。
“明治维新”之后,日本开始实行制度上的“脱亚人欧”,法律领域的举措就是抛弃原来的作为中华法系组成部分的法律模式,转而以大陆法系为蓝本创建自己的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具体的成就即是在不到半个世纪的明治时期,顺利颁布了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等主要法典及相关法令,确立了完整的“六法体系”。本函所含的四类法规,即是除宪法、民法(此二类列于本丛书第一函)外的“六法”中的“四法”,涉及“近代法时代前期”所构建的这一颇具规模的立法体系的三分之二。
在此,先就明治时期日本的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演变依次作概略回顾,同时对编入本涵的这四类法规作简要说明,进而再论其历史价值。
一、关于商法类
在这四类法规中,商法类的最杂、最多,欲理清其演变轨迹,也就较费笔墨。
在日本,理论上有形式意义商法与实质意义商法之分。前者即指商法典,后者则不仅包括商法典,还包括商事特别法、商事习惯法,甚至还包括民法典、民事习惯法等。不过,一般意义上所言的商事立法,首先指的仍主要是商法典及商事特别法,而且作为形式意义商法的商法典在实质意义的商法体系中一直处于中心地位。
近代意义日本商法的建立,主要体现在明治维新后着手进行的商法典的编纂和商事特别法的颁布。
明治维新初期,为促进自由商业的振兴,政府于1868年设立商法司,并发布“商法大意五条”。次年,又设立通商司以代替商法司履行职责。经数年努力,统一了货币制度,建立了铁道、通信制度,海运业、银行业、各种交易所也均得到发展。在此过程中,颁布了许多相关的单行法。但为了进一步扶植民族企业,促进对外贸易,同时也作为这一时期法典化工作的一个方面,制定统一商法典的工作提到了议事日程。
1881年,当时担任日本政府顾问的德国专家洛爱斯莱尔(H.Roesler,1834—1894)受邀负责起草商法典,1890年4月商法典获得通过并被公布,该法典后被称为“旧商法”,它分总则、海商法、破产法等三编,共1064条。由于其脱离日本国情和传统商事习惯,故公布后不久也与旧民法一样受到诸多批评。后经多次修改,其中部分内容终于1893年得以实施,直至1898年7月1日才作为应急措施实施了其全部条款。
在旧商法部分得到实施的同一年(即1893年),名义上为修改,实际上却是重新起草商法典的法典调查委员会成立,其成员皆为日本专家。1899年3月,商法典终获通过、颁布,它分为五编,即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公司、第三编商行为、第四编票据、第五编海商,共689条,同年6月16日代替旧商法开始施行。此法典被称为“明治商法”,它在继承日本传统商事习惯的基础上,主要效仿1897年通过的《德国商法典》,同时还吸收了法国商法、英国商法的若干内容。与旧商法相比,明治商法体例上的最显著变化是没有了破产法编,自此之后,破产法作为独立的单行法而存在。
在相继编纂、颁布、实施旧商法和明治商法的过程中,商事特别法较明治维新初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它们可以大别为两类:一类是关于商法典的施行,或者细化商法典具体规定的附属法令;另一类则是为补充和修改商法典而颁布,其数量较多,几乎涉及商法典所有各编。
商法在本函中所占篇幅较大,共3册,内分为7章,依次为商法、破产、商事非讼事件、银行、取引所、商业会议所、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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