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根据建设部(92)建标字第16号文的要求,对原规范《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69—84作了修订。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为主编部门,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设计单位共同完成。原规范颁布实施至今已15年,在工程实践中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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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总则
2 主要符号
3 材料
4 结构上的作用
4.1 作用分类和作用代表值
4.2 永久作用标准值
4.3 可变作用标准值、准永久值系数
5 基本设计规定
5.1 一般规定
5.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规定
5.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规定
6 基本构造要求
6.1 一般规定
6.2 变形缝和施工缝
6.3 钢筋和埋件
6.4 开孔处加固
附录A 钢筋混凝土矩形截面处于受弯或大偏心受拉(压)状态时的最大裂缝宽度计算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精彩书摘
4 结构上的作用
4.1 作用分类和作用代表值
4.1.1 结构上的作用可分为三类: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偶然作用。
4.1.2 永久作用应包括:结构和永久设备的自重、土的竖向压力和侧向压力、构筑物内部的盛水压力、结构的预加应力、地基的不均匀沉降。
4.1.3 可变作用应包括:楼面和屋面上的活荷载、吊车荷载、雪荷载、风荷载、地表或地下水的压力(侧压力、浮托力)、流水压力、融冰压力、结构构件的温、湿度变化作用。
4.1.4 偶然作用,系指在使用期间不一定出现,但发生时其值很大且持续时间较短,例如高压容器的爆炸力等,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需要计人的偶然发生的作用。
4.1.5 结构设计时,对不同的作用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对永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对可变作用,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作用的标准值,应为设计采用的基本代表值。
4.1.6 当结构承受两种或两种以上可变作用时,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短期效应标准组合设计中,对可变作用应取其标准值和组合值作为代表值。
可变作用组合值,应为可变作用标准值乘以作用组合系数。
4.1.7 当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长期效应准永久组合设计时,对可变作用应采用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可变作用准永久值,应为可变作用的标准值乘以作用的准永久值系数。
前言/序言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92)建标字第16号文的要求,对原规范《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69—84作了修订。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为主编部门,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设计单位共同完成。原规范颁布实施至今已15年,在工程实践中效果良好。这次修订主要是由于下列两方面的原因:
(一)结构设计理论模式和方法有重要改进
GBJ69—84属于通用设计规范,各类结构(混凝土、砌体等)的截面设计均应遵循本规范的要求。我国于1984年发布《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修订版为《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后,1992年又颁发了《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92。在这两本标准中,规定了结构设计均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替代原规范采用的单一安全系数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据此,有关结构设计的各种标准、规范均作了修订,例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等。因此,《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69—84也必须进行修订,以与相关的标准、规范协调一致。
(二)原规范GBJ69—84内容过于综合,不利于促进技术进步
原规范GBJ69—84为了适应当时的急需,在内容上力求能概括给水排水工程的各种结构,不仅列入了水池、沉井、水塔等构筑物,还包括各种不同材料的管道结构。这样处理虽然满足了当时的工程应用,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发展,不利于促进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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