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把法律方法涉及的問題分為三個部分;基本原理部分、製度路徑部分和思維方式部分。在基本原理部分,作者通過對法律與方法之問的關聯,法律職業者的産生、發展與作用,法律與語言的關係,法律與國傢之間的關係的論述,集中深入地說明法律不僅是紙上的文字規定,而且是需要特定人員在特定的國傢製度中按照特定的方式實現的規則體係。在法律方法的製度路徑部分,作者通過對法律與製度的關係、法律與沒施的關係、法律淵源與法律形式的關係的論述,集中說明法律人在處理問題的過程中,如何以“看得見”的公開方式,追求達緻特定法律問題解決目的的正確的法律決定。在思維方式部分,作者通過對法律與分析的關係、法律與推理的關係、法律與解釋的關係、法律與論證的關係、法律與修辭的關係的論述,集中說明法律人解決法律問題過程中,是如何通過思維活動,形成自己的正確判斷。
《法律方法講義》根據我國法學教育發展的實際需要而撰寫,以幫助學習者能夠自覺地像法法律人那樣思考和解決問題,是一部法律方法的入門教材。《法律方法講義》既是一部法學碩士研究生學習法律方法、法學方法論的參考讀物,同時,可以供攻讀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具有非法律專業本科學習背景的研究生以及法學專業的本科生作為教材使用。
作者簡介
葛洪義,法學博士,現任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廣東省法理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理論專業博士生導師、廈門大學法學理論專業博士生導師、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兼職教授等職。代錶性著作有:《探索與對話:法理學導論》、《法律與理性——法的現代性問題解讀》、《法與實踐理性》;代錶性論文有:《法律·權利·權利本位——新時期法學視角的轉換及其意義》、《法的普遍性、確定性、閤理性辨析》、《法官的權力》等;主要研究領域:法律本體論,法律方法論、地方法製理論等。
目錄
第一編 法律方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講 法律與方法/3
一、方法的含義與構成/4
二、法律與方法的關係/7
三、法律方法及其特點/12
第二講 法律職業者/20
一、法律職業的産生/21
二、法律職業的動因/28
三、中國的法律職業/34
第三講 法律與語言/39
一、法律與語言的關係/40
二、法律語言的特點/46
三、法律語言的類型/53
第四講 法律與國傢/58
一、國傢的含義及意義/59
二、法律與國傢的關係/64
三、國傢的結構與體製/70
四、國傢司法機關的構成/77
第二編 法律方法的製度路徑
第五講 法律與製度/85
一、法律與製度的關係/86
二、製度化與再製度化/90
三、製度中的法律方法/94
第六講 法律與設施/104
一、法律設施及其意蘊/104
二、法律設施的現實作用/108
三、法律設施的種類/113
第七講 法律的淵源/118
一、法律實質意義上的淵源/119
二、法律形式意義上的淵源/123
三、當代中國法律的淵源/131
第三編 法律方法的思維方式
第八講 法律與分析/139
一、解決問題的分析方法/140
二、關於事實的分析/144
三、關於法律的分析/151
第九講 法律與推理/158
一、法律與推理的關係/159
二、形式推理及其類型/164
三、疑難案件中的推理/169
第十講 法律與解釋/175
一、法律解釋的概念/176
二、法律解釋的方法/181
三、法律解釋的原則/185
四、我國法律解釋的體製/190
第十一講 法律與論證/196
一、法律與論證的關係/197
二、法律論證的含義/201
三、法律論證方法的發展/205
四、法律論證的目標與規則/210
第十二講 法律與修辭/223
一、修辭與法律修辭的含義/224
二、法律與修辭的關係/229
三、法律修辭的特點/233
參考文獻/238
結束語/242
精彩書摘
顯然,依據中國古代文化傳統的標準,法律是一種比較“小人”的人際關係處理模式,是建立在雙方之間互不信任的基礎上的。所謂“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也就是用“義”就可以讓君子知道該做什麼,而對於小人,則必須用“利”纔能讓他明白該做什麼。可見,中國古代對於追求自己利益的行為,即使不是反對,至少也是不齒的。利益是法律權利的核心內容,如果個人追求自己利益的行為是齷齪的、令人不齒的,法律當然也就不需要瞭。古代中國不重視法治,應該與這種觀念有關。法律秩序的思想觀念前提其實就是“先小人,後君子”。先假定某個人或組織會因一己之私而覬覦他人的利益、侵犯他人的財産、生命健康、人格尊嚴等,進而導緻爭鬥。故而,預防性地先行采取明文規定的方式,劃定一個界限,既警告可能冒犯他人的人約束自己的行為,又事先說明如果某一種行為發生,必然引起的特定後果。
法律規則的前提是各種衝突發生的潛在可能性,一開始就是針對各種可能的爭奪利益的行為,所以,製止衝突、化解矛盾、懲罰侵權行為,是其內在的需要。這樣一來,法律與方法之間就建立瞭密切的關係。
法律是將各種可能的行為預先分類,設定相應的處理模式和解決辦法,從而調整社會關係。這個規則體係具有一般性,即針對的總是某一類彆的人的可能的行為,所以,它的有效性依賴於它對實際發生的行為是否具有約束力。一旦法律預先規定的或禁止,或保護,或鼓勵的行為實際發生瞭,一般性的法律規則是否可能成為處理這一行為的實際依據,就是對法律實效的檢驗。可見,法律是否有效,是否具有生命力,取決於它是否能夠適用於對具體個彆行為的指導、引導和評價上,取決於它是否能夠運用於解決具體事件和案件。而具體事件和案件的解決過程,則是一個方法問題。方法總是針對相對特定的目標,在法律領域,就是針對特定事件、案件和法案,即依據一般性的規則處理個彆法律問題的過程。所以,法律問題的解決和處理,在方法上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即要求與法律緊密聯係在一起。這種與法律緊密聯係在一起的方法,我們暫時稱它為法律的方法。在現代社會,法律問題的解決,需要在實體與程序兩個方麵都要依據法律的規定,也就必須遵循法律的方法、依賴法律的方法,進而在法律與法律的方法之間形成瞭密切的關係。
前言/序言
法律方法講義/21世紀法學研究生參考書係列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