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反壟斷法豁免製度研究》主要從反壟斷法豁免的價值、構造和運行諸方麵,對反壟斷法領域的豁免問題進行實證考察和規範分析。反壟斷法豁免實質上就是對限製競爭行為的閤法化,使特定主體的某個行為或某類行為獲得閤法性。我們應作齣閤適的製度選擇來構建豁免,從而對其閤法化的過程進行有效控製,並最終實現其追求的多元價值。隻有完整的製度安排纔具有可操作性,缺少豁免製度相匹配,或者豁免被濫用,反壟斷法的實施都將難以進行,其立法宗旨也將難以實現。
作者簡介
鍾剛 男,1978年齣生,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博士後,現為華東政法大學講師,碩士生導師,主要從事競爭法和商法學的教學研究工作。
近年來主編及參編的著作有:《經濟法原理》、《公司法原理》、《社會保障法》、《醫療糾紛》、《反壟斷法:法典釋評與學理探源》等,在《經濟法論叢》、《中國商法評論》、《公司法律評論》、《財貿研究》、《法製日報》等報紙雜誌發錶文章二十餘篇,參與並完成國務院法製辦、商務部、世界銀行等多個省部級課題。
目錄
前言
第一章 反壟斷法與反壟斷法豁免
第一節 反壟斷法適用範圍的演變
第二節 反壟斷法豁免製度的製度作用
第三節 反壟斷法豁免製度的經濟理論依據
第二章 反壟斷法豁免價值論
第一節 反壟斷法豁免製度的價值體係
第二節 反壟斷法豁免過程中的價值選擇
第三節 效率價值與反壟斷法豁免
第四節 其他輔助性價值與反壟斷法豁免
第三章 反壟斷法豁免構造論
第一節 反壟斷法豁免基本類型的考察與評價
第二節 中國豁免類彆的體係化:以法定豁免和酌定豁免為基礎
第三節 反壟斷法豁免的基本模式
第四節 中國反壟斷法豁免基本模式的選擇
第四章 反壟斷法豁免運行論
第一節 豁免製度的運行條件
第二節 豁免授予程序的國際考察
第三節 中國反壟斷法具體豁免程序的設計
第四節 反壟斷法豁免的約束機製與救濟機製
結論
參考文獻
精彩書摘
二、效率豁免的典型錶現形式
(一)解決信息成本、交易成本的豁免
關於以下行為的豁免:有價值信息和數據的收集和交換,以及標準(standard)的培育、製定和采納。在增加有效貿易和交易方麵,信息是一個重要的因素,在尺寸大小、質量和其他方麵的産品特定標準的培育、采納和市場化也是如此。沒有信息,從事商事活動會有更高的成本,增加失誤、不必要的風險和不確定性。標準的缺乏則影響在産品使用、規模經濟和範圍經濟以及增長的市場需求方麵的可替換性。而因為較高的個人成本和“搭便車”問題,提供普通商品的單個企業很少有動機從事上述活動。豁免貿易協會和團體從事收集和篩選相關信息和完善標準的行為,並且該限製性條款也不會導緻違反競爭法其他條款,這樣就能夠服務於經濟效率和消費者福利的促進。
知識産權豁免。對知識産權的豁免是競爭法律和政策中非常復雜的問題之一。在專利、商標和著作權産品方麵保護和確立法定的壟斷權力,主要目的在於創造一個動機機製,不僅能促進創作活動,同時也是為瞭防止發明的過早泄露以及新創意、新産品和新生産方法的擴散。通過這個動力機製,能夠孕育技術變革和進步,同時也會形成動態經濟效率。然而,這必須謹慎地對待和平衡,因為這個豁免是授予企業在知識産權産品保護方麵的法定壟斷權力,但會排斥如會被起訴的産品價格、産品許可和排他性交易等涉及知識産權內容的豁免適用。同樣,知識産權的壟斷權可能會使企業潛在地濫用他們的市場支配地位。在這些案例中,都需要有適當的條款撤銷或限製豁免。由此,許多國傢都在司法實踐中製定指南和條文具體規定並列舉競爭法禁止和豁免的行為。
專業化職業豁免。對專業化職業的豁免如律師、內科醫生和會計等是基於確保閤格的和閤乎倫理的服務,降低交易成本,設定最低標準條件。
前言/序言
我國改革開放三十餘年來的經濟法製狀況,可以用“突飛猛進”這幾個字來形容。僅從經濟立法來看,在完善宏觀調控方麵,製定瞭預算法、中國人民銀行法、所得稅法、價格法等法律,這些法律鞏固瞭國傢在財政、金融等方麵的改革成果,為進一步轉變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保證國民經濟健康運行提供瞭一定的法律依據。在確立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秩序方麵,製定瞭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等法律,這些法律體現瞭市場經濟公平、公正、公開、效率的原則,有利於促進全國統一、開放的市場體係的形成。
然而應該看到,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製體係還是一個全新的課題。我們還有許多東西不熟悉,不清楚,觀念也跟不上。尤其是麵對未來逐步建立起的完善的市場經濟,我們的法製工作有不少方麵明顯滯後,執法、司法都還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十餘年的經濟法研究呈現齣百傢爭鳴、百花齊放的良好局麵,各種學術觀點和派彆不斷湧現。但總體來說,經濟法基本理論的研究還相當薄弱,部門法的研究更是分散而不成係統。實踐需要我們迴答和解釋眾多的疑難睏惑,需要我們投入精力進行艱苦的研究和知識理論的創新。
在政府不斷介入經濟生活的情況下,我們必須思考一些非常嚴肅的問題:政府介入的法理依據究竟是什麼?介入的深度與廣度有沒有邊界?政府要不要以及是否有能力“主導市場”?我們應如何運用法律製度駕馭市場經濟?
在國有企業深化改革過程中,我們不能不認真研究這樣一些問題:國有的資本究竟應當由誰具體掌握和操作?投資者是否應與監管者實行分離?國有企業應當覆蓋哪些領域和行業,應通過怎樣的途徑實現閤並和集中?如何使國有企業既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又不影響市場的競爭機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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